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TFDA於101年2月23日召開「化�菻~管理政策宣導暨業者交流溝通會議」研議未來化�菻~管理政策,本會於101年3月15日召開第16屆化�蛢M潔用品小組第5次會員會議討論,本會業者意見如下:
一、 有關PIF應備文件,建請修正如下: (一)「10.GMP聲明」:因現行全球各主要國家之化�菻~法規並非全面採強制性GMP規範,建議進口產品應檢具之國外GMP聲明,以業者自我聲明取代,聲明內容為「其化�菻~製造廠係依據所在國之衛生主管機關制定之化�菻~廠製造規範」,或由原廠提供符合當地化�菻~設廠標準之聲明文件。 (二)「4.產品配方(全成分、含量)」、「9.製造方法」、「12.產品物理/化學特性/安定性」、「13.產品成分定性與定量/檢驗規格及方法」及「14.微生物含量」、「16.其他:SPF、致敏性、致痘性等含藥化�菻~相關試驗資料」:非原廠在台代理商,如平行輸入業者或一般進口貿易商,恐因台灣市場規模過小,及原製造廠之商業機密考量,難以取得上述相關技術性資料,建請參酌東協現行之化�菻~指令(Cosmetic Directive)Part I之規定,暫不列入PIF應備查文件項目,或改由原製造廠出具之「產品規格書(product specification)」取代,俟新制上軌道,並視國際法規趨勢再行討論。 (三)PIF應備文件之語文版本:若國外原廠已備有當地國PIF文件,建議以當地國語文為主要留廠備查文件,以節省不必要之翻譯及資料備查之人物力負擔。
二、 針對產品登錄(Notification)作業,本會建議作法如下: (一) 因涉及業者未來執行面,有關登錄平台、登錄方式、登錄內容、登錄時機(商品上市前或上市後)等作業,待本案具體成型,建請召開業者說明會,廣納意見。 (二) 有關產品登錄機制,恐造成業者人力、物力的沉重負擔,建議若該進口產品已取得出口國登錄號碼,可以該號碼進行登錄通報,無須重新繕打所有產品資料。
三、 業者面對制度轉換,不僅須重新與國外原廠溝通協調取得相關備查文件,進口時亦須投入相當人力於資料登錄與相關準備作業,建請 貴局在配套未完成前勿倉促實施,並應給予業者充分因應時間,俾利配合。
四、 在103年1月1日化�菻~實施全面自我宣告前,含藥化�菻~可臨櫃辦理,並簡化查驗登記流程為14天,其應檢附文件為何?建請惠予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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