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於103年1月6日以部授食字第1029903125號函覆略以:
一、「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將焦糖色素由天然食用色素刪除,移列為食品添加物管理,該規定除訂定焦糖色素於各類食品之使用限量外,並於其規格標準中,針對各類型焦糖色素,訂定重金屬、4-甲基咪唑(4-MEI)等衍生物之限量。業者於產製各類食品如需添加焦糖色素,應選購符合規格標準經查驗登記在案之食品,且應遵守使用範圍、限量及使用限制,並依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標示於產品外包裝。
二、食品製造或加工過程中如添加食品添加物,應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准用之食品添加物品項,且其名稱標示亦應使用該標準所定之食品添加物品名或通用名稱。如案內產品添加焦糖色素,則內容物應依前開規定標示為「焦糖色素」,若自願標示其類別名稱(如:普通焦糖、亞硫酸鹽焦糖),則尚無違反規定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