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 食藥署研擬之「食品或餐飲服務等郵購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本會意見如下:
一、鑒於食品郵購買賣行為愈趨普遍,衍生之消費糾紛亦隨之增加,本會於今(103)年4月17日就旨揭草案邀請貴署鄭科長維智蒞會說明並與廠商交流時,即於會中反映,草案中關於金額返還之規定實務上恐難以遵循,建議放寬企業經營者於收到消費者解約通知後須於三個工作日內辦理信用卡交易取消手續之規定。
二、行政院會102年5月23日通過之「消費者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十九條之三第二項(如附件),對於消費者解約之返還對價期限規定為15日內,爰建請參酌消保法之精神,修正旨揭草案之第八條「金額返還規定」為:「消費者依消保法第十九條規定行使解約權時,企業經營者應於收到解約通知後,現金交易者應於___日(最多不得逾十五日)將價金返還予消費者;信用卡交易者,企業經營者應於收到消費者解約通知後___日內(最多不得逾十五日)辦理信用卡交易取消手續」,以符合企業經營現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