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正草案第22條及第33條修正條文內容,本會意見如說明。
說明:
一、針對目前於立法院待審議之「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正草案第5章第22條第5項條文,擬將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之強制標示項目,除負責廠商名稱之外,增加製造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建議維持原條文內容,標示「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即可,理由如下:
(一)基於加工食品產業之國際化,單一產品之原料、添加物或半成品可能來自不同國家,且在不同國家加工生產,若強制標示製造廠有技術上的困難,故Codex亦要求食品只要標示國內負責廠商資訊即可,維持原條文內容較合乎國際趨勢。
(二)食品產業中採OEM代工模式者相當普遍,有時同一支產品乃委由不同工廠代工,或中途轉換代工廠,若強制標示製造廠資訊,業者必須依照不同代工廠印製不同包材,代工廠轉換時,包材亦將轉換重印,造成額外負擔與損失。
(三)代工廠之資訊在同業間屬商業機密,強制業者進行標示,將折損台灣食品產業之競爭力,亦造成業者之困擾。
(四)食品強制標示之項目越來越多,包材面積有限,對於進口產品而言,同時標示國內負責廠商與製造廠商資訊,恐造成包材版面設計上的困難。政府欲追蹤產品製造廠等資訊,可要求輸入業者確實填寫報驗申請表,並請國產業者保留生產紀錄備查,如此政府既能掌握產品來源資訊,亦能讓業者保有商業機密空間。
二、修正草案第33條,為避免輸入業者將具結放行之食品擅自流入市面,擬要求業者提供保證金之相關規定,建議刪除,理由如下:
(一)保證金制度乃針對過去發生過檢驗不合格之泰國椰子、火龍果於先行放行期間違法銷售行為衍生之規劃,此修正條文法理上有違無罪推定原則,國庫收支作業亦有窒礙難行之處,應回歸違反本條之相關罰則即可。
(二)保證金制度將造成業者龐大的資金周轉壓力,小廠商無法負荷,最後將造成特定業者壟斷,相關產品價格上漲,對國內食品市場及消費者造成傷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