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化�蛢M潔用品
發函日期:
2013/3/12
發文文號:
(102)貿琮業字第00334號
受文單位: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
建議要旨:
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2年3月5日召開「化�菻~衛生管理條例修正草案」說明會,本會102年3月12日以(102)貿琮業字第00334號函補充對本案之意見如下:
一、 針對第三條化�菻~定義,衛生紙、口香糖似乎均是列管範圍,建議明確定義化�菻~範圍,以免造成業者與稽核單位困擾。
二、 針對第六條第一款有關廠商資訊之刊載,產品須同時標示製造廠、委製廠、輸入者、分裝者等廠商資訊,惟檢視我國商品標示法、商品檢驗法及食品衛生管理法對於廠商資訊管理精神,以國內負責業者為主要標示者,如同時有原廠製造者與委製者,可以僅標示委製者,係考量委製者不願該公司之代工廠資訊外洩之故。爰建議本條文參照商品標示法、商品檢驗法及食品衛生管理法對廠商資訊揭露之管理精神,以負責產品安全與法律責任之業者為主要標示對象。
三、 針對第十二、十三、十四條文,建請明確說明啟動時機,並考量下列理由,排除化�菻~原料業者:(一)不良化�菻~可因製程、不當儲存原物料、運輸倉儲發生質變、消費者不當使用或保存等因素造成,與合法原料供應商無直接關係;(二)業者交付原料給工廠時,即根據化�菻~優良製造規範,檢附符合品質安全與規格之原廠資料,故不應再針對原料業者執行第十二條規定;(三)部分化工原料可同時供化�菻~、香精、工業產品使用,若因供化�菻~使用之原料發生疑慮,須啟動第十三條邊境管理,將造成該等業者困擾;(四)目前輸入台灣之化�菻~原料均已建置於「既有化學物質清單」中,若有新化學物質,將來須依「新化學物質管理辦法」辦理進口,因此化工原料已於源頭管制,政府不應重複管理。
四、 平行輸入為國內經濟發展主要型態之一,貿易金額不容小覷。然 貴局要求業者須備存產品資訊檔(PIF)之文件要求,恐致諸多業者(尤其是中小貿易商與平行輸入業者)在本法規範下,因無法取得該項產品PIF,而無法販售,不利國內經濟發展,並有損廠商與消費者權益。有鑑於進口業者即身負產品安全責任,且多數業者均為負責任之廠商,所銷售之商品安全業經內部嚴格把關,爰建請 TFDA秉持信任原則,於實施新政策前深入瞭解該等業者之產業現況,與其充分溝通並提供配套措施,以兼顧產業發展及消費安全。
五、 建請 該局再次召開本案修正草案會議前,先就產品資訊檔(PIF)、產品登錄(NTF)、化�菻~優良製造準則(GMP)與業者取得共識,俾利推行。
主管單位回覆: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以102年3月20日FDA器字第1028902024號函復略以,有關本會所提意見,該局將錄案考量;對於草案之研擬,該局將參考國際間之管理規定,及相關專家之意見,再予審慎審酌,並於未來草案研擬修正後,再召開業者說明會,廣納意見,以讓草案更趨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