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食品
發函日期:
  2009/5/27
發文文號:
  (98)貿勝訊字第00675號
受文單位:
  行政院衛生署
   
建議要旨:
 

針對「輸入食品查驗辦法修正草案」提出修正建議如下:

(一)申請免查驗之貨品,建議將應檢附文件中之「提領通知單或進口報單影本」,修改為「預計進口日期或進口報單影本」,以加速通關速度。

(二)建議放寬同一報驗義務人申請相同產地、相同品名之自用品或商業樣品,一年內不限制進口次數,可在和發之自用品或商業樣品免予查驗同意書上註明不可進行商業銷售字樣。

(三)建議經專案同意輸入之自用品、商業樣品、展覽品或研發測試用物品,得免查驗中文標示。

     

主管單位回覆:

 

本會於714日獲該署邀請出席「輸入食品查驗辦法修正草案研商會議」,本會業者代表補充建議:(一)食品是否能於銷售前完成中標即可。(二)商業樣品進口申請免驗之手續能否預先申請。(三)雜櫃在港口是否能先行放行,以免被收取兩次查驗費用,該署表示上述建議將納入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