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司委託中華民國藥事品質改革協會於102年10月15日召開之「研議中藥材及中藥製劑之管理機制及法規修正建議座談會」,針對實施中藥材飲片查驗登記制度,本會意見如說明:
一、中藥材主要來自植物、動物、礦物等自然界物質,中藥材飲片僅係部份植物性中藥材為便於煎煮,改變原型態為片狀、粉狀,因此飲片仍為中藥材一部分;而將可入藥之中藥材飲片實施查驗登記,並不符合中藥材實務上分為飲片、非飲片、藥用、藥食同源等現況,將造成業者區分與政府管理之嚴重困擾。 二、中醫藥司自93年起,為了民眾用藥安全,已陸續執行源頭及後市場管理,包括(一)針對91種中藥材訂有「中藥材污穢物質限量標準」,中藥材進口前須符合重金屬及農藥殘留相關標準;(二)訂定「應施輸入查驗中藥材之相關查驗規定」,正面表列10種中藥材進行邊境抽驗,查驗不合格者,該產品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須辦理退運或銷毀;(三)97年10月以署授藥字第0970003263號公告「進口及市售中藥材飲片之標籤或包裝應標示事項處理原則」,加強後市場管理。 三、實施中藥材飲片查驗登記,徒具形式,無助於食用安全,並有損中藥產業競爭力,當務之急,建議應(一)修訂「中藥材污穢物質限量標準」,目前標準過於嚴格,形成中藥材進口壁壘,影響產業發展;(二)調和兩岸中藥材法規與標準,以達到用藥安全與產業發展雙贏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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