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預告中之「鮮乳保久乳調味乳乳飲品及乳粉品名及標示規定」草案,本會意見如下:
一、本會曾於本(102)年6月針對旨揭草案召開乳品小組會議進行討論,會中相關業者達成共識,由於CNS針對調製乳粉之成分有明確且科學之定義,建議標示「乳固形物」(依CNS定義,乳固形物等於乳蛋白、乳脂肪、乳糖及灰分之加總)取代「乳粉含量」,俾便品管作業與後市場稽核。
二、依據 衛福部102年11月29日預告之草案內容,前次所提意見未被採納,本會再次重申,我國乳粉來源幾乎全部來自進口,關於乳粉之管理應考量國際規範,標示「乳粉含量」無異強制業者揭露配方內容,且該規範無關食品安全。「消費者知的權利」無限上綱,將使食品標示管理偏離國際常軌,建請回歸CNS標準,以科學、可行且合理之方式進行標示管理。 三、由於乳粉產品包裝多為馬口鐵罐,包材之基本訂製數量龐大且成本高,新標示規範之生效日請考量上述包材之特性,至少給予一年之緩衝期,以減少業者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