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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署於103年10月31日以FDA器字第1030041254號函覆略以,1.廣告審查時,衛生主管機關對化�菻~品名之意見,係針對涉及醫療效能及誇大不實部分提出,且為維護已申請廣告且經核准業者之權益,對申請廣告展延案件中不妥之品名,該署與各直轄市政府衛生局亦將於該次廣告核准一年期滿時再予修正。2.有關含防曬成分之化�菻~,是否為含藥化�菻~,或需由原廠提供該成分做為保護劑之證明文件,或有其他作法,將由衛生主管機關依據成分含量、產品類別與產品是否宣稱防曬效能等逐案進行認定。查該署已核准有防曬用途之含藥化�菻~許可證,其產品類別包括乳液乳霜、洗髮乳(精)、潤髮乳及唇膏,故非屬上述類別產品,若含有防曬劑成分但未宣稱防曬用途者,或如化�菻~中防曬成分之含量低於含藥化�菻~基準限量規定者,則該產品之廣告申請案得免由原廠提供相關證明文件。3.有關輸入一般化�菻~之改裝,依據化�菻~衛生管理條例第9條,輸入化�菻~非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在國內改裝出售;惟如禮盒外已逐一刊載與內含產品相同之正確中文資訊,並不涉及誇大不實或療效等宣稱,且禮盒內之化�菻~係原製造廠原包裝產品,該產品標示亦符合化�菻~衛生管理條例規定者,廠商得免向該署申請改裝。4.關於化�菻~登錄系統之建議,'將研議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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