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於104年2月16日以(104)貿琮業字第00230 號函覆有關化�菻~標示致過敏性成分乙案,本會基於以下幾點理由,建請維持現行標示規定: 一、 致過敏成分因個人體質不同,呈現反應不盡相同,且引起過敏原因很多,是否為化�菻~成分所引起,需檢測產品成份並經皮膚科醫師問診方能認定。爰此,化�菻~標示致敏成分對於維護消費者健康成效不僅有待商榷,恐引起更多消費糾紛。
二、 依「化�菻~衛生管理條例」規定,化�菻~須標示全成分,目前化�菻~使用成分安全性高,現行標示內容已提供足夠資訊供消費者參考,若再加標致過敏成分,不僅無法提醒消費者,恐因商品刊載過多資訊而混淆消費者應獲知資訊。
三、 綜上,建請維持現行標示規定,由業者自願標示「若肌膚不適,請立即停用並諮詢皮膚科醫師」等同義字句,以提醒消費者注意產品安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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