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食品
發函日期:
  2013/6/19
發文文號:
  (102)貿琮業字第00869號
受文單位:
  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
   
建議要旨:
 

針對「鮮乳、保久乳、調味乳及調製乳粉品名及標示原則」修正草案,本會意見如說明。

說明:依據本會102617日第17屆乳品小組第3次會員會議決議,針對旨揭修正草案有關調製乳粉部分意見如下:

一、認同衛生署公告CNS調製乳粉定義為法定定義,並於包裝正面以4公釐大小文字標示「調製乳粉」。

二、建議標示「乳固形物」(CNS定義乳固形物等於乳蛋白、乳脂肪、乳糖及灰分加總)取代「乳粉含量」,以凸顯完整來自乳成分之原料總和。標示位置建議比照 貴局對咖啡因含量之標示規定,標示於罐標背面成分欄下方或於罐標背面另立一欄以「乳固形物:○%」表示,字體大小同一般標示項目2公釐大小。

三、台灣生乳產量自給率不足,制訂乳粉標示原則時,建議能同時兼顧國情以及WTO精神,減少標示不同在貿易上產生的複雜度。目前國際法規包括 CODEX、美國等國家均無標示乳含量等相關規範,因此,若依上開建議,草案既已在正面明顯標示「調製乳粉」以揭示奶粉品類的區隔,復於罐標背面標示「乳固形物:○%」,已能充分提供消費者選購所需的訊息。再者,調製奶粉中的配方奶粉,有其營養實質上的需要,或為提供不同年齡成長期最適營養組成的需要,或為提供多元性奶粉的選擇(如:低脂高纖奶粉、或健康營養訴求之健康食品認證奶粉),若將「乳固形物:○%」標示於罐身正面,恐怕消費者在營養衛教上無相等的認知下易造成誤導、一味追求高乳含量,反而不利國人健康,也影響產業提供多元性奶粉選擇的研究與發展。

四、配合該草案,應同時公告乳固形物檢測方法,或允許業者依照原料所含相關成分含量以計算方式加總。

五、為減少業者包材損失,建議公告後2年生效,給予合理緩衝期,或配合其他標示修改規定合併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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