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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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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於101年11月30日以(101)貿琮業字第01805號函建請食品藥物管理局參酌國際法規總殘留量規範原則,修訂化�菻~之「游離甲醛限量標準」相關規定,理由說明如下:
一、 化�菻~添加防腐劑目的係為保護消費者使用化�菻~之衛生安全,避免因化�菻~使用過程中無意受到微生物污染,致危害消費者健康,故添加適量防腐劑是必要的。 二、 甲醛(Formaldehyde)為現行台灣禁止直接添加於化�菻~之成分。然「甲醛釋放劑(formaldehyde releaser)」類 (如:Quaternium-15、DMDM Hydantoin、Diazolidinyl urea及Imidazolidinyl urea等) 之防腐劑,其溶解後會釋出微量游離甲醛,但該微量甲醛對人體無安全疑慮,且能確保產品不受微生物污染,因此目前世界各國法規中(包含臺灣、歐盟、美國、日本、東協、中國等)均允許「甲醛釋放劑」之防腐劑可直接添加於化�菻~中,並規範最終產品之游離甲醛不得超過2,000ppm。有鑑於此,行政院衛生署於民國87年7月7日以衛署藥字第87041266號公告明訂「化�菻~中使用Quaternium-15、DMDM Hydantoin及Imidazolidinyl urea等成分作為防腐劑時,其總釋出之Free Formaldehyde量,不得超過1,000 ppm。」 三、 綜觀各國法規發現,歐盟、美國、東協及中國等國均可允許甲醛作為防腐劑而直接使用於化�菻~中,其限量規範為最終產品之甲醛不得超過2,000 ppm。歐盟、東協及中國則另針對口腔內使用之化�菻~產品,其最終產品之甲醛限量不得超過1,000 ppm。有此可知,我國目前針對游離甲醛含量規範標準,相較於歐、美等先進國家更為嚴格。 四、 實務上,化�菻~中可能未直接添加目前已明列之甲醛釋放劑,但仍會因其他製程等因素,導致有極微量之游離甲醛殘留。因此,考量產品製程不可避免之自然殘留量,建議參考現行CNS 14940有關紡織製品中直接接觸皮膚之游離甲醛限量標準,另行訂定游離甲醛限量標準為75 ppm。 五、 綜上所述,本會建議修訂化�菻~之「游離甲醛」規範為「化�菻~中因使用甲醛釋放劑,以致含有因溶解所釋放之游離甲醛,其最終製品所含之游離甲醛總殘留限量為1,000 ppm,若未使用甲醛釋放劑,但因製造過程因素,致含有之游離甲醛,且為技術上無法避免之自然微量殘留之游離甲醛,其總殘留限量為75 ppm。」
本會業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102)以貿琮業字第00029號函檢附國際相關報告與法規規範供該局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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