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分類:
|
|
中西藥 |
|
發函日期:
|
|
2014/7/16 |
|
發文文號:
|
|
(103)貿琮業字第01002號 |
|
受文單位:
|
|
衛生福利部、衛生福利部北區管理中心、中醫藥司 |
|
|
|
|
建議要旨:
|
|
針對衛生福利部103年7月8日以部授食字第1031900832號函預告修正「食品藥物化�菻~檢驗封緘及對照標準品供應收費標準」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食品與中藥檢驗項目中之汞、砷、鉛、銅、鎘、有機氯劑、黃麴毒素B1,B2,G1,G2,M1與防腐劑等項目之收費標準,明顯高於該部認可實驗室市價過多,其計算依據及合理性令人存疑,由於該費用攸關進口業者邊境檢驗成本,本會建請重新檢討該等檢驗項目之收費標準,維持現行費率不予調整,以恤商艱。 |
| |
|
|
|
主管單位回覆:
|
|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以103年10月9日FDA研字第1031901404號函覆略以,有關該署於103年7月8日以部授食字第1031900830號公告「食品藥物化�菻~檢驗封緘及對照標準品供應收費標準」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之收費數額,係基於行政成本考量,為保障國人飲食用藥安全、維護實驗室核心運作,經檢討檢驗所需之耗材、儀器設備、人力及時間成本等,並經估算後考量使用者付費原則所訂定。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