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衛福部103年2月19日公告之「鮮乳保久乳調味乳乳飲品及乳粉品名及標示規定」,本會建議如下:
一、依據本會相關會員意見辦理。
二、本案於去(102)年5月28日第一次預告,同年11月29日第二次預告,均無載明實施日期為103年7月1日,且就調製乳粉定義中,也未規定乳含量需達50%以上之門檻,二次預告之草案內容皆欠缺關鍵資訊,使業者無法預作調整,未及因應。
三、我國乳粉來源幾乎全來自進口,多為馬口鐵罐包裝,其包材更新作業相當耗時,經推算,至少需6~12個月以上作業期聯繫原廠變更設計,且馬口鐵罐的成本較一般包材高,4個月緩衝期不足以消耗庫存包材,造成業者偌大損失,資源浪費。 四、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自去年6月以來已歷經二次修正,尤其針對標示規範變動幅度大且過於頻繁,已造成食品業界之困擾。為減少法令變動頻繁對食品產業造成之衝擊,建請體察商艱,允許相關業者於103年7月1日前,得透過所屬公會向轄區衛生局報備包材庫存量及預定使用期限,並以12個月為上限,以減少業者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