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食品
發函日期:
2009/2/5
發文文號:
(98)貿昭訊字第00145號
受文單位:
行政院衛生署
建議要旨:
建議儘速研議公告「保健食品」可供宣稱「保健訴求(Health Claim)」之詞句,以符合世界潮流、創造更多商機。
主管單位回覆:
獲衛生署98年2月26日以衛署食字第0980003411號函覆略以,「保健食品」、「保健機能食品」、「膳食補充品」等名稱,均屬一般食品管理範疇,其標示、宣傳或廣告內容,應符合食品衛生管理相關法令之規定,確有科學實證可供特殊營養素或具特定保健功效者,可依「健康食品管理法」規定,向該署申請查驗登記為「健康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