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其他
發函日期:
  2012/6/29
發文文號:
  (101)貿琮業字第00961號
受文單位: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建議要旨:
 

建請修正「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第十條第二項,如為外商,且符合第三條第五款之公司或商號,即可享補助資格,以維公平。

說明:「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輸出入相關同業公會辦理「參加國際展覽」,應將五成以上補助款回饋「我國」參展廠商。對於「我國」廠商之認定,貿易局認為不包含在台註冊登記之外商公司。此一解釋造成外商不解,認為政府既然積極獎勵外資來台投資、聘用當地員工,外商亦貢獻稅收、繳交推貿費、增加外匯收入,卻不能享受本地企業應有的公平待遇,將打擊外資,並恐有違WTO國民待遇原則。本辦法第三條第五款補助對象為公司或商號者,其資格為向貿易局登記之公司或商號、前一年具有出進口實績等,並未排除外商公司申請。爰此,建請修正「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針對輸出入相關同業公會之廠商參展,如為外商,得比照第三條第五款規定,前一年有出進口實績、未受暫停出進口處分且繳交推貿費、無欠繳紀錄,即可享補助資格,以維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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