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食品
發函日期:
  2009/2/13
發文文號:
  (98)貿勝訊字第00185號
受文單位:
  行政院衛生署
   
建議要旨:
  回覆該署98年1月16日衛署食字第0980400218號函,針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提出修正建議。
     

主管單位回覆:

 
本會與相關業者代表於98年2月16日拜會衛生署食品衛生處林處長雪蓉,承辦科表示對於本會建議將納入參考,惟因多屬執行層面問題,非母法規範事項,將不會納入本次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