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食品
發函日期:
  2012/5/17
發文文號:
  (101)貿昭業字第00697號函
受文單位: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
   
建議要旨:
 

針對貴署101412日預告修正之「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標準」第三條草案,建請放寬即溶咖啡之限量標準為10ppb

說明:

一、依據本會相關會員意見辦理。

二、台灣食用咖啡主要仰賴進口,綜觀目前國際規範,Codex、美國、日本與中國大陸並無對咖啡品類做出赭麴毒素A限量的規範,而訂定限量標準的地區如:歐洲、韓國、巴西及其他幾個主要咖啡生產地,對於烘培研磨咖啡(Roasted & Ground coffee)多採用5ppb之限量標準,即溶咖啡(soluble coffee)則一致以10ppb為限量標準。

三、依據歐盟評估報告,其成員國民眾平均每週經飲食攝入的赭麴毒素A,其中50%來自榖物,13%來自酒類,10%來自咖啡,由此看來咖啡並非主要來源,而我國民眾的咖啡飲用習慣較歐洲低,經由咖啡攝取赭麴毒素A的風險將更低,應毋須採取較歐盟嚴格之限量標準,建請參酌國際盛行的赭麴毒素限量標準,即烘培咖啡豆、咖啡粉為5 ppb;即溶咖啡為10ppb

四、依據目前世界衛生組織/農糧組織有關食品添加物之聯合專家委員會(The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Food and Agricultural Organization Joint Expert Committee on Food Additives, JECFA)所訂之赭麴毒素A 之每週攝食容許量為100 ng/Kg BW,若以台灣成人(60Kg)重度咖啡依賴者(12相當4公克的即溶咖啡),分別赭麴毒素A限量5ppb10ppb試算所得赭麴毒素A攝入量,結果約佔可容許攝取量的2%∼5%,造成健康危害風險極低,即溶咖啡之限量若參考歐盟標準,應足以降低國人暴露於赭麴毒素A的風險。

五、依據草案內容,烘焙咖啡豆、咖啡粉及即溶咖啡乃一致採取5ppb之限量標準,如此即溶咖啡之管制標準將較國際嚴格,未來輸往我國之咖啡產品出廠(口)前之檢驗成本將隨之增加,最終亦將轉嫁至消費者,建請體察商艱並參酌國際趨勢,放寬即溶咖啡之限量標準為10ppb

     

主管單位回覆:

 
行政院衛生署於101年9月3日署授食字第1011302719號令發佈修正「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標準」第三條,規定米、麥類食品赭麴毒素A之限量為5ppb以下、烘焙咖啡豆及咖啡粉之赭麴毒素A之限量為5ppb以下。上述規定不適用於即溶咖啡產品,本會建議獲得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