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食品
發函日期:
  2010/1/6
發文文號:
  (99)貿昭業字第00013號
受文單位:
  行政院衛生署
   
建議要旨:
  貨品分類號列6911.10.00.00-4(瓷製餐具及廚具)、3924.90.00.20-4(塑膠製奶瓶)項下之商品,應如何進行產品標示,敬請 惠予釋疑。
     

主管單位回覆: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99年2月1日以FDA食字第0990000968號函覆略以:

(一)前述貨品於輸入時暫不查核中文標示,未來若公告相關規定,將另函通知。
(二)該兩項產品自99年1月1日起,採一般抽批查驗,若有不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法之相關規定,仍將列入加強抽批或逐批查驗。
(三)前開產品除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列管或有不合格紀錄者外,符合下列情形者,依據「輸入食品查驗作業要點」得併成一批:1.貨品分類號列、品名、廠牌、製造廠、產地、成分(彩釉花樣、顏色)完全相同,僅包裝材質或產品容量不同之產品。2.產品容量之規格,依據行政院衛生署公告「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辦理。
(四)輸入查驗所需各項規費之徵收,準用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有關檢驗費率及最低額適用該辦法附表一「商品類別3-1」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