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食品
發函日期:
  2016/12/22
發文文號:
  (105)貿琮業字第01700號
受文單位: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建議要旨:
 

主旨:針對衛福部食藥署倉促實施自日本輸入包裝食品其最小單位之外包裝產地標示(含複合性包裝食品之內包裝)於販售前須完成標示產地至都、道、府、縣之管制規定,已造成業者經營困擾,本會會員反映意見與疑慮如下

 

一、食藥署1051216日在無預警下突公布進口商針對日本輸入食品應於銷售前加貼原產地之中文標籤至都、道、府、縣之措施,因適逢農曆春節前產業旺季,且進口業者未及要求國外原廠加貼,致進口產品受阻,即便向貴署申請切結,因後續加貼作業繁雜,加上實施時間緊迫,倉儲業者亦無法及時消化年前的作業量,恐有供貨不及而招致通路商罰款之虞,問題嚴重。

 

二、業者為符合一再修正之中文標示要求,已大幅提升食品業經營成本,合法輸入日本食品業者均經貴署食品查驗程序,並遵守提具日本官方授權機構所開立載明都、道、府、縣資訊之產證,無強化管理之必要,尤其加貼作業易使冷凍進口食品變質或腐敗,若僅為確保民眾知的權利,建請審慎研議合理可行做法,允許通路業者得以卡片或標示牌()等形式,採張貼、懸掛、立()牌或其他足以明顯辨明產品非產自日本福島、茨城、櫪木、群馬及千葉等5縣作為配套措施,並與業者充分溝通後實施,以利相關業者因應配合。

三、另針對日本輸入食品於上架時加貼原產地之中文標籤至都、道、府、縣之責任歸屬為進口商或通路商,請協助釋疑。

     

主管單位回覆:

 

一、食藥署105年12月28日接受本會約訪研擬管理配套措施。

二、食藥署106年1月20日函覆內容詳見附加檔。

附加檔:
  本會建議函與食藥署函覆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