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食品
發函日期:
  2013/12/9
發文文號:
  (102)貿琮業字第01847號
受文單位:
  衛生福利部
   
建議要旨:
 

針對添加焦糖色素之加工食品,其成分中食品添加物標示名稱應為何,始能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法》之規定,敬請協助釋疑。

說明:

一、本會部分會員接獲報關行通知,進口添加焦糖色素之加工食品須依照 貴部1021125日公告之焦糖色素四類別別名標示所含食品添加物名稱,否則中文標示恐被判定不合格,為避免業界無所適從,請協助釋疑並統一邊境執行標準。

二、依據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之附表一,第(九)類著色劑編號039之食品添加物「品名」即為「焦糖色素」,據此標示應已符合食管法之規定。

三、由於焦糖色素之重新歸類乃於1125公告生效,若欲要求業者依照新分類方式更改標示,請給予合理之緩衝期並給予明確之生效日期,俾便遵循。

     

主管單位回覆:

 

衛生福利部於10316日以部授食字第1029903125號函覆略以:

 

一、「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將焦糖色素由天然食用色素刪除,移列為食品添加物管理,該規定除訂定焦糖色素於各類食品之使用限量外,並於其規格標準中,針對各類型焦糖色素,訂定重金屬、4-甲基咪唑(4-MEI)等衍生物之限量。業者於產製各類食品如需添加焦糖色素,應選購符合規格標準經查驗登記在案之食品,且應遵守使用範圍、限量及使用限制,並依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標示於產品外包裝。

 

二、食品製造或加工過程中如添加食品添加物,應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准用之食品添加物品項,且其名稱標示亦應使用該標準所定之食品添加物品名或通用名稱。如案內產品添加焦糖色素,則內容物應依前開規定標示為「焦糖色素」,若自願標示其類別名稱(如:普通焦糖、亞硫酸鹽焦糖),則尚無違反規定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