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衛福部第二次預告訂定「不適合兒童長期食用之食品廣告及促銷管理辦法」草案中第三條列舉之產品類別,包括「零食」、「糖果」、「飲料」、「冰品」及「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供應之餐食」等名詞,鑒於現行法規並無明確定義,本會建議該部賦予明確定義,俾利業者遵循。
主管單位回覆:
食藥署將併同現行法規、政策、組織及國情文化制度等綜合評估,妥為研議,促使相關規範更臻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