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食品
發函日期:
  2014/5/15
發文文號:
  (103)貿琮業字第00701號
受文單位:
  衛生福利部
   
建議要旨:
 

建請衛生福利部儘速公告「包裝食品添加物中所含香料成分標示之應遵行事項」,並自公告日施行,說明如下:

一、鑒於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有關食品中食品添加物名稱標示規定,將於本(103)619日施行,惟貴部於103320日以部授食字第1031300699號預告「包裝食品添加物中所含香料成分標示之應遵行事項」草案迄今尚未公告,致上、下游業者對香料標示內容認知不一,造成誤解及糾紛。

二、為使上、下游業者知所遵循,並讓業者及早確認新包材之標示內容,建請儘速公告訂定旨揭「應遵行事項」,並自公告日施行,俾利業者因應。

     

主管單位回覆:

 

衛生福利部於103520日以部授食字第1039909909號函公告訂定「包裝食品添加物中所含香料成分標示之應遵行事項」,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