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化�蛢M潔用品
發函日期:
  2012/9/7
發文文號:
  (101)貿琮業字第01349號函
受文單位: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
   
建議要旨:
  針對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1年8月15日以FDA器字第1011605876號函詢本會會員針對化�菻~廣告管理原則(草案)修訂化�菻~得宣稱及不得宣稱詞句列舉乙案,本會依據化�蛢M潔用品小組相關會員意見,於101年9月7日以(101)貿琮業字第01349號函復。建議函重點如下:
 
一、有關管理原則內容之「貳、化�菻~廣告基本原則」:
對於合法性、具有證據支持及公平性皆提出若干意見,以期該管理原則符合業界實務。
二、有關管理原則內容之「陸、特定用途成分宣稱原則」:
建議應加入「L-Ascorbic acid」或「Ascorbic acid」於可宣稱美白效能列表。
三、針對化�菻~得宣稱及不得宣稱詞句列舉:
1.僅保留「化�菻~不適當宣稱詞句列舉」,刪除「化�菻~得宣稱詞句列舉」。
2.在「二、涉及虛偽誇張或易生誤解」之(三)涉及特定效用與性能,
若業者能提供相關研究證實該產品可作為醫學美容或整形、微整形術後肌膚防護及修護使用之效能者,建議應可於廣告內容宣稱。
3.建議若無衛生或消費者健康疑慮,建議具有一定成分、含量及製法即可宣稱該功能,不需具備科學驗證。
     

主管單位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