針對 貴局於101年4月6日召開「市售肉類及其製品標示規定座談會」,本會補充意見如說明。
說明:
一、 依據Codex規定,加工食品含有二種以上之成分者,以其最終實質轉型地為原產地,乃因全球食品加工業演進至今,原料來源可能來自不同國家,要一一追溯個別原料之原產地有其困難。
二、 我國為WTO會員國,關於食品標示之相關法規亦遵循Codex指引,政府依法雖保有針對某類產品公告其特定標示義務之權力,但行使該權力時應該審慎評估其政策之適切性,強制所有肉類及其製品標示原產地,是否意味肉類製品為風險較高之原料?其科學依據為何?事實上,標示原產地對食品安全並無直接增進效果,業者卻須付出更改標示、換置包裝之可觀成本,可謂勞民傷財之舉。
三、進口產品若生產規模大者,其不同生產線之供料來源有其替代彈性,若須針對不同來源之肉品原料標示原產地,實務上難以執行;若製造廠無法提供原料之明確資料,該項產品也無法進口,對進口業者衝擊相當大。
四、 本規劃若為因應政府訂定動物用藥萊克多巴胺殘留之MRL相關配套,建議優先實施餐廳及生鮮肉品之牛、豬肉品原產地標示,其次再予考量加工食品中以牛、豬肉為主體之產品(如牛肉乾、豬肉乾等),以符合風險管理原則,對業界之衝擊也較小。
五、修改食品標示規定並非提升消費信心之萬靈丹,食品標示管理應依循國際規範,若因美牛爭議開啟標示原料原產地之先例,未來再有其他爭議,是否可能增加其他標示義務,不免令人有朝令夕改之恐慌,業者將無所適從,對食品加工產業也將造成負面影響。
六、 未來食品標示規定若有任何變動,懇請體恤商艱,考量業者庫存包材消耗問題,至少給予一年以上之緩衝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