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食品
發函日期:
  2013/8/20
發文文號:
  (102)貿琮業字第01182號
受文單位:
  衛生福利部
   
建議要旨:
 

針對貴部所提香料品項建議清單草案之意見如說明。

說明:因應新版食品衛生管理法食品添加物(含香料)須展開標示之規定, 貴部草擬中的香料化學單體正面表列清單,相較於美國GRAS與日本之管理方式,恐將摒除某些香料進口,甚至使現有販售產品陷於違法之窘境,建議維持現行規定,准用項目包括化學單體成分及香料類別。

 

     

主管單位回覆: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2年8月29日FDA食字第1024004478號函覆略以:(一)我國現行對於香料之管理方式係參考國際規範。香料之成分若為聯合國糧農組織及世界衛生組織共同之食品添加物專家委員會(JECFA)、美國食品香料與萃取物製造協會(FEMA)、歐盟、日本等國際規範准用之香料,則為我國准用香料品項,惟業者仍應自主管理,確認產品中所含香料均為我國准許使用之成分。(二)經查國際間對於香料之管理方式,均以正面表列清單管理為主要趨勢,本署公布之「香料品項建議清單(草案)」亦參考美國、日本、歐盟等國際間准用之香料成分,將香料單體依據其結構官能及特性分為17大類及天然香料1大類,並明確列出准許使用之香料品項加強管理,該清單草案中已涵蓋包括美國FDA及日本准許使用之香料化學單體。(三)所提建議將納入後續政策擬定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