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請衛生福利部儘速公告「包裝食品添加物中所含香料成分標示之應遵行事項」,並自公告日施行,說明如下:
一、鑒於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有關食品中食品添加物名稱標示規定,將於本(103)年6月19日施行,惟貴部於103年3月20日以部授食字第1031300699號預告「包裝食品添加物中所含香料成分標示之應遵行事項」草案迄今尚未公告,致上、下游業者對香料標示內容認知不一,造成誤解及糾紛。
二、為使上、下游業者知所遵循,並讓業者及早確認新包材之標示內容,建請儘速公告訂定旨揭「應遵行事項」,並自公告日施行,俾利業者因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