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請於「包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循事項」草案中,增訂摻入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須加以標示之閾值為3%。
一、查日本、韓國、馬來西亞及泰國對於非有意摻入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之容許率為3%∼5%;高層次加工品為最終產品且不含轉殖基因片段或蛋白質者,可豁免標示。例如日本僅針對含5%以上基因改造原料的食品須加以標示;韓國針對食品中前五大原料屬基因改造且其各別摻雜率達3%以上者須加以標示;馬來西亞針對食品中前三大原料屬基因改造且其各別摻雜率達3%以上者須加以標示;泰國則針對食品中前三大原料屬基因改造且其各別摻雜率達5%以上者須加以標示。
二、據統計,我國近3年進口大豆屬基因改造者佔99%以上,有鑒於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對於人體生理安全影響尚無定論,國內相關檢驗方法及配套措施亦未發展成熟,貿然針對微量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進行標示恐造成消費市場疑懼,徒增加稽查成本。
三、相較亞洲鄰近各國,我國針對基因改造食品標示規定過於嚴格,為建立合理的法規環境,並免除有意或非有意摻入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之爭議,爰建請增訂摻入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須加以標示之閾值為3%,修改旨揭草案中第二條第二項內容為:「包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佔最終產品總重量3%以上者,應標示『基因改造』或『含基因改造』字樣。」,以便有效管理並符合國際趨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