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食品
發函日期:
  2014/6/30
發文文號:
  (103)貿琮業字第00928號
受文單位:
  衛生福利部
   
建議要旨:
 

建請針對食品安全管理,規劃相關配套政策與措施,以協助食品產業升級並營造良好經營環境,本會意見如下:

一、近來受到食品安全事件影響,「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簡稱「食安法」)一年內二次重大修正,新法管理趨嚴,但政策變革時卻未與業界充分溝通即倉促實施,致業者無所適從,或遭致損失。為協助食品產業升級並營造良好經營環境,建請規劃配套政策與措施。

二、設置食品中文標示諮詢窗口:食品標示規定異動頻繁,加上新法要求食品添加物全成份展開標示,其標示方式在國際間無前例可供參照,爰建請設置食品中文標示諮詢窗口,俾利新法推動。

三、設置輸入食品輔導諮詢單位:我國許多食品及原料仰賴進口,但因國內市場小,供應商供貨意願不高,加上法令修正頻仍且偏離國際規範,影響外商投資與貿易意願。爰建請借鏡日本厚生勞動省提供輸入食品之輔導諮詢,尤其是相關法規資訊,協助解決廠商進口問題。

四、規劃優良廠商制度:食安法除加重廠商罰則外,亦應相對規劃優良廠商制度,如針對過去一定期間內產品未出現不合格紀錄者降低查驗比例等,以提升業者自主管理意願。

五、加強與業界溝通:針對相關子法與後續規劃,建請及早與業者溝通,本會願扮演政府與業者之溝通橋樑,協助業者符合法令、共創雙贏。

     

主管單位回覆:

 

衛福部於10388日以部授食字第1039904505號函復略以:

一、設置食品標示諮詢窗口:關於食品添加物全成份展開標示規定,我國標示管理現行規定與國際一致,如有食品標示相關相關疑義,可透過食藥署之為民服務信箱、正式行文或電話諮詢服務專線詢問。相關標示法規內容,可逕至食藥署網站之業務專區下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容器具及食品用洗潔劑標示專區查詢。

二、設置輸入食品輔導諮詢單位:相關輸入食品問題亦可撥打電話諮詢服務專線詢問,或向食藥署北、中、南區域管理中心各港埠辦公室諮詢。另有關輸入食品相關法規與規範亦可至食藥署網站之業務專區下邊境查驗專區查詢。

三、規劃優良廠商制度:衛福部訂定之「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針對優良業者降低抽驗率,詳細法規內容可逕至食品藥物消費者知識服務網首頁之整合查詢中心下食品法規條文查詢;另針對我國國內之食品製造廠商,衛福部正研擬食品工廠GHP分級查核之管理制度,依據不同等級施予不同稽查頻率,未符合GHP之食品工廠接受輔導改善或依法要求限期改正,以提升衛生機關之查核效能,及廠商自主管理之能力。

四、加強與業者溝通:有關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子法規與後續規劃,為加強與業者溝通,食藥署於法規草案階段,皆公開徵詢各界意見,以確保法規之適用性與完整性。於法規公告後,亦積極辦理及規劃相關業者說明會,聽取業者意見進行溝通交流。惠請本會持續協助蒐集並整合所屬會員意見,以供衛福部施政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