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食品
發函日期:
2009/2/10
發文文號:
(98)貿勝訊字第00170號
受文單位:
行政院農委會
建議要旨:
建請修正進口業者申請核發有機標示同意文件時,需檢附二份進口報單影本之規定,研擬變通辦法,讓業者於產品進口前亦能提出申請。
主管單位回覆:
獲行政院農委會98年2月16日以農授糧字第0980107666號函覆略以,進口業者可先行依有機標示同意文件字號編碼原則,預先完成編碼及產品中文標示,俟申請案通過審查後,農委會將依業者所申請之編碼,核發其有機標示同意文件,故進口業者只要於產品販賣前完成相關中文標示之修正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