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今(103)年6月19日即將生效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建請延後至明(104)年7月1日施行,說明如下:
一、「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食安法)過去一年內經過二次修正,其中關於食品標示規範變動幅度大,尤其今(103)年2月5日又再次修正第22條第1項第4款,且將於6月19日生效,令業者措手不及。
二、食品包裝之改版須至少3~6個月作業時間,對進口產品而言,甚至需6~12個月設計、確認及生產,針對2月5日修正通過之標示規定條文,理應給予1年合理緩衝期。
三、另針對4月7日預告之「包裝食品及食品添加物標示原則」草案,內容多所爭議,尚待溝通、討論及釐清,在缺乏具體且明確遵循之標示原則下,貿然進行全成份標示恐造成市場混亂,亦增加稽查成本。
四、為減少法令變動頻繁對食品產業造成之衝擊,建請體察商艱,將食安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併同食品營養標示新制於104年7月1日同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