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請針對新版食品衛生管理法中部分窒礙難行且讓業者未及因應之條文,給予緩衝期與執行彈性。
說明:
一、新版食品衛生管理法經總統公布生效後,本會接獲眾多會員反映,部分條文窒礙難行且未給予緩衝期,造成業者無所適從並陷入恐慌,請 貴局協助解決並協調立法機制共同補救,以便業者遵循,共同維護國內之食品安全。
二、建議給予第22條第1項第4款規定合理之緩衝期,以減少對業者之衝擊與損失,理由如下:(一)此條文無預警通過讓業者未及反應,不但新包材未及印製,舊包材限於材質、面積及產品特性等因素,短時間內難以貼標方式變更內容,讓所有業者陷入立即違法之危機,招致民怨,並有損立法美意。(二)香料之成分在業界屬商業機密,幾乎不可能取得,也無法展開標示,明顯窒礙難行,建議援引第23條規定予以排除適用。(三)許多業者對於食品原料與複方食品添加物之認定混淆不清(如高鮮味精與預拌粉等),建請加強教育宣導,以免徒增行政稽查成本。
三、第22條第1項第5款較過去增加標示製造廠商名稱、地址與電話之義務,因應全球供應鏈之運作致許多跨國公司之海外生產線分散在諸多工廠,生產與最後包裝之地點不同,製造廠之認定與標示有其實際困難,甚至可能發生與原產地(國)標示不一致的情況,恐造成消費者混淆之負面效果,建議放寬製造廠之認定,比照《商品標示法》,接受業者標示「委託製造廠」,以便業者遵循。
四、依據第8條第3款規劃中之食品業登錄制度,擬揭露複方食品添加物登錄之成分資料予社會大眾查詢,雖未含成分比例資料,已公開大部分配方資訊,無疑強迫業者公布商業機密,將大大折損國內食品添加物產業之競爭力。該資訊揭露政策無關食品安全與追溯,所謂「消費者知的權利」實不宜無限上綱至要求業者公開營業秘密,請權衡國內整體產業發展,審慎評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