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化�蛢M潔用品
發函日期:
  2014/2/20
發文文號:
  (103)貿琮業字第00238號
受文單位: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建議要旨:
  針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3年1月8日以部授食字第1021650418號令訂定「化�菻~中含不純物重金屬鉛、砷之殘留限量規定」,本會建請維持原案限量標準(鉛20ppm、砷10ppm),或至少提供1~2年緩衝期,理由說明如下:

一、 依據  該署於本(103)年1月8日發佈修正之「化�菻~中含不純物之重金屬鉛、砷之限量規定」,最終產品含鉛不得超過10ppm(原標準為20ppm),砷不得超過3ppm(原標準為10ppm),並自發布日起實施。然我國化�菻~主要進口國家如歐盟、美國及日本等均未對化�菻~最終製品訂定鉛、砷之殘留量(僅對化�菻~原料不純物重金屬訂之)。導致進口業者為符合我國重金屬管理規範,須另訂品管原則與檢驗規格,耗費時間與人力成本。

二、   該署未經預告程序即公告實施本案,且下修標準亦較中國大陸、韓國、東協、德國等嚴格(如附),然不論去化庫存、調整配方或與原廠溝通皆需耗費時間與成本。綜上,建請 貴署體察業者實務上執行困難,維持原案限量標準(鉛20ppm、砷10ppm),或至少提供1~2年緩衝期,俾利業者遵循。

     

主管單位回覆:

 
衛生福利部103年5月27日以FDA器字第1030007935號函復略以,一、 該部103年1月8日以部授食字第1021650418號令訂定「化�菻~中含不純物重金屬鉛砷之殘留限量規定」乃符合現況,並能守護民眾健康。二、下修化�菻~重金屬殘留量,除符合國際趨勢外,業經化�菻~衛生管理諮議會決議。三、本公告業依循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完成法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