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需以開水或飲料沖調之錠狀食品」(以下簡稱發泡錠) 所含各項甜味劑之用量計算方法,建請比照「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中碳酸飲料之使用規定管理。
一、邇來本會接獲若干廠商反映,輸入發泡錠產品時經貴署以「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中膠囊錠狀食品之限量標準查驗,致檢出所含糖精 (Saccharin)及環己基磺醯胺酸 (Cyclamate)超標,遭判定不合格,對公司營運造成嚴重衝擊,面臨倒閉危機。
二、依據貴署94年10月24日衛署食字第0940056812號函釋:「濃縮飲料添加食品添加物之用量計算方法,應以稀釋成飲料後之形態作為計算基準。」,鑒於發泡錠需以開水或飲料沖調後食用,有別於其他可直接吞食之錠狀食品,建請參照上述解釋函之精神,將該類產品之食品添加物使用限量等規定比照碳酸飲料管理較為合理。
三、另檢附歐盟食品法規及發泡錠原廠使用說明(英文及中文譯本如附件),發泡錠所含糖精及環己基磺醯胺酸之用量計算方法,需將該產品復於水200毫升後計算。爰建請發泡錠所含甜味劑之用量計算方法應比照碳酸飲料之使用規定管理,俾與國際接軌並解除業者經營危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