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請放寬違反進口有機農產品標示規定之相關罰則,針對情節輕微之標示不符案件,給予限期回收改正之機會。
說明:
一、依據現行「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24條規定,違反有機農產品相關標示規定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二、本會接獲會員反映,依法申請取得有機農產品字號,卻因印製標籤時誤植號碼等疏漏即遭上述裁罰,實過於嚴厲,建議比照「食品衛生管理法」第52條規定,針對情節輕微之標示不符案件,給予限期回收改正之機會。
主管單位回覆: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102年10月16日農授糧字第1020728657號函覆略以:(一)查96年1月29日公佈施行之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2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農產品經營業者有違反第6條第2項所定標示規定之行為者,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並得按次處罰。另本法第27條所定有關標示規定之裁處經兩年緩衝期限屆滿後,自98年1月31日起市售有機農產品、加工品標示即應符合該法規定。(二)查進口有機農產品即有機農產加工品管理辦法第11條第1項第6款規定,有容器或包裝之進口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於販賣時,應標示有機標示同意文件字號等,該有機標示同意文件係就進口業者於販賣前申請且通過審查始按批核發,不同批號之貨品,審查通過之同意文件記載之內容如批號、重量、字號皆不同,倘誤植有機標示同意文件字號,則非屬該批號通過審查之產品,爰請貴會加強宣導會員依法及依有機標示同意文件記載內容確實標示。(三)農委會為減少旨揭標示違規情形,近期已辦理3場宣導會,向業者說明正確標示方式,並撰編有機農產品標示說明書,屆時可供貴公會會員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