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發函日期:
  2015/1/14
發文文號:
  (104)貿琮業字第00096號
受文單位:
  衛生福利部
   
建議要旨:
 

針對衛福部1031027日預告修正「經本署查驗登記許可之嬰兒配方食品及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應以直接印製方式顯著標示辨識標記於容器上,以利消費者辨識」草案中應修正之母乳標章圖文標示乙案,本會意見為:

一、我國嬰兒奶粉來源主要來自進口,多為馬口鐵罐包裝,包材更新作業約需6~12個月以上作業期且成本較一般包材高,草案預定今(104)71日實施,讓業者未及因應,無法消耗庫存包材。

二、本草案係配合行政院衛生署改制為衛生福利部之名稱變更,無涉食品衛生安全,為減少修改標示次數頻繁對業者造成之衝擊與經營成本壓力,建請體察商艱,給予一年緩衝期,將本案併同「市售包裝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及特定疾病配方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於10571日同步施行,以減少業者損失及資源浪費。

     

主管單位回覆:

 
衛福部104年1月26日以部授食字第1049905325號函覆略以,已錄案參考本會所提意見。
附加檔:
  本會去函及衛福部回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