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s:
一、 輸入「醫用口罩」需由取得醫療器材藥商許可執照者向食藥署申請查驗登記證,藥商許可證請向所屬地方衛生局申請,查驗登記證請向食藥署申請,申請流程:https://www.fda.gov.tw/TC/siteList.aspx?sid=610。
若無法確認是否為一般口罩或醫用口罩,請向食藥署申請屬性管理查詢:https://www.fda.gov.tw/TC/siteContent.aspx?sid=2216,一般口罩不得宣稱療效。
二、 個人以快遞(DHL, FedEX,UPS…等快遞業者)、國際郵包(EMS國際快捷)方式輸入超過250片醫用口罩者,除申辦貿易局輸入許可並於後續登錄流向外,另應向食藥署書面申請個人自用同意文件及專案進口醫療器材供自用之切結書等資料,申辦方式及表單請參閱食藥署網站:
https://www.fda.gov.tw/TC/siteListContent.aspx?sid=2230&id=25409。
若對於輸入醫用口罩程序有疑問,請洽: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諮詢專線02-23977385
衛福部食藥署醫療器材諮詢專線02-81706008
Ans:
一、 輸入「藥用酒精、乾洗手或其他宣稱肌膚及手部清潔、消毒、抗(殺)菌外用等藥品」,需由取得藥品藥商許可執照者向食藥署申請查驗登記證(180天),藥商許可證請向所屬地方衛生局申請,查驗登記證請向食藥署申請,申請流程:https://e-sub.fda.gov.tw/dohclient/Login.aspx?ReturnUrl=%2fdohclient%2fManager%2fLogin.aspx。
二、 食藥署於2020年2月19日發佈「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之供防疫自用藥用酒精、乾洗手或其他宣稱肌膚及手部清潔、消毒、抗(殺)菌外用等藥品輸入申請程序:
(一) 鑒於本次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之疫情,符合緊急公共衛生規範,國人得依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七款及第四條規定向食藥署申請輸入「藥用酒精、乾洗手或其他宣稱肌膚及手部清潔、消毒、抗(殺)菌外用等藥品」以供個人防疫需求使用。
(二) 適用期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
(三) 檢附資料說明如下:
1.申請者資格證明文件:
(1) 一般民眾:國民身分證、護照、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影本。
(2)藥商:藥商執照影本。
(3)其他機關、機構、法人團體:立案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2.檢附產品外盒及說明書影本。
3.填具貨品進口同意書申請書(一式三聯)。
4.填具切結書(包含使用對象、產品名稱及數量)。
(四)屆時核准後得依食藥署核發之貨品進口同意書第二聯:申請人報關用聯逕向海關申報通關提領。
(五)公告網址:https://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cid=3&id=25924
三、 若不確定欲進口之相關產品屬性,可檢附產品之處方、成分、含量、用法用量、用途作用/效能、產品外盒、標籤、說明書等,正式函文至食藥署申請產品屬性判定,確認是否為藥品。若為一般商品,不得宣稱療效,屬性判定QA參考食藥署2010年11月30日常見問答網址:https://www.fda.gov.tw/TC/faqContent.aspx?pn=2&id=967
Ans:
業者可以參考「貿易業海關原產地認定作業標準說明與實作」,歡迎下載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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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原產地相關專題:
https://www.ieatpe.org.tw/magazine/ebook351/ (貿易雜誌NO.351)
https://www.ieatpe.org.tw/magazine/ebook367/ (貿易雜誌NO.367)
https://www.ieatpe.org.tw/magazine/ebook371/ (貿易雜誌NO.371)
本會提供辦理原產地證明書簽發服務,如有需求請洽詢產證簽發中心: 聯絡電話:(02)2551-5432 網址:http://www.ieatpe.org.tw/apply/
2022.05
Ans: 一、請先確認欲輸入之貨品是否屬於海關進口稅則第404號輸入簽審規定者(輸入貨品分類號列可洽合作之報關行或向財政部關稅總局辦理稅則預詢)則: 犬貓食品輸入檢疫條件: https://www.baphiq.gov.tw/ws.php?id=9624
(一)進口飼料,應檢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發之飼料輸入登記證影本或農委會、台北市、高雄巿政府核發之飼料製造登記證影本(持飼料製造登記證申請進口者,僅限飼料工廠進口自用飼料原料)。
(二)進口飼料添加物,應檢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發之飼料添加物輸入登記證影本(以上飼料或飼料添加物品目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者為準)。
(三)非飼料或飼料添加物登記證持有者,應加附持有者之授權文件,或於登記證影本上加蓋授權使用之章戳。
(四)如屬樣品、贈品,應檢附行政院農委會或台北市、高雄巿政府核發之進口同意文件。
(五)「非屬飼料或飼料添加物品目證明書」申請流程如下,提供給您參考: https://www.gov.tw/News3_Content.aspx?n=2&s=513061
二、飼料若含有動物性成分,則需要向主管機關防疫檢疫局申報。
以下提供防疫檢疫局檢疫條件&作業流程供您參考:
犬貓食品輸入檢疫作業流程:https://www.baphiq.gov.tw/office/tcbaphiq/ws.php?id=1313
2023.2.17
Ans: 我國輸入農產品(水果)須遵循的法規,請參閱以下:
(1)輸入植物檢疫一般規定及流程: https://www.baphiq.gov.tw/ws.php?id=9665
(2)植物防疫檢疫法: https://www.baphiq.gov.tw/ws.php?id=9177
農產品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委會,如對於輸入檢疫法規有疑問,請逕洽服務專線(02)2343-1401
2023.2.17
Ans:
根據111年8月19日財政部新聞稿「大陸製電動(機器)腳踏車用控制器非經貿易局專案許可不得進口」內文所述: 電動自行車關鍵零件「電動(機器)腳踏車用控制器」應歸列貨品分類號列第8543.70.99.50-4號「第8711.60目電動機器腳踏車或電動腳踏車用控制器」,大陸製者排除適用前開經濟部公告之輸入少量大陸物品准許免辦輸入許可證規定,意即本貨品分類號列之大陸製貨品非經貿易局專案許可不得進口。新聞稿網址: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cc6c1829e1a745b187dfa7772c51ee6b
2023.2.17
Ans: 1.沐浴乳在我國屬於沐浴用化粧品類,可參閱「化粧品範圍及種類表」: https://www.fda.gov.tw/tc/sitelist.aspx?sid=1152 (序號5)。 2.若欲進口販售,須遵照我國化粧品法規進行申報,相關法規如下: (1)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30013 (2)化粧品產品資訊檔案管理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30098 (3)化粧品產品登錄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30097 更多法規請參閱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 https://www.fda.gov.tw/tc/sitelist.aspx?sid=1152 如對於化粧品法規仍有疑問,請逕洽衛福部諮詢服務專線(02)2787-8200。
2022.02
Ans:
一、因輸入產品之功能多樣,不同的主要功能會影響其稅則號列,應遵循之法規亦不同,故建議業者先向財政部關務署申請稅則預審,以利確認輸入稅則號列及輸入規定,申請流程請參閱關港貿單一窗口:https://portal.sw.nat.gov.tw/PPL/index(使用路徑:首頁→稅則稅率→稅則預審相關資料下載)。如對於稅則預審或稅則號列有疑問,亦可逕洽財政部關務署稅則法制組,電話:(02)2550-5500分機#1005或1008。
二、可先參考「一般電子遊戲機」之輸入規定:
1.電子遊戲機及電子遊戲場管理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Rela.aspx?PCODE=J0080059&FLNO=1&ty=L
其中第6條:電子遊戲機之製造業、進口人或軟體設計廠商,應於製造或進口前,就其軟體,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評鑑分類文件;並於出廠或進口時,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合格者,發給機具類別標示證。申請方式請參閱經濟部網站:https://www.moea.gov.tw/Mns/populace/Apply/Apply.aspx?menu_id=32814&apply_id=4
若對於以上法規或申請方式有疑問,請逕洽經濟部(02)2321-2200。
2.部分電子類商品為應施檢驗商品,請參閱經濟部標檢局網站公告應施檢驗品目明細表:https://www.bsmi.gov.tw/wSite/lp?ctNode=9093&CtUnit=3588&BaseDSD=7&mp=1
如對於檢驗方式或標準有疑問,請逕洽標檢局(02)2343-1700。
三、若具備無線射頻功能(Wi-Fi或藍牙),屬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依電信法第49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經型式認證、審驗合格,始得製造、輸入、販賣或公開陳列。
相關法規請參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網站:https://reurl.cc/g0WE9V
NCC洽詢電話:0800-177177
2022.02
Ans:
中國大陸規定輸銷中國之食品企業自111年1月1日起,皆須向中國大陸海關總署申請註冊。有關「中國大陸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註冊管理規定」,請參閱本會會務快訊:https://www.ieatpe.org.tw/events/ViewEvent.aspx?no=72 ,若對於註冊規定有疑問,請逕洽衛福部食藥署(02)2787-8200。
2022.02
Ans:
因酒精屬危險物品,危險物品之運輸規定依各家航空公司不同,建議業者可以直接詢問欲托運之航空公司或先行參考交通部民航局危險物品作業手冊:https://www.caa.gov.tw/article.aspx?a=1276&lang=1 。
2022.02
Ans:
有關「外銷品沖退稅」申請方式,請參閱財政部關務署網站:
https://taipei.customs.gov.tw/singlehtml/2127?cntId=cus2_100016_2127
如對於退稅標準及方式有疑問,建議逕洽以下窗口:
財政部關務署02-2550-5500分機2842、2844
經濟部工業局02-2754-1255分機2620
2022.02
Ans:
依105年1月7日發布之「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溫室氣體查驗項目資格分為組織型查驗(查驗類別A)及專案型查驗(查驗類別B)兩類。其中組織型查驗資格係適用於自願性及強制性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或減量數據查證作業;專案型查驗係適用於抵換專案之專案計畫書確證或減量數據查證或重要評估作業。目前我國共有7家查驗機構取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查驗機構許可證,合計26類溫室氣體查驗項目資格(20類組織型行業別查證及6類專案型確查證資格)。查驗機構名單請參閱:https://ghgregistry.epa.gov.tw/Check/check_Item1.aspx?Item=5
2021.10.14
Ans:
1.根據我國駐外開羅台灣貿易中心表示,埃及海關為提高通關效率,於2021年7月開始施行AdvanceCargoInformationSystem(貨品預報系統),宗旨是希望提升作業效率及貨物安全。作業程序由埃及進口商向該系統平台註冊,預報貨物資料以獲取ACINumber,再將該號碼提供給出口商,將該號碼註記於運送文件上(此(ACI)Number要求強制顯示在提單上和艙單上),否則貨物抵達時,海關將不予放行。(資料來源:https://www.trademag.org.tw/page/newsid1/?id=7838940&iz=5 ,作者:開羅台灣貿易中心)埃及財政部長MohamedMaait於6/23發布決定,將繼續試運行至9月底,並將系統(ACI)的強制性施行日推遲至10月1日,請業者多加注意。(資料來源:https://www.trademag.org.tw/page/newsid1/?id=7843697&iz=6 ,作者:開羅台灣貿易中心)2.若對於ACI規定仍有疑問,建議逕洽我國駐外單位:駐約旦代表處經濟組連絡人:陳組長(DirectorChen)電話:962-6-554-4426(代表處),962-6-553-9385(經濟組)E-mail:jordan@moea.gov.tw (辦公室專用) kevinchen@moea.gov.tw (個人專用)轄區:約旦、伊拉克、敘利亞、黎巴嫩、利比亞、埃及
2021.10.14
Ans:
若車用空氣清淨機使用USB供電且輸入電壓為5V,則無須檢驗,輸入時檢附進口報單、商業發票及裝箱單辦理進口通關程序即可。
2021.10.14
Ans:
1.蓮蓬頭屬一般商品,須符合商品標示法規定: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80011 2.另可以參考經濟部水利署「省水標章各項產品項目及規格標準」公告:https://www.waterlabel.org.tw/ShowLaws 目前蓮蓬頭已包含在可申請省水標章品項內,但未強制應具備省水標章。
2021.10.14
Ans:
一、依照目前國內法規,動物用醫療器材是不用列管,但是如果宣稱療效,仍有可能會被視為動物用「藥品」,必須向農委會進行申請。二、若動物醫療用品實際上可以人畜通用,未來如果要販售給人使用,建議還是要向衛福部申請醫療器材許可證。
2021.10.14
Ans:
歐盟於110年4月21日與4月26日通知世界貿易組織(WTO)更新動物及其產品、複合性食品等產品輸歐相關規定,包括低風險可穩定儲存且不含肉類之複合性食品可豁免邊境官方管制,及確定須在邊境接受官方管制措施之動物、含動物源性產品、動物副產品與複合性食品等相關清單之規範。含牛奶之咖啡製品為低風險可穩定儲存且不含肉類之複合性食品,應可豁免邊境官方管制,相關法規內容請參閱:https://www.ieatpe.org.tw/nboard/view.aspx?id=11510 。
2021.10.14
Ans:
我國對於大陸物品有輸入管制,可於國貿局網站之貿易法規與管理項下「大陸物品彙總表」查詢准許輸入項目,必要時須向國貿局申請許可證方可輸入。查詢網址:https://www.trade.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4537&pid=725503 建議業者如欲從大陸進口貨品前,先行確認貨品是否可以輸入,以免觸法,如有大陸輸入貨品之相關問題,可逕洽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諮詢專線(02)2351-0271。
2021.10.14
Ans:
一、稅則38089220904其他殺菌劑成品,輸入規定代碼為837,表示進口環境衛生用藥品應依552規定辦理,進口毒性化學物質應依553規定辦理。二、除遵循上述輸入規定外,仍須依據進口次氯酸水產品之濃度和成分來判定,根據環境用藥法第三條,若是濃度低於6%以下,不須申請許可證,但仍須看產品是否含有其他被列管之毒化成分,如含有被列管之成分或濃度高於6%,業者必須於進口前向毒化局申請許可證方能進口;另即使不須申請許可證,進口時亦應檢具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核發之證明文件(簽審編號)辦理通關放行。(資料來源:環保署毒化局環境衛生及毒化物管理科)
2021.10.14
Ans:
1.醫用耳溫槍進口時取得衛生福利部核發之醫療器材許可證或同意文件,即可輸入。2.申請說明:如要輸入販售,須向所屬地方衛生局申請醫療器材藥商許可證,並向衛福部食藥署申請查驗登記取得醫療器材許可證,申請流程:https://www.fda.gov.tw/TC/siteContent.aspx?sid=1975 。
2021.10.14
Ans:
依據衛福部食藥署「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符合免申請輸入查驗之條件與其適用之通關代碼」公告:輸入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第一項公告應申請查驗之產品,非供販賣,且其價值、數量符合下列條件者,得免申請輸入查驗;其於輸入時,應填報下揭通關代碼於進口報單輸入許可證號碼欄中,並聲明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第三項免申請查驗之規定:(一)各國駐華使領館或享有外交豁免權之人員輸入產品供自用,代碼:DH000000000001,內容如下:1、輸入食品,其價值及數量同(二)。2、輸入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其價值、規格及數量同(四)。(二)輸入食品供個人自用,代碼:DH000000000002,內容如下:1、錠狀、膠囊狀食品:每日每種至多十二瓶(盒、罐、包、袋),合計不超過三十六瓶(盒、罐、包、袋,以原包裝為限)。2、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每日合計價值在一千美元以下,且重量在六公斤以內。單項產品屬粉狀者,每人每年輸入量不得超過三十公斤;單項產品屬液態者,每人每年輸入量不得超過二百公斤。3、其他食品:每日合計價值在一千美元以下,且重量在六公斤以內。(三)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符合關稅法第五十二條原貨復運出口免徵關稅者,代碼:DH000000000003。自進口後若變更用途須補繳關稅時,應補查驗放行文件,始得變更用途。(四)輸入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供個人自用:以報單單一項次之價值在一千美元以下,且同規格數量未逾四件,或價值超過一千美元且數量為一件,代碼:DH000000000005。(五)前述單一項次係指品名、材質、廠牌、製造廠及產地應相同,包括同一品名之所有批號、製造日期(有效日期)或(包裝)規格之總量。(六)食品添加物及香料,不適用本公告通關代碼。公告網址:https://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cid=3&id=26237 食品及相關產品免輸入查驗申請:https://oap.fda.gov.tw/B101/B101_2?ItemSEQ=22
2021.10.14
Ans:
一、因「鋼瓶」分為許多種類,不同種類、規格之鋼瓶,隸屬不同主管機關管理及有不同法規須遵循,建議業者先洽詢專責機關,使用「稅則預審」方式來確定稅則,再利用稅則確認輸入規定,申請流程請參閱關港貿單一窗口網站:https://portal.sw.nat.gov.tw/PPL/index (使用路徑:首頁→稅則稅率→稅則預審相關資料下載)。若對於稅則預審或稅則稅率有疑問,請洽財政部關務署稅則法制組,電話:(02)2550-5500。二、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針對以下種類之鋼瓶(冷媒鋼瓶/無縫高壓鋼瓶)實施強制檢驗,進口時須檢附合格檢驗報告:(1)稅則:7311.00.00.00.0A 品名:鋼(鐵)製壓縮氣瓶﹝限檢驗內容積五百公升(含)以下,且未裝填內容物之鋼瓶﹞(2)稅則:7311.00.00.00.0D 品名:鋼(鐵)製液化石油氣瓶除外之其他液化氣瓶﹝限檢驗內容積五百公升(含)以下,且未裝填內容物之鋼瓶﹞ 其檢驗方式及標準請參閱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網站:https://reurl.cc/OXOokX (機械類商品應施檢驗品目明細表之第35、36項)。若對於以上種類之鋼瓶檢驗有疑問,請逕洽標檢局(02)2343-1700#779。
2021.10.14
Ans:
一、台灣對於從中國進口之物品有管制,尤其是醫療器材,建議先確認欲進口貨品是否為管制項目,可以至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網站查詢:https://www.trade.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4537&pid=725503 二、如果輸入規定有標註MW0,就表示中國禁止進口;如輸入規定為「MP1有條件准許輸入」,應符合「大陸物品有條件准許輸入項目、輸入管理法規彙總表」之規定,另有特別標註「MXX」代號者,應向國際貿易局辦理輸入許可證,申請方式為線上申請,詳請洽:https://www.gov.tw/news3_content.aspx?n=2&sms=9037&s=376683 三、台灣另針對高科技貨品(SHTC)有管制,管制貨品包含:核能物質與設施、特殊材料與相關設備、材料加工程序、電子、電腦、電信及資訊安全等類別,提醒廠商須留意相關輸出入管理規定:https://www.trade.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4433&pid=725764
2021.10.14
Ans:
一、鋰電池屬管制類產品(鈕扣型除外),為應施檢驗品項,電池都要經核可的實驗室檢測,並進口需檢附檢驗證明,相關規定可於「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網站查詢:https://www.bsmi.gov.tw/wSite/lp?ctNode=9093&CtUnit=3588&BaseDSD=7&mp=1 (請參閱3.應施檢驗電子類商品實施驗證登錄或型式認可逐批檢驗品目明細表)如對於電池進口法規仍有不清楚之地方,請逕洽標檢局第三科,電話:02-23431700。
2021.5.24
Ans:
我國目前提供汽車零配件檢驗服務之單位為「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電話:04-781-2180。
2021.5.24
Ans:
1.馬達主管機關為「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該局列管18大類產品,其中馬達屬於「電機類產品」,如網址:https://www.bsmi.gov.tw/wSite/np?ctNode=8799&mp=1 2.「電機類品目明細表」的第103、104項是馬達的檢驗標準,第103項單相交流電動機,檢驗標準是CNS1057,第104項低壓(650V以下)三相感應電動機,檢驗標準是:CNS14400,其中CNS14400是比照IE3標準去擬的。3.因此我國低壓三相感應電動機是有比照IE3的,但是單相交流電動機沒有。標檢局表示海關雖沒有特別管制,但能源局針對低壓三相馬達會市面抽售,如果不符合可能有罰則。若對於檢驗規定有疑問,請逕洽標檢局(02)2343-1700。
2021.5.24
Ans:
可以參考「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之第六條第二項塑膠類之檢驗規定:https://consumer.fda.gov.tw/Law/Detail.aspx?nodeID=518&lawid=107&k=%u98DF%u54C1%u5668%u5177%u5BB9%u56
2021.5.24
Ans:
1.我國「電動輔助自行車」的管理法規為「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法規內容請參閱: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68 。裡面有明確的「電動輔助自行車」定義,業者可以審視自己的產品,看是否符合定義。2.電動輔助自行車主管機關是交通部,由於檢驗業務繁多,因此交通部委託「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進行審證,所有的法規都在下列網址,業者可以依照需求參考。網址:https://www.vscc.org.tw/Home/List/43 3.另電輔車之電源供應設備為應施檢驗商品,相關規定請參閱「應施檢驗電子類商品實施驗證登錄或型式認可逐批檢驗品目明細表」:https://www.bsmi.gov.tw/wSite/lp?ctNode=9093&CtUnit=3588&BaseDSD=7&mp=1 。4.另外關於「電動輔助自行車」進口,有以下規定: a.中國大陸製的整台電動輔助自行車是禁止進口的。 b.若進口零組件,其組裝後具有完整貨品的主要特性,業者就要以「整車」的稅則申報,相關規定請參閱: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cus85986 。
2021.5.24
Ans:
一、請參閱以下我國酒品進口流程表。
二、進口酒品可分成2種用途:1.販售:需要由台灣當地具有「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廠商,方可以進口。如果國外業者想要出口酒到台灣販售,有以下方式:(1)在台灣找尋代理商(2)自行於台灣開設公司(3)找台灣有酒證的廠商,進口展覽用酒1000美金以下免查驗2.自用:自用或供贈饋的酒品進口,5公升以下的酒不用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影本,但是超過1公升仍要繳稅。三、酒品查驗:超過0.5%酒精濃度以上的酒,就需要查驗,以美國的酒而言,出具美國政府認可的檢驗報告,或是國際實驗室認證聯盟認可之實驗室報告書面核放。四、我國關稅規定:(1)香檳及氣泡酒20%(新加坡,紐西蘭,巴拿馬0%)(2)鮮葡萄酒(wineoffreshgrape)10%(新加坡,紐西蘭,巴拿馬0%)(3)加香料葡萄酒20%(紐西蘭,巴拿馬0%)(4)穀類酒(FermentedCerealbeverage)40%(5)果類酒(FermentedFruitbeverage)蜂蜜酒20%(6)葡萄白蘭地,蒸餾葡萄酒,威士忌,蘭姆酒,琴酒,伏特加,利口酒,水果白蘭地,龍舌蘭酒"0%"(7)米酒,其他穀類蒸餾酒40%以上僅供參考,請依據財政部關務署公告為準。五、我國菸酒稅:釀造酒類:(一)啤酒:每公升徵收新臺幣二十六元。(二)其他釀造酒: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新臺幣七元。蒸餾酒類: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新臺幣二點五元。再製酒類: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百分之二十者,每公升徵收新臺幣一百八十五元;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在百分之二十以下者,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新臺幣七元。料理酒:每公升徵收新臺幣九元。其他酒類: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新臺幣七元。酒精:每公升徵收新臺幣十五元。以上僅供參考,請依據財政部國庫署公告為準。六、營業稅規定:5%七、其他規定:蘇格蘭威士忌需原產地證明八、如有任何疑問,建議逕洽財政部國庫署菸酒管理業務組02-23228000#7465
2021.5.24
Ans:
有關包裝飲用水之輸入,須符合以下法規:1.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https://consumer.fda.gov.tw/Law/Detail.aspx?nodeID=518&lawid=292 2.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https://consumer.fda.gov.tw/Law/Detail.aspx?nodeID=518&lawid=145 3.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微生物衛生標準https://consumer.fda.gov.tw//Law/Detail.aspx?nodeID=518&lawid=768 4.包裝(盛裝)飲用水及食用冰塊中重金屬檢驗方法https://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cid=3&id=25624 如對於以上法規仍有疑問,請逕洽衛福部食藥署諮詢專線(02)2787-8200。
2021.5.24
Ans:
依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貨品分類號列84713000008屬應施檢驗商品,產品進口前須符合標檢局(BSMI)的檢驗規定,其檢測標準、RoHS標示及檢驗方式請參閱標檢局網站https://www.bsmi.gov.tw/wSite/lp?ctNode=9093&CtUnit=3588&BaseDSD=7&mp=1 (第3.應施檢驗電子類商品實施驗證登錄或型式認可逐批檢驗品目明細表之項次20)。凡經標檢局公告為應施檢驗之品目,不論是國內廠商生產製造或是自國外輸入皆需經BSMI檢驗合格,始得於台灣國內市場陳列銷售。若對於資訊產品BSMI檢驗程序有疑問,請逕洽標檢局(02)2343-1700。
2021.5.24
Ans:
寵物食品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輸入寵物食品之相關法規請參閱以下連結:1.寵物食品業者申報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060089 2.犬貓食品之輸入檢疫條件:https://www.baphiq.gov.tw/new/ws.php?id=9624 3.檢驗及標示規定:(1)動物保護法(第22-3~22-5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060027 (2)寵物食品病原微生物與有害健康物質種類及安全容許量標準: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060081 若對於以上法規內容有疑問,建議逕洽農委會動植物防檢局:(02)2343-1401。
2021.5.24
Ans:
可直接於「ECFA早收清單降稅查詢」系統輸入稅則查詢:http://www.ecfa.org.tw/EHList.aspx?nid=5 。
2020.12.2
Ans: 1.輸入食品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查驗,相關內容及應檢附文件請參閱食藥署網站: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40017 輸入食品報驗相關表單https://www.fda.gov.tw/TC/siteContent.aspx?sid=2525 2.非酒精飲料之輸入業者及資本額未達三千萬以上之業者無須辦理強制檢驗,但原料應符合飲料類衛生標準,法規內容請參閱食藥署網站:https://consumer.fda.gov.tw//Law/Detail.aspx?nodeID=518&lawid=769 製成最終產品後,仍須符合飲料衛生標準之還原果蔬汁、果蔬汁飲料、果漿(蜜)及其他類似製品標準(如上)。 3.可以原汁未殺菌狀態桶裝冷凍進口。 4.因產品製程會影響是否能申請免貨物稅,建議業者逕洽財政部賦稅署諮詢: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703/5808982768282736763 。
2020.12.2
Ans:
1.食品復運進口,須經衛生福利部逐案審核同意,由衛生福利部直接核發進口業者輸入代碼(十四碼)辦理通關。惟如衛生福利部認為有必要須進行輸入查驗時,應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執行查驗,並核發查驗證明,始得輸入。〈法令依據〉:行政院衛生署93.3.16.衛署食字第0930402918號函、行政院衛生福利部99年9月27日署授食字第0991302935號公告。
2.輸入後須經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符合規定後,才准予販售。
2020.12.2
Ans:
可以參考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彙整之防護衣出口各國法規介紹,網址:https://www.trade.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4157&pid=697276 。
2020.12.2
Ans: 1.依照大陸法規需要提供「境外生產企業生產品質管制的相關證明材料」,亦即「GMP生產資材」。 2.目前台灣廠商可以取得「生產品質管制的相關證明材料」,有兩種方式: a.由化粧品製造工廠向衛福部食藥署申請開立化粧品製造證明,網址如下https://www.fda.gov.tw/TC/siteListContent.aspx?sid=10891&id=30294 b.台灣的化粧品製造工廠已經取得第三方認證單位核發的ISO22716品質証書。(資料來源:旭証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李佳益顧問)
2020.12.2
Ans:
1.衛生棉條屬於「第二等級醫療器材」,其包材必須經過滅菌,故包材本身亦是醫療器材的一環,需要申請醫療器材許可證才能進口、販售。
2.如果業者僅須進口衛生棉條之包材,可以檢附該款衛生棉條之醫材許可證,向食藥署申請「醫療器材自用原料進口」,證明該包材是隨著該款衛生棉條所使用,經過食藥署同意便能進口。申請資料可以參閱:https://www.fda.gov.tw/TC/siteList.aspx?sid=3627 。
3.如果沒有該產品的醫療器材許可證,將會因沒有許可證無法通關,情節嚴重可能還會觸犯藥事法,提醒業者輸入前務必遵守相關法規。
2020.12.2
Ans:
1.商品標準建議可參考「國家標準CNS15562-1」規範,規範內容可至以下網址查詢下載:https://www.cnsonline.com.tw/ 。
2.攜帶型健身器材(蝴蝶機)非屬體育署運動器材列管範圍,故應依「一般商品標示」、「商品檢驗法」及CNS15562-1之標示規範,若本體過小,得以其他方式標示之(本體、內外包裝或說明書擇一)並於上市前完成。有關一般商品標示法及商品檢驗法可至全國法規資料庫查詢https://law.moj.gov.tw/Index.aspx 。
3.攜帶型健身器材(蝴蝶機)非應施檢驗產品,依參考之國家標準生產及標示後,可直接於市場販售,後市場稽查將依一般商品標示、商品檢驗法及CNS15562-1規範稽查。 (資料來源: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2020.12.2
Ans:
可以參考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輸入貨品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產地標示不實處分原則」公告:https://www.trade.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39&pid=679613 。
2020.12.2
Ans:
因木材種類及用途會牽涉應遵循之法規,如建材合板、合板層積材(角材)等須經過標檢局檢驗核可才可上市販售;或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輸入前應先經貿易局核准且提出輸入許可證等。
故業者首先須確認欲進口之木材種類和用途以確定稅則號列,再於關港貿單一窗口網站查詢輸出入規定,關港貿單一窗口網址:https://portal.sw.nat.gov.tw/PPL/index 。
若不知道欲進口木材之稅則號列,建議使用「稅則預審」方式來確定稅則,對於稅則預審或稅則稅率有疑問,請洽財政部關務署稅則法制組(02)2550-5500分機#1005或1008。
相關資訊:
1.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木製板材應施檢驗」公告:https://www.bsmi.gov.tw/wSite/np?ctNode=8876&mp=1
諮詢專線:(02)2343-1700
2.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CITES)」公告:https://www.trade.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2967&pid=665113
諮詢專線:(02)2351-0271
2020.12.2
Ans:
農藥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農藥法規可於該局網站查詢:https://pesticide.baphiq.gov.tw/web/Insecticides_MenuItem4.aspx?code=1 。
基本上須符合身分與產品登記規定:
1.申請農藥販賣業者執照販賣農藥,應置專任「農藥管理人員」,並向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農藥販賣業執照」後,始得營業。違反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2.申請農藥許可證農藥無論數量多寡皆不可以擅自進口,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並發給許可證始得輸入。倘未經核准擅自輸入,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申請人應依農藥許可證申請及核發辦法規定檢附相關資料,至農藥登記單一窗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提出申請,相關資訊及審查流程可於該所網站查詢。以上相關資訊,請洽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電話:(02)2343-1401,有關農藥進口與販售問題,亦可查詢該局網站Q&A:https://pesticide.baphiq.gov.tw/web/QA.aspx 。
2020.12.2
Ans:
根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玩具商品判定原則」,第11頁內容載明「倘使用後可取出玩具或組裝成玩具者,其玩具仍屬應施檢驗玩具商品,仍應完成檢驗程序。如沐浴球、香皂之附屬玩具或可組裝為公仔或玩偶之瓶罐等玩具商品。」
資料來源網址:https://www.bsmi.gov.tw/wSite/lp?ctNode=8887&CtUnit=3387&BaseDSD=7&mp=1 。
如業者對於進口商品是否須檢驗有疑慮,經濟部標檢局有提供免費品目查詢服務,廠商可以自行申請品目查詢,網址:https://www.bsmi.gov.tw/wSite/lp?ctNode=9248&CtUnit=3738&BaseDSD=7&mp=1 。
2020.12.2
Ans:
食品接觸面含塑膠材質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貨包裝,販賣前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6條規定標示,其中包含材質名稱及耐熱度。
2020.5.19
Ans: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有規範專業技術人員需為國內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化粧品、藥學相關科系。建議調配製造化粧品人員進修化粧品相關科系,取得學位或學程後並每年進修食藥署或其認可機構開立之技術人員課程,方可符合技術人員資格。
2020.5.19
Ans: 1. 輸入醫療器材須由取得醫療器材藥商許可執照者向食藥署申請查驗登記證,藥商許可證請向所屬地方衛生局申請,查驗登記證請向食藥署申請,申請流程:https://www.fda.gov.tw/TC/siteList.aspx?sid=610 。2.體溫計輸入規定代碼為504:一、進口人用醫療器材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應檢附衛生福利部核發之醫療器材許可證影本或同意文件,並應申報填列醫療器材許可證號碼(十四碼)。(二)如屬危險性醫療儀器,除應檢附衛生福利部核發之醫療器材許可證影本,及申報填列醫療器材許可證號碼(十四碼)外,並須檢附衛生福利部核准醫療機構購置之同意文件。二、非供人用者免依上述規定辦理。
2020.5.19
Ans:
1.智慧型手錶若有Wi-Fi/藍芽功能,須要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之認證,取得認證後才可以輸入並於台灣販售,目前我國認可之國內電信設備驗證機構名單請參閱NCC網站:https://www.ncc.gov.tw/chinese/news_detail.aspx?site_content_sn=2000408&cate=0&keyword=&is_history=0&pages=0&sn_f=36179 。若對於智慧型手錶進口規定有疑問,請洽NCC進口科(02)3343-8952。2.電子商品若要販售另須遵照「電器及電子商品標示基準」,法規內容請參閱:https://gcis.nat.gov.tw/elaw/lawDtlAction.do?method=viewLaw&pk=215 。
2020.5.19
Ans:
1.查詢產品之進口稅則稅率,可以使用「稅則預審」方式,申請流程請參閱關港貿單一窗口網站:https://portal.sw.nat.gov.tw/PPL/index (使用路徑:首頁→稅則稅率→稅則預審相關資料下載)。若對於稅則預審或稅則稅率有疑問,可逕洽財政部關務署稅則法制組諮詢專線(02)2550-55002.ECFA早收清單降稅查詢:https://www.ecfa.org.tw/EHList.aspx?nid=5 3.台灣對於從中國進口之物品有管制,請先確認欲進口貨品是否為管制項目,可至貿易局網站查詢:https://www.trade.gov.tw/Pages/List.aspx?nodeID=749 。
2020.5.19
Ans:
GTINNumber為「全球交易品項識別碼」,由廠商自行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商品條碼策進會」申請,申請網址:https://www.gs1tw.org/twct/web/trade.jsp?MINDEN=01 。
2020.5.19
Ans: 牙膏(錠)屬化粧品,其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相關法規如下: 1.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30013 2.輸入化粧品邊境查驗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30102 3.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30099 若進口牙膏(錠)是藥用牙膏(如美白、抗敏等功效),則屬特定用途化粧品,另須遵照以下法規: 4.特定用途化粧品成分名稱及使用限制表 5.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核發辦法 6.特定用途化粧品申請專案核准輸入辦法以上法規內容請參閱食藥署網站:https://www.fda.gov.tw/TC/siteList.aspx?sid=1152&pn=1 若對法規有疑問,請逕洽食藥署諮詢服務專線(02)2787-8200。
2020.5.19
Ans:
1.我國對於禽畜肉品輸入有管制措施,肉品核准輸入範圍詳請參閱衛福部食藥署網站:https://www.fda.gov.tw/TC/siteContent.aspx?sid=2406
2.若進口產品有包含其他肉類及植物,須符合我國動植物防疫檢疫規定,詳請參閱行政院農委會動植物防檢局網站:https://www.baphiq.gov.tw/ws.php?id=9
3.進口冷凍調理包需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另公告「市售真空包裝食品標示相關規定」:
https://www.fda.gov.tw/Tc/lawContent.aspx?cid=62&pn=13&id=1234
2020.5.19
Ans:
1.依據稅則號列84713000008(攜帶式自動資料處理機,其重量不超過10公斤並至少包含有一中央處理單元,一鍵盤及一顯示器者),其輸入規定屬C02,部分商品屬於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應施進口檢驗商品。2.標檢局網站公告應施檢驗商品電子類品目明細表,稅則號列84713000008屬強制性檢驗商品,檢驗辦法採驗證登錄(模式2+3)或型式認可逐批檢驗,相關辦理程序可參閱標檢局網站(網址:https://www.bsmi.gov.tw/wSite/lp?ctNode=9093&CtUnit=3588&BaseDSD=7&mp=1 )。3.若是進口數量不多且供自用,可向標檢局申請免驗許可證,申請流程請參閱標檢局網站「商品免驗辦法」:https://www.bsmi.gov.tw/wSite/laws/review.jsp?lawId=8a8a85591c30ce08011c3214dd3b0014 4.若是進口自用另須向「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申報列管,申報流程請參閱NCC網站「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展延列管流程」https://www.ncc.gov.tw/chinese/service_detail.aspx?sn=1181 (進口販售須要申請審驗及許可證)。
2020.5.19
Ans:
1.軟體進口一般都需要有載體,如光碟、USB盤、硬碟等,技術一般比較少。大陸進口有載體之軟體正常以快遞運輸至海關,做軟體進口報關手續,繳稅即可完成。技術進口比較麻煩,需要做技術進口備案及核銷,稅務局需要做合同備案,稅費核定,稅費扣繳,外匯備案,然後才可以銀行支付外匯。2.軟體進口的方式,可以採取兩種方式進行,一種是有載體的軟體進口,例如光碟、硬碟等,按照貨物一般貿易進口報關處理,可以走空運或快遞的方式進來;另一種是無實體方式進口,以網上傳輸或網路下載等無載體的方式進口。3.進口軟體適用的海關編碼,進口軟體根據軟體的載體確定海關編碼,例如以光碟為載體的進口軟體歸入85234020.00,實際通關時按貨物實際報驗狀態以海關核定稅號為准。軟體歸類是個比較複雜的歸類,具體歸類時可以參照海關總署關於進口錄有電腦軟體、技術資料等的磁片、磁帶歸類徵稅的規定。4.軟體進口需要繳納的稅費,以實物載體方式進口軟體,一般來說,大陸進口有載體軟體的關稅為0,增值稅為13%;以網上傳輸方式進口軟體,不涉及海關關稅與增值稅,但需要繳納預提所得稅10%,由賣方承擔,買方代扣代繳。進口技術要由買方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10%,增值稅6%,增值稅的附加稅12%。(資料來源:三泰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林永法顧問)
2020.5.19
Ans:
可參考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三字第108300001070號函,說明查屬「真空吸塵器及吸水清潔機」應施檢驗品目範圍之「掃地機器人」商品,依據107年12月14日經標三字第10730006810號公告修正之「應施檢驗電毯等六十三項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本會亦有刊登公告:http://www.ieatpe.org.tw/statute/view_nb.asp?ID=8815 。
2020.5.19
Ans:
1.吸塵器屬應施檢驗商品,主管機關為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2.「吸塵器品項」於107年12月14日「修正應施檢驗電毯等63項相關檢驗規定」中第19項,載明國家檢驗標準有:A.CNS60335-1(103年版)B.CNS60335-2-2(104年版)C.CNS13783-1(102年版)D.CNS15663第5節「含有標示」(102年版)本會亦有刊登公告:http://www.ieatpe.org.tw/nboard/view.asp?ID=6949
3.上述四項標準細項皆可於「國家標準」CNS網站上搜尋(在搜尋欄位中分別鍵入四個標準,無須購買可以線上預覽所有標準細項),網址:https://www.cnsonline.com.tw/ 。
4.我國「電子類商品」檢驗目前未承認歐美實驗室,如進口商提供歐盟、美國出具的檢驗報告(如IEC),仍需:A.在國內進行重新測試B.或是與經濟部標檢局認可之國外實驗室依照CNS標準測試C.經濟部標檢局指定試驗室名單請參閱標檢局網站(網址:https://www.bsmi.gov.tw/wSite/lp?ctNode=8930&CtUnit=3384&BaseDSD=7&mp=1 )
2020.5.19
Ans:
進口時若產品本體無標示回收標誌,須於包裝或標籤上標示。(依廢棄物清理法19條規定,容器商品之容器回收相關標誌,應顯著標示於其容器、包裝或標籤上。)
2020.5.19
Ans:
1.須先確認食品原料是否在「可供食品使用原料一覽表」內。可供食品使用原料彙整一覽表連結:https://consumer.fda.gov.tw/Food/Material.aspx?nodeID=160&rand=1313334374
2.原料進口後,須進行以下程序:
(1)食品業者登錄連結:https://fadenbook.fda.gov.tw/pub/index.aspx
(2)輸入查驗申請連結:https://www.fda.gov.tw/TC/siteContent.aspx?sid=2525
(3)免輸入查驗申請連結:https://oap.fda.gov.tw/B101/B101_2?ItemSEQ=22
3.若食品原料經過萃取,則萃取後的原料可能會歸屬「食品添加物」,另須參考「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連結:https://consumer.fda.gov.tw/Law/FoodAdditivesList.aspx?nodeID=521&rand=50615000
2020.5.19
Ans:
食品容器之主管機關為衛福部食藥署,相關輸入法規如下:(1)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https://consumer.fda.gov.tw/Law/Detail.aspx?lawid=145&nodeID=518
(2)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作業要點https://www.fda.gov.tw/TC/siteContent.aspx?sid=2561 若對於流程或申請文件有任何疑問,請逕洽食藥署諮詢專線(02)2787-8200。
2020.5.19
Ans: 一、輸入「藥用酒精、乾洗手或其他宣稱肌膚及手部清潔、消毒、抗(殺)菌外用等藥品」,需由取得藥品藥商許可執照者向食藥署申請查驗登記證(180天),藥商許可證請向所屬地方衛生局申請,查驗登記證請向食藥署申請,申請流程:https://e-sub.fda.gov.tw/dohclient/Login.aspx?ReturnUrl=%2fdohclient%2fManager%2fLogin.aspx 。 二、食藥署於2020年2月19日發佈「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之供防疫自用藥用酒精、乾洗手或其他宣稱肌膚及手部清潔、消毒、抗(殺)菌外用等藥品輸入申請程序: (一)鑒於本次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之疫情,符合緊急公共衛生規範,國人得依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七款及第四條規定向食藥署申請輸入「藥用酒精、乾洗手或其他宣稱肌膚及手部清潔、消毒、抗(殺)菌外用等藥品」以供個人防疫需求使用。 (二)適用期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 (三)檢附資料說明如下:1.申請者資格證明文件: (1)一般民眾:國民身分證、護照、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影本。 (2)藥商:藥商執照影本。 (3)其他機關、機構、法人團體:立案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2.檢附產品外盒及說明書影本。 3.填具貨品進口同意書申請書(一式三聯)。 4.填具切結書(包含使用對象、產品名稱及數量)。 (四)屆時核准後得依食藥署核發之貨品進口同意書第二聯:申請人報關用聯逕向海關申報通關提領。 (五)公告網址:https://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cid=3&id=25924 三、若不確定欲進口之相關產品屬性,可檢附產品之處方、成分、含量、用法用量、用途作用/效能、產品外盒、標籤、說明書等,正式函文至食藥署申請產品屬性判定,確認是否為藥品。若為一般商品,不得宣稱療效,屬性判定QA參考食藥署2010年11月30日常見問答網址:https://www.fda.gov.tw/TC/faqContent.aspx?pn=2&id=967
2020.1.2
Ans: 一、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公告自109年9月16日起進口口罩,不論醫用或非醫用,應先向貿易局申請輸入許可,並後續要於系統上登錄進口口罩的流向。 口罩輸入許可申請方式請參閱貿易局網站:https://www.trade.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4070&pid=703895 。 二、輸入「醫用口罩」需由取得醫療器材藥商許可執照者向食藥署申請查驗登記證,藥商許可證請向所屬地方衛生局申請,查驗登記證請向食藥署申請,申請流程:https://www.fda.gov.tw/TC/siteList.aspx?sid=610 。 若無法確認是否為一般口罩或醫用口罩,請向食藥署申請屬性管理查詢:https://www.fda.gov.tw/TC/siteContent.aspx?sid=2216 ,一般口罩不得宣稱療效。 三、個人以快遞(DHL,FedEX,UPS…等快遞業者)、國際郵包(EMS國際快捷)方式輸入超過250片醫用口罩者,除申辦貿易局輸入許可並於後續登錄流向外,另應向食藥署書面申請個人自用同意文件及專案進口醫療器材供自用之切結書等資料,申辦方式及表單請參閱食藥署網站: https://www.fda.gov.tw/TC/siteListContent.aspx?sid=2230&id=25409 。 若對於輸入醫用口罩程序有疑問,請洽: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諮詢專線02-23977385 衛福部食藥署醫療器材諮詢專線02-81706008
2020.1.2
Ans:
1.輸入錠狀、膠囊狀食品,應向衛福部食藥署辦理查驗登記,相關申請說明請參閱食藥署網站:https://www.fda.gov.tw/TC/siteList.aspx?sid=1651
2.輸入食品皆須登錄平台,登錄操作手冊請參閱以下連結:http://www.tpa.org.tw/ckeditor/upload/files/FadenBook-v1.5_1031027.pdf
2019.11.14
Ans:
食品標示規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1)食品標示以標示在最小販賣包裝上為規範。若直接進口禮盒,禮盒內再分為小包裝(瓶裝或袋裝),若禮盒有被拆開單獨販售瓶裝或袋裝之可能,則食品標示與營養標示須標示在瓶裝或袋裝上,且須注意字體大小須符合規範。
(2)禮盒上若已有印刷原文標示,則須以黏貼方式將原文標示覆蓋,其貼紙應具備不易再撕開、不易換貼或不易脫落之特性,且整體表現不致消費者誤解,尚符合規定。(資料來源:振泰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嘉明顧問)
2019.11.14
Ans:
一般成衣標示內容與方法須依照商業司「服飾標示基準」規定,本法規主要規範市面販售之服飾品,應於商品本體上附縫標籤、附掛或於內外包裝上以中文標明。故就產品標示部分,進口通關時台灣海關僅會查核「產地標示」。
2019.11.14
Ans: 特定用途化粧品之製造可由專業技術人員(學歷、上課時數、證書需符合)或藥師擇一即可。化粧品專業技術人員為本國法規,在出口時僅會有本產品為臺灣核准出口資訊,不會顯示由專業技術人員或藥師監製之資訊,出口不會受到影響。
2019.11.14
Ans: 經洽衛福部食藥署表示目前嘉南藥理大學及自強工業科學基金會皆有開立課程,工研院則在研議中。
2019.11.14
Ans: 1.可以參考環保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之化學物質登錄平臺常見問答集「10.清潔劑從國外輸入後直接上架販售需要進行登錄嗎?【§4】」,表示廠商需要判別商品進入臺灣市場前是否有從事加工、調配等行為,如果是半成品、原料的狀態進口,基本上還是會被認定為化學物質,而如果「清潔劑於輸入時已是可直接進入市場販售給家庭終端消費者,則依據登錄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九款的成品認定,無須登錄。」《使用路徑: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化學物質登錄平臺→常見問答→登錄辦法相關規定》 2.硝酸目前不是我國列管毒性化學物質,故無管制濃度及強制規定,屬業者自我管控範圍。唯有關硝酸於清潔劑中的含量規定,目前我國針對一般市售清潔劑應僅有標檢局相關成分標準,此標準僅提供業者當參考依據,並無強制規定,詳細的資料可於CNS網站利用「清潔」、「界面活性劑」等關鍵字搜尋。(網址:https://www.cnsonline.com.tw/?node=result&typeof=common&locale=zh_TW ) 若對於清潔劑成品定義有疑問,請逕洽詢環保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電話(02)2325-7399。
2020.5.19
Ans:
請至經濟部國貿局網站查詢(https://www.trade.gov.tw )。(使用路徑:首頁→貿易法規與管理→大陸物品管理→大陸物品彙總表)
2019.9.2
Ans:
一、機械產品進口需依經濟部國際貿易局108年3月15日貿服字第1087006901號公告規定辦理,公告內所列4項規格皆需進行產品登錄(網址:https://www.trade.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39&pid=662485 )。
二、其他法規資訊請參閱「機械設備安全資訊網」:https://tsmark.osha.gov.tw/sha/public/home.action 。
2019.9.2
Ans:
1.衛福部食藥署於108年6月18日公告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最新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表請參閱衛福部食藥署網站:
https://consumer.fda.gov.tw/Law/PesticideList.aspx?nodeID=520 。
2.請依欲進口之品項於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表中查詢或至FDA整合查詢服務網站搜尋。
(網址:https://consumer.fda.gov.tw/Law/PesticideList.aspx?nodeID=520 )
3.明(2020)年一月一日起農藥殘留檢驗項目改為381項,最新法規動態請關注本會官網。
(網址:https://reurl.cc/ZnnGg3 )
2019.9.2
Ans:
海運:請參照「國際海運危險品準則」。
空運:民航局訂定「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明定危險物品識別之相關規定,及非經有關國家豁免否則禁止空運之危險物品,於97年2月25日公佈施行,並於107年12月10日修訂。該項辦法依據「民用航空法」第四十三條第四項條文規定,並參考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第十八號附約「危險物品空中安全運輸」、國際民航組織(IACO)「危險物品航空安全運送技術規範」及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ATA)「危險物品處理規則」規定所擬。詳請見危險物品作業手冊範例https://www.caa.gov.tw/Article.aspx?a=1276&lang=1 (資料來源:財政部關務署、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2019.9.2
Ans:
環保署於107年10月4日公告修正「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規定,熱塑型廢塑膠來源將僅限單一材質或單一型態的塑膠製程下腳料或不良品,或供應國內業者產製塑膠成品之單一材質及單一型態塑膠,並限制進口者以合法工廠為限,且不含屬醫療廢棄物或附著土壤者。(資料來源:行政院環保署廢棄物管理處)
2019.9.2
Ans:
一、依據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進口貨物通關作業要點第3點規定,申請適用優惠關稅待遇之進口貨物,應在中國大陸與台灣之間直接運輸,貨物運經中國大陸與台灣以外之第三方,不論是否在該第三方轉換運輸工具或臨時儲存,應檢附該第三方海關出具之證明文件及進口地海關認可之其他證明文件。
二、另根據關務署106年5月18日台關業字第1061010619號函附ECFA進口貨物適用優惠關稅待遇通關疑義及解答項次3.3規定,仍須檢附第三方海關之證明文件。
三、對於第三方海關出具之證明文件,除香港及澳門海關外,並無規定格式,爰納稅義務人如能檢附第三方海關出具之證明文件,其文件內容或證明事項,顯示或證明該貨物之情況符合ECFA臨時原產地規則第16條第2款規定條件者,由進口地海關逕依職權核定有無優惠關稅之適用。(資料來源: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https://reurl.cc/gvvWep )
2019.9.2
Ans:
請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5章第22條規定。(參考網址:https://consumer.fda.gov.tw/Law/Detail.aspx?nodeID=518&lawid=292 )
2019.9.2
Ans:
食品藥物管理署不鼓勵食品業者改變原產品所設定保存溫度,若因產品製程需求要改變產品保存溫度,應依「改變產品保存溫度之原則」辦理:
(一)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規定,食品逾有效日期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合先敘明。
(二)具產品所有權或受原廠委託之食品業者,由已登錄之食品製造業者,依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下,進行改變保存溫度程序。
(三)產品改變保存溫度之有效日期訂定:
1.應依原製造業者提具改變保存溫度後之有效日期評估資料,據以研訂,惟不得大於原製造業者所訂定之有效日期。
2.如原製造業者無法提供,則由改變保存溫度之食品製造業,依據產品製程、相關保存試驗等研訂有效日期。惟應備妥該產品驗收、生產紀錄、保存試驗等相關資料及適當標示,俾利追蹤追溯管理。
罰則:產品於有效日期內改變產品保存溫度,倘未適當標示及處理,涉違反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逾有效日期者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規定。
2019.7.4
Ans:
1.依據「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無明文規定非本國國民不得設立保稅倉之規定。(法規請參閱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50006 )
2.若設立保稅倉之申請人為非本國國民,則須檢附居留證(護照)號碼及正反面影本。若有相關疑問,請洽財政部關務署,電話:(02)2550-5500分機2116
2019.7.4
Ans:
自2019年6月15日起所有產品只要輸入至沙烏地阿拉伯皆需要至SABER線上系統進行認證,透過線上系統取得產品證明書後,方能進口。
取得認證方式如下:
首先確認出口產品海關編號(稅則號別),以此海關編號去對應中東產品分類,再由分類中找到產品需對應到的檢驗機構,取得檢驗機構認證後,方能獲得SABER線上系統的核可。
(以上資訊僅提供參考)
2019.7.4
Ans:
免稅商店屬境外區域,未進入課稅區,不需中文標示。
食品中文標示係屬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權管,如對標示內容有疑義,可至「食品標示諮詢服務平台」參考相關資訊,或洽食品標示諮詢專線:(03)562-1411或(03)562-4532。
2019.7.4
Ans:
1.雨傘目前並未列入應施檢驗品項,但仍建議業者可以自行申請「應施檢驗商品品目查詢單」確認產品是否須應施檢驗,相關資訊請洽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網址:https://www.bsmi.gov.tw/wSite/mp?mp=1
2.因雨傘非屬應施檢驗品項,其標示僅適用「商品標示法」,但提醒須注意本法第6條,若欲在商品標示其他不是應標示之文字,例如宣稱其特殊功能或功效,建議業者須有實際檢驗之文件或數據,以備查核時能提出相關佐證。
商品標示法請參閱https://gcis.nat.gov.tw/elaw/lawDtlAction.do?method=viewLaw&pk=40
2019.7.4
Ans: 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CITES)相關資訊及申請辦法請洽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網站:
https://www.trade.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2967&pid=665113
2019.7.4
Ans: 1.台灣化粧品之主管機關為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其輸入法規請參閱「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30013
2.化粧品進口台灣須進行以下程序:
(1)須於食藥署官網上進行產品登錄 網址:https://www.fda.gov.tw/TC/siteContent.aspx?sid=3435
其中包括化粧品成分、製造廠、生產國別等資訊 (法規第四條)。
(2)請留意化粧品的使用成分,是否符合台灣禁限用標準中(法規第六條)。
(3)請在進行中文貼標時,留意化粧品標籤仿單包裝之標示規定(法規第七條)。
2019.7.4
Ans: 1. 依稅則號列分辨輸入規定(F01、F02、508),並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業者登錄平台」及「食品輸入業者追溯追蹤管理資訊系統」填寫資料;若有膠錠類產品,應符合「輸入膠囊狀、錠狀食品」查驗登記。 相關規定查詢請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
2. 輸入規定查詢:請至稅則稅率綜合查詢作業系統,可用稅則號列、中文貨名或英文貨名查詢,查詢後可以點選CCC CODE查看輸入規定。
網址:https://portal.sw.nat.gov.tw/APGQ/GC411
3. 查詢CCCcode請逕洽財政部關務署,諮詢電話:02-2550-5500
2019.7.4
Ans: 1. 首先確定產品的稅則號列(CCC CODE)。 若不清楚正確的稅則號列,請洽財政部關務署,電話:(02)2550-5500
2. 建議使用財政部關務署統計資料庫查詢系統,網址:https://portal.sw.nat.gov.tw/APGA/GA03
《使用路徑:進出口貨物數量、價值查詢>貨物、數量、價值、國家(地區)查詢》
2019.7.4
Ans: 1. 若要生產及銷售食品產品,需有合法製造工廠證明。
●設立食品工廠:
(1)法規:食品工廠建築及設備設廠標準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30045
(2)登記:須向各縣市政府產業發展局申請登記,如: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 https://www.doed.gov.taipei/cp.aspx?n=8CA2C2EFFB9B7DA3
2. 國內銷售食品規範請參閱「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40001
3. 國外銷售:
(1)公司須有進出口廠商登記,申請方式請洽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https://www.trade.gov.tw/Pages/List.aspx?nodeID=714
(2)國外食品法規請洽當地進口商或駐外單位,駐外單位聯繫方式: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https://www.trade.gov.tw/Pages/List.aspx?nodeID=34
●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https://www.taitra.org.tw/iframe.aspx?n=10
2019.7.4
Ans: 請將要出口的產品包裝及營養標示(成份)提供給駐外單位,請駐外單位協助查詢。 建議洽詢單位: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駐菲律賓代表處經濟組
E-mail:philippines@moea.gov.tw; teco.economicdivision@gmail.com
●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
E-Mail : manson@taitra.org.tw
電話:(02) 2725-5200
2019.7.4
Ans: 依照產品情況而定,國內醫療器材認證並沒有強制規範使用IEC60601-1-2最新版本,但如果產品宣稱之效能或是適應症有改變,是只有IEC60601-1-2最新版本才有的規範,請務必改成最新版。若有相關疑問,請逕洽衛生福利部食藥署醫療器材諮詢專線:8170-6008。
2019.5.8
Ans: 依據經濟部標檢局公告玩具商品屬應施檢驗範圍,相關檢驗程序如下:
1. 請參閱「玩具商品檢驗作業規定」
https://www.bsmi.gov.tw/bsmiGIP/wSite/lp?ctNode=8883&CtUnit=3381&BaseDSD=7&mp=1
2. 檢驗方式採監視查驗與驗證登錄,兩種查驗方式之流程、檢驗費用、檢驗時間及所需檢附之資料如作業規定敘述,各式表單可於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官網下載(商品檢驗→書表下載)。
3. 建議可依進口商品類型選擇適合之查驗方式,簡單說明如下:
《監視查驗》
較適合多樣化之產品且一批次大量進口者,每次進口都需報驗,流程大約如下:
向標檢局申請報驗→貨品進到關區查驗(此時貨物尚未貼標)→業者申請先行放行→至業者工廠進行加工貼標→標檢局查驗人員依約定時間至業者工廠查驗及取樣→核准後即可上市販售。
《驗證登錄》
較適合單一產品且多批次小量進口者,同一產品取得驗證登錄證書後,於證書有效期限內業者可自行進口,不需每次報驗,流程大約如下: 向標檢局申請驗證登錄→審件約需20個工作天→核准後取得驗證登錄證書→業者自行進口(業者可從證書得知商品檢驗標識之識別號碼,可自行印製商品檢驗標識,於貨物通關放行前將商標貼於包裝上)→上市販售。
4. 若有其他疑問請逕洽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電話: (02)2343-4513
2019.5.8
Ans: 1. 食品添加物為複方成分時,須展開標示。
2. 首先要確認賦形劑是否為食品添加物? 如果是食品添加物可依其功能性決定是否豁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第9條),否則無論食品原料或食品添加物均需標示。 相關法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第9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食品添加物名稱,應以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附表一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所定之品名,或一般社會通用之名稱標示之,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屬甜味劑、防腐劑、抗氧化劑者,應同時標示其功能性名稱。
二、屬複方食品添加物者,應標示各別原料名稱。 食品中之食品添加物係透過合法原料之使用而帶入食品,且其含量明顯低 於直接添加於食品之需用量,對終產品無功能者,得免標示之。
2019.5.8
Ans:
1. 首先請確定進口產品之稅則號列,若不知道請向財政部關務署申請稅則預審(https://portal.sw.nat.gov.tw/PPL/index )。
2.依相關稅則,分辨該產品輸入之相關要求(F01、F02、508),請參考輸入食品及藥物申請報驗作業流程圖(來源: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2019.5.8
Ans:
可先至「稅則稅率綜合查詢作業」系統查詢(https://portal.sw.nat.gov.tw/APGQ/GC411 ),可用稅則號別、中文貨名或英文貨名查詢,查詢後可以點選CCCCode查看各稅則之輸入規定。
2019.3.15
Ans:
乾電池屬管制類產品,為應施檢驗品項,進口需檢附檢驗證明;電池都要經實驗室檢測,可請標檢局或標檢局認可之實驗室做檢測。
2019.3.15
Ans:
依據不同稅則有其不同之進口規定及稅率,相關輸入規定可至「稅則稅率綜合查詢作業系統」(GC411)查詢(https://portal.sw.nat.gov.tw/APGQ/GC411 )。
2019.3.15
Ans: 香料之食品添加物為免查驗登記,無展延之問題。
2019.3.15
Ans: 不可,依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第 4 條規定,公告應置專門職業人員之食品業者,至少應置一名專任專門職業人員。本辦法已明定食品業者所聘的專門職業人員應為駐廠全職人員,不同廠址應各置一名專門職業人員。
相關問題可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官網(www.fda.gov.tw)查詢。
2019.1.22
Ans: 依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第4條規定,食安法第12條第1項公告應置專門職業人員之食品業者,至少應置一名專任專門職業人員。於同一廠址從事二種以上食品類別,原則可置1位,惟如果生產能量甚大時,建議可視情況多聘用專門職業人員,透過食品專業人才進駐,協助落實食品衛生安全自主管理。
相關問題可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官網(www.fda.gov.tw)查詢。
2019.1.22
Ans: 任何化學物質進口皆須依成分表逐項登錄化學物質(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化學物質登錄平臺),但若於進口時經查未進行登錄作業,將依法開罰並禁止進口。
2019.1.22
Ans: 1.在網路上販售之食品與一般實體商店之販售規範一致,需遵守之規範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法規請詳閱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40001
2.較可能誤觸之法律為廣告宣稱部分,可以參考「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準則」。
準則請詳閱https://www.fda.gov.tw/tc/sitecontent.aspx?sid=1691
3.若於網路平台販售,另需依循各電商平台之規範。
4.果乾若要宣稱特殊營養素或保健功效的詞句,需要符合保健食品規範,可參考https://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id=2222&chk=4b9804c5-c386-4aa7-abf2-db676ca3247b¶m=pn%3D347%26cid%3D3%26cchk%3D46552e96-810a-42c3-83e1-bd5e42344633
2019.1.22
Ans: 1.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2條,散裝食品須列出原產地及品名,唯無須標示營養成份。
2.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5條,散裝食品需標示有效日期。
2018.12.24
Ans: 1.請先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醫療器材屬性管理判定。
2.向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申請進口同意書及使用執照。
以上文件備妥後,方能進口。
2018.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