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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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以102年8月26日FDA食字第1029900515號函覆略以:(一)原行政院衛生署於102年7月17日第二次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中焦糖色素標準草案,該草案係參考聯合國食品法典委員會(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 CAC)標準制訂。經查CAC標準,粉圓可依穀類及澱粉類點心之標準添加焦糖色素,其中第三類焦糖色素之用量為50g/kg以下,第四類焦糖色素之用量標準為2.5g/kg以下,食品藥物管理署後續亦將參考CAC標準,增訂第三類焦糖色素用於粉圓之限量,以求明確。(二)貴會所提建議粉圓依糕餅產品之限量規定添加焦糖色素乙節,將納入後續草案修正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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