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電鍋、熱水瓶及不�袗�保溫瓶等產品之製造日期實務上已分別依「電器商品標示基準」及「商品標示法」標示於產品本體,有別於旨揭草案第21條第1項規定。爰此,針對該類產品如使用可逆之外包裝,其「本體」是否符合該草案第26條第1項所述之「販賣流通時可見之範圍」,請協助釋疑,俾利業者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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