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食品
發函日期:
  2013/4/22
發文文號:
  (102)貿琮業字第00544號
受文單位:
  行政院、立法院
   
建議要旨:
 

針對盧委員秀燕及王委員廷升所提之「奶粉管理法」草案,本會認為並無訂定該法之必要,理由如說明。

說明:

一、該草案案由提及,鑑於嬰幼兒等相關奶粉屬養育嬰幼兒重要民生必需品及國家安全戰略物資,應訂定「奶粉管理法」以授權主管機關於糧食危機發生時進行奶粉輸入、緊急徵購及配售。實際上,依據聯合國糧農組織(FAO)及我國「糧食管理法」對「糧食」之定義,皆限定於穀類,奶粉既非我國人之主食,國際間亦無此法例,奶粉不應提高至存糧位階,由公權力介入管理。

二、奶粉有一定之保存期限(扣除運輸時間,效期約21個月),儲存環境也有一定限制,尤其該草案最關切之嬰幼兒奶粉,有配方選擇與適應問題,主管機關能否妥善調控市場供需令人存疑,且奶粉之倉儲管理成本高,耗費龐大國家資源僅為介入非國人主食之奶粉市場,最後仍轉嫁國人負擔,手段與目的不成比例。

三、我國為民主自由國家,政府應尊重自由市場機制,讓市場自行調節商品之流動與供需,若有妨礙公平競爭之行為,可透過「公平交易法」予以糾正規範。國內奶粉多仰賴進口,若授權主管機關保有限制奶粉輸入種類、數量、地區、期限、條件等權力,將形成貿易障礙,嚇阻海外廠商供貨台灣,貿易業者放棄進口,將造成奶粉供應緊縮之反效果。

四、母乳是嬰兒最佳的營養來源,積極提升母乳哺育率即能降低對嬰兒奶粉之依賴與需求。在自由市場機制下,政府應以平常心看待奶粉價格之波動調整,在國際原物料成本逐年上漲趨勢下,企業為求生存、確保員工薪資與福利,也須追求合理利潤,盼政府營造良善的商業環境,勿訂定此類法令過度介入自由市場運作。

 

     

主管單位回覆:

 

行政院農委會以102年4月30日農牧字第1020213133號函覆略以,有關貴會致函行政院表達無訂定「奶粉管理法」之必要案,本會業已錄案參辦。

立法院程序委員會以102年5月15日台立程字第1022800182號函覆略以,本案經提報102年5月7日立法院第8屆第3會期第12次會議決定:送請經濟委員會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