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食品
發函日期:
  2014/7/28
發文文號:
  (103)貿琮業字第01052號
受文單位: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建議要旨:
 

針對「需以開水或飲料沖調之錠狀食品」(以下簡稱發泡錠) 所含各項甜味劑之用量計算方法,建請比照「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中碳酸飲料之使用規定管理。

一、邇來本會接獲若干廠商反映,輸入發泡錠產品時經貴署以「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中膠囊錠狀食品之限量標準查驗,致檢出所含糖精 (Saccharin)及環己基磺醯胺酸 (Cyclamate)超標,遭判定不合格,對公司營運造成嚴重衝擊,面臨倒閉危機。

二、依據貴署941024日衛署食字第0940056812號函釋:「濃縮飲料添加食品添加物之用量計算方法,應以稀釋成飲料後之形態作為計算基準。」,鑒於發泡錠需以開水或飲料沖調後食用,有別於其他可直接吞食之錠狀食品,建請參照上述解釋函之精神,將該類產品之食品添加物使用限量等規定比照碳酸飲料管理較為合理。

三、另檢附歐盟食品法規及發泡錠原廠使用說明(英文及中文譯本如附件),發泡錠所含糖精及環己基磺醯胺酸之用量計算方法,需將該產品復於水200毫升後計算。爰建請發泡錠所含甜味劑之用量計算方法應比照碳酸飲料之使用規定管理,俾與國際接軌並解除業者經營危機。

     

主管單位回覆:

 

衛福部食藥署以103年8月26日FDA食字第1039905133號函覆本會略以:

一、原行政院衛生署於100年3月2日以署授食字第1001300637號函,將發泡錠產品開放認屬錠狀食品,故其所使用之各項食品添加物,包括各類微生素、礦物質等營養添加劑,以及防腐劑、甜味劑等食品添加物,均應依錠狀食品之規定酌量添加,其使用限量均未以沖泡稀釋後之飲料型態做為計算基準,係為使各種食品添加物之使用規定一致。

二、近期邊境查驗不合格之發泡錠產品多由歐洲進口,該署已函請我國駐歐盟代表處協助確認歐盟之相關法規,並預定召開專家會議討論發泡錠產品之管理方式,以利評估是否調整管理標準,本會來含所提相關資訊,亦將納入評估參考。

附加檔:
  本會建議函及食藥署回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