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食品
發函日期:
  2014/1/27
發文文號:
  (103)貿琮業字第00144號
受文單位:
  行政院
   
建議要旨:
 

現行進口有機農產品及其加工品邊境管理措施,已造成進口業者之嚴重困擾與損失,本會建議如下:

一、自10212月起,進口有機農產品及加工品之邊境管理作業因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突然調整輸入食品邊境查驗措施,要求進口業者於報驗時須出具農委會核發之有機標示同意文件,始發給輸入許可。

二、依據「進口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進口農產品、農產加工品以有機名義販賣者,應於販賣前檢附進口報單之進口證明聯影本等文件向農委會申請有機標示同意文件。由此可知,有機標示同意文件為逐批核可,且完成通關放行者(進口報單之進口證明聯影本為申請要件)才能提出申請,進口業者實務上不可能於通關前取得有機標示同意文件。

三、目前,標示有機字樣之食品欲順利通關放行,有下列二種選擇:(一)須先去除(或塗掉)包裝上之所有有機字樣。或(二)接受被判訂中文標示不合格,向食藥署區管中心申請切結放行,並向農委會申請取得有機標示同意文件後,再提交食藥署核備後始得販售。

四、商品之包裝有其完整性,亦關乎商品價值,塗改或加貼有機字樣將折損商品價值亦耗費無謂之人力、物力,要求業者塗改或貼標,並非長久、合理之管理方式且勞民傷財。先判定該類產品中文標示不合格,將使下次邊境查驗比例提高,落入惡性循環,讓進口有機食品業者背負不良紀錄之原罪。

五、衛福部與農委會同為進口有機食品之主管機關,因管理措施相互矛盾造成業者蒙受損失,進退兩難,期盼貴院作為上述二部會之上級機關,能儘速出面協調整合,早日解決業者困擾。
     

主管單位回覆:

 
一、行政院103年2月10日以院臺農字第1030006718號函說明略以:為現行有機農產品及其加工品邊境管理措施,已造成進口業者之嚴重困擾與損失,請農委會協調財政部及衛福部整合修正互有矛盾之管理措施後回覆本會。

二、農委會103年2月14日以農授糧字第1030204161號函說明略以:(一)業者向衛福部申報輸入「有機」農產品時,應同時檢附農委會之審查同意文件;未取得同意文件者,即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8條之規定。另依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查驗辦法規定,標示違反規定者,業者得向衛福部補正。惟產品於具結放行後再取得本會審查審查同意文件,即屬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法暨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規定,自得上架販售,合先敘明。(二)請衛福部就「判定有機產品中文標示不合格,將使下次邊境查驗比例提高,落入惡性循環,讓進口有機食品業者背負不良紀錄之原罪」乙節,惠予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