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 貴署預告中之「市售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方式及內容標準」草案,本會意見如說明。
說明:
一、建議排除草案第4條中擬強制一歲嬰兒食用之食品及特殊營養食品使用第一種營養標示格式之規定,並於草案第14條增列排除特殊營養食品適用本標準,理由如下:
(一)《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條即開宗明義對一般食品及特殊營養食品進行定義上的區隔:「特殊營養食品,指營養均衡或經營養素調整,提供特殊營養需求對象食用之配方食品……」,顯見特殊營養食品之產品屬性特殊,其營養關注、食用方式與使用族群也與一般食品迥異,例如草案中要求標示糖與反式脂肪酸含量,即非此類產品應關注之重點,不適合與一般食品採用一樣的營養標示格式。
(二)草案中的第一種營養標示格式要求同時標示「每份」與「每100g或100ml」所含之營養素,對未滿1歲食用的嬰兒配方奶粉而言,目前各廠商之包裝均有標示「哺育用量建議表」,並依循 貴署75年12月31日衛署食字第636524號公告及CNS相關規定標示每100ml、100g或100kcal之產品中所含之營養素及其他成分。因為未滿1歲之嬰兒依其成長速度不同,每次之攝食量也隨之變化,其「每份」之定義並非定量而為變動趨勢,若強制要求嬰兒配方奶粉以「每份」標示營養素含量,將無法確實傳達嬰兒配方奶粉提供嬰兒在不同成長年齡的營養攝取訊息。
(三)綜觀Codex、歐盟、美國、中國大陸與日本,皆無強制未滿1歲食用之嬰兒配方奶粉標示單一份數之營養素含量之規定,多以每100g、100ml或100kcal為標示基準,且Codex、歐盟、美國亦無要求嬰兒配方奶粉於營養標示中標示糖、反式脂肪酸含量,即便歐盟刻正研擬食品營養標示之修正案,亦將嬰兒配方奶粉排除適用,我國嬰兒配方奶粉主要仰賴進口,期我國法令能與國際法規接軌,以利遵循。
(四)依據現行法令,特殊營養食品之成分與標示,本須通過查驗登記審查始能販售,且須在醫師、藥師或營養師指導下食用,近年來消費者在使用、參考上並無疑慮,由於該類產品包裝多為馬口鐵罐,重新印製包材之成本高,盼勿增加業者負擔。
二、建議放寬反式脂肪酸可標示為零之條件為「每100公克食品內所含反式脂肪酸量不超過1g者」,理由如下:
(一)草案第2條將天然非共軛反式脂肪酸納入總反式脂肪酸計算,不但使某些產品之反式脂肪酸總含量較現行規定所標示之反式脂肪酸總含量提升,可標示為零之條件也較現行規定更為嚴苛,使業者難以達到該標準,例如以牛奶為基質之產品,其反式脂肪酸多來自天然乳源及精製植物油,若依草案規定,將無法達到標零的條件,應非立法初衷,也易造成消費者對此類產品之誤解。
(二)依據 貴署預告中之「食品中脂肪酸之檢驗方法」草案,其檢出限量為0.05%,若產品檢出之反式脂肪酸含量低於0.05%,其每份產品須標示之反式脂肪酸含量可能出現小數點下第三位之數值,經過四捨五入至小數點下第二位時,將可能拉大整個產品之誤差值,故建議參考歐盟國家(法國、丹麥)規定,將標零之條件予以簡化並放寬,以便業者遵循。
(三)相較於現行國際法規(如歐盟之丹麥、法國及美國),本草案標零之條件最為嚴苛,如此將不利國內加工食品產業發展,建議予以放寬。
三、草案第3條新增碳水化合物下須標示「糖」之含量,以目前國際上糖的檢測方法,有檢測總糖、還原糖、果糖、葡萄糖、蔗糖及麥芽糖等,不同定義與檢測基準可能造成數值上的誤差,建議增訂糖之檢驗方法,協助業者進行原料、製程與標示上之誤差控管。另因以牛奶為基質之產品其碳水化合物含量係以乳糖為主,若依草案要求標示「糖」之含量,易造成消費者對產品有含糖量過高的誤解,建議放寬該類產品以乳糖、蔗糖、果糖……等專有名稱標示所含糖之種類與含量。
四、建議放寬草案第2條中對膳食纖維之定義為「指人體小腸無法消化與吸收之3個以上單醣聚合的可食碳水化合物及木質素」,因市面上產品普遍使用之菊糖與果寡糖,即為3至9個單醣聚合的可食碳水化合物,依照草案定義將無法宣稱及標示其含量,侷限該類產品之發展。另建議明訂配套之膳食纖維檢驗方法,以利業者進行品管作業,也避免稽查上的爭議。
五、建議修正「食品營養標示份量參考值指引表」(草案)中之水餃之食用份量參考值為20g。因市售水餃每顆重量約介於15∼30g之間,依照指引表中水餃每份設定為50g約等於2∼3顆,明顯少於一般消費者之飲食習慣,若設定為20g約等於一顆水餃,消費者較容易對應包裝上的產品顆數及所攝取之熱量及營養素總和,也可避免同產品因包裝顆數不同,其份數重量不同的差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