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務署於103年3月11日函覆略以,進口調製食品之稅則歸列,係按實到貨物之組成成分、成分百分比、製造過程、使用方法、用途及包裝等相關資料,依據稅則類、章、目註及解釋準則之規定,並參據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註解(以下簡稱HS註解)辦理。乳粉含量未達50%之「奶粉」產品(如成長奶粉產品、水解奶粉產品),如符合HS註解對稅則第1901節之詮釋者,可歸列稅則號別第1901.90.21號「調製奶粉,供零售用5磅及以下包裝者」(第一欄稅率12%)、1901.90.22號「其他調製奶粉」(第一欄稅率12%)或1901.90.29號「其他調製奶品」(第一欄稅率25%);否則,歸列其他適當之稅號。廠商如對貨品稅則號別之歸列有疑義,可依關稅法第21條及「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實施辦法」第4條規定,於貨物進口前向進口地海關申請預先審核進口貨物之稅則號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