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於103年10月1日以(103)貿琮業字第 01352 號函與台灣化�菻~工業同業公會、台北市化�菻~商業同業公會聯銜去函建請環保署將「化�菻~成品及其個別成分」排除於 貴署預告「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之登錄辦法」之規範範圍,理由說明如下: 一、 化�菻~已由化�菻~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依照化�菻~衛生管理條例進行管理,有關化�菻~可使用成分之相關規定,皆已明確規範,有關 貴署預告「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之登錄辦法」草案,應明確將「化�菻~成品及其個別成分」排除於該草案之中。
二、 該草案之原意為提高台灣標準,參酌國際作法,包括歐盟、美國、日本、韓國等化學物質登錄相關法規,卻忽略國際法規趨向,目前美國、日本、韓國之化學物質登錄相關法規都已將進口之「化�菻~成品及其個別成分」排除,列為不需登錄之項目,依據 貴署預告之「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之登錄辦法」草案內容來看,是與國際法規趨向背道而馳,將會重創台灣化�菻~產業發展。
三、 「化�菻~」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目前也正進行「化�菻~衛生管理條例」修法,將透過化�菻~產品登錄並建立產品資訊檔案及持續推動化�菻~優良製造規範等措施,來加強「化�菻~」管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應多頭馬車,應回歸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進行管理,以不重複管理為原則,讓業者有所依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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