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食品
發函日期:
  2013/8/9
發文文號:
  (102)貿琮業字第01147號
受文單位: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建議要旨:
 

針對預告中之焦糖色素使用限量草案,本會意見如說明。

說明:931118衛署食字第0930046609號函曾說明粉圓類產品添加防腐劑之種類及標準比照糕餅類規定,加上焦糖色素為國內傳統產製粉圓之主要著色原料,草案設定之限量無法達到目前市場上所需之著色效果,建議將粉圓由原第四類(亞硫酸-銨鹽焦糖)第5.項移至同分類第12.項(與糕餅並列),俾使法規邏輯維持一致性並減少對產業之衝擊。

     

主管單位回覆:

 
衛生福利部以102年8月26日FDA食字第1029900515號函覆略以:(一)原行政院衛生署於102年7月17日第二次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中焦糖色素標準草案,該草案係參考聯合國食品法典委員會(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 CAC)標準制訂。經查CAC標準,粉圓可依穀類及澱粉類點心之標準添加焦糖色素,其中第三類焦糖色素之用量為50g/kg以下,第四類焦糖色素之用量標準為2.5g/kg以下,食品藥物管理署後續亦將參考CAC標準,增訂第三類焦糖色素用於粉圓之限量,以求明確。(二)貴會所提建議粉圓依糕餅產品之限量規定添加焦糖色素乙節,將納入後續草案修正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