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食藥署研擬「包裝食品之內容物及食品添加物名稱標示原則」草案,本會建議如下:
一、關於食品標示原則,建議朝「分層管理」方向思考。各廠商產品標示原則,應能明確追溯即可,若要求最後一層級之業者展開標示上方數個層級業者所提供之原料,實難執行,在運作上也會產生版面空間不足、失去企業彈性、提高包材報廢損失、失去外銷商品國際競爭力等問題。
二、並非所有企業之產品皆為熱銷品,許多包材需使用一年以上才能用罄,現行規定致企業剩餘包材須全數報廢重製,造成浪費,建議本草案實施之緩衝期訂為一年。
三、新法執行之初,可能產生地方政府稽查標準與中央立法不一致或業者對法規見解差異而觸法的情形,建議實施初期給予企業輔導與改善機會。
四、因草案內容涉及食品科技專業及業界實務,建議召開說明會並與業界充分溝通,俾利推動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