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發函日期:
  2014/2/26
發文文號:
  (103)貿琮業字第00273號
受文單位: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建議要旨:
 

針對衛福部103219日公告之「鮮乳保久乳調味乳乳飲品及乳粉品名及標示規定」,本會建議如下:

一、依據本會相關會員意見辦理。

二、本案於去(102)528日第一次預告,同年1129日第二次預告,均無載明實施日期為10371日,且就調製乳粉定義中,也未規定乳含量需達50%以上之門檻,二次預告之草案內容皆欠缺關鍵資訊,使業者無法預作調整,未及因應。

三、我國乳粉來源幾乎全來自進口,多為馬口鐵罐包裝,其包材更新作業相當耗時,經推算,至少需6~12個月以上作業期聯繫原廠變更設計,且馬口鐵罐的成本較一般包材高,4個月緩衝期不足以消耗庫存包材,造成業者偌大損失,資源浪費。
四、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自去年6月以來已歷經二次修正,尤其針對標示規範變動幅度大且過於頻繁,已造成食品業界之困擾。為減少法令變動頻繁對食品產業造成之衝擊,建請體察商艱,允許相關業者於10371日前,得透過所屬公會向轄區衛生局報備包材庫存量及預定使用期限,並以12個月為上限,以減少業者損失。

     

主管單位回覆:

 
食藥署函覆略以,「鮮乳保久乳調味乳乳飲品及乳粉品名及標示規定」業定於10371(以製造日期為準)施行,且係與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第2項經公告產品其內容物之主成份應標明所佔百分比等優先規劃3項產品,包含宣稱含果蔬汁飲料、米粉及乳品類,同步於是日施行。該案為1021127日立法院第8屆第4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22次全體委員會議通過之決議事項,要求本署針對上開規定於10371日施行,且為媒體、消費者等各界關切議題,故無法參採貴會之建議。惟考量包裝食品需印製大量包材,或需消耗庫存舊包材等情形,業者可延用舊包材,並以黏貼方式加貼補正,且其貼紙應具備不脫落或不易換貼之特性。
附加檔:
  FDA食字第1039901485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