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食品藥物管理署研擬之「化�菻~衛生管理條例修正草案」,本會意見如下:
一、 貴署自100年11月與業者溝通未來化�菻~管理政策,皆表示為與國際接軌,參考歐盟或東協化�菻~管理法規,將免除我國目前上市前查驗登記制度為目標,以建置產品資料檔(Product Information File)、產品製造符合優良製造規範(GMP)及產品登錄制度(Notification)等措施,取代目前含藥化�菻~上市前查驗登記及一般化�菻~管理方式,藉此強化業者自主管理、產業升級並提高產業國際競爭力。惟今 貴署所提之修正草案,卻仍保留上市前查驗登記制度,本會業者對此深表遺憾,對政府朝令夕改之管理政策表達不信任。 二、 為避免因倉促修法造成社會成本增加,建請 貴署再給予業者雙向溝通機會,理由說明如下:。 (一)以今年6月立法院快速通過之「食品衛生管理法」為例,行政機關在接連發生食品安全事件壓力下,倉促修法,致部分規定造成業者適用上問題,例如新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要求業者必須詳細揭露所使用之香料名稱,但實際上香料普遍被國際業者視為商業機密配方,我國修法前之規定與多數國家(例如美國、歐盟和食品法典委員會Codex等)相同,均得僅以「香料」或「天然香料」等一詞表示,然此次修法內容竟與國際法規趨勢背道而馳,主管機關為因應輿論壓力,未給予該款任何緩衝期限,因而引發食品業者強力反彈,,致貴署在面臨法規無法執行之壓力下,二個半月內即另行預告,使香料標示回復修法前之規定。 (二)貴署至今尚未提出產品資料檔(Product Information File)、產品製造符合優良製造規範(GMP)及產品登錄制度(Notification)等內容規範與執行方法,導致業者人心惶惶,更加深對本次修法草案內容不確定感。 (三)平行輸入為國內經濟發展主要型態之一,然母法要求業者應於販賣、贈送或提供消費者試用前,建立完整之產品資訊檔案(PIF),且須依產品實際情形進行更新。已有業者(尤其是中小貿易商與平行輸入業者)反應國外原廠已明確回應無法支援提供PIF文件資料,尤其我國主要化�菻~進口國為日本,但日本化�菻~管理政策並非參照歐盟或東協,未來實施該政策,恐導致日本化妝品減少進口,恐重創國內經濟發展。 (四)有鑑於母法年久未修,其內容多已不符國際趨勢,因此建議 貴署應更審慎考量,以「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法過程為戒,避免重蹈覆轍,並對於任何的修法或新政策的推動應更傾聽產業界的聲音,充分溝通並提供配套措施,以國際法規架構為準繩,並兼顧產業發展及落實保障消費衛生安全。
三、檢附本會對於「化�菻~衛生管理條例修正草案」之意見彚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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