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查詢:食品
 
發函日期     受文單位 建議要旨
2014/11/3
衛生福利部
2014/9/12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經濟部工業局、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行政院蔣丙煌政務委員辦公室、立法院田秋堇委員辦公室、立法院柯建銘委員辦公室、民主進步黨蔡英文主席辦公室、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

關於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3620日預告「包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草案,本會等建議「非基改原料之非故意摻入基改原料容許率,不低於3%之標準」,並建議「免除微量之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之標示,訂定包裝食品原料摻雜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之閾值不低於3%之標準(與非故意摻雜容許率一致)」。

一、關於非基改原料之非故意摻入基改原料容許率,建議不低於3%之標準,理由如下:

()對於經濟層面之影響:

1.依據日韓等市場評估數據,非基改原料之非故意摻入基改原料容許率若下修至0.9%,則非基改黃豆之成本將提高近一倍,並導致非基改黃豆製品售價提高約五成。

2.豆類製品普遍為一般民眾每日餐食所需,成本提升將造成物價上漲,增加國人對於黃豆製品消費支出的負擔,非全民所能承受。

3.基改檢驗頻率增加及成本提高,對於以中小型產業型態為主之黃豆加工食品業者實為一大負擔。

()對於實質業務層面之影響:

1.隨著全球經貿自由化發展,加上台灣耕作面積有限,大宗穀物多半仰賴進口,尤其非基改黃豆國內產量不足自給,約九成九以上仰賴國外進口,若訂定0.9%之嚴格容許率將提高非基改黃豆的採購困難度。

2.黃豆的供應多來自北美洲,屬賣方市場,台灣訂定較日、韓等國更嚴苛之限制條件,將導致賣方優先供應日韓等其他市場,使台灣處於國際採購劣勢。

3.賣方與買方認定之非故意摻雜容許率基準不同,將造成更多貿易糾紛。

4.國外供應商不願為產品非故意摻雜容許率低於3%以下具結、保證與負責,影響供應意願,我國恐面臨無非基改黃豆可買之窘境。

5.非故意摻雜容許率若由現行法規5%直接下修至0.9%,短期內對黃豆製品價格波動影響極大,建議審慎評估其衝擊及可行性。

6.若非故意摻雜容許率訂定於0.9%,則將必須採購非北美洲產之黃豆,其來源僅剩南美、紐、澳及中國大陸。由於季節氣候差異等因素,南美洲產地之黃豆易氧化而保存期限短,不適合台灣豆製品加工用,恐影響黃豆品質甚至可能引發不可預知之食安問題。

()對於國際貿易層面之影響:

1.訂定非故意摻雜容許率於0.9%,目前僅歐盟符合,將導致其他各國的非基改黃豆及其加工產品無法符合此標準,形成貿易障礙,對我國申請加入跨太平洋戰略經濟夥伴關係協議(TPP)無疑為一大阻礙。

2.黃豆商品運輸係採輸出國Loading Final原則,若採取較國際一般為嚴苛之非故意摻雜容許率,將導致貨品運輸後,因輸出國與輸入國檢驗結果差異,衍生公證、賠償及退貨等一連串貿易糾紛。

()對於法規執行層面之影響:

1.加工產品檢驗困難度提高,檢測方法的靈敏度及正確性均面臨挑戰。

2.目前僅 貴署之研究檢驗組具檢驗能力,民間檢驗實驗室目前還無法進行1%以下等級的檢驗。若業者為了自主管理,在進關提貨前須將樣品寄送至日韓等國外實驗室進行檢驗,所耗時間必讓進口原料滯留海關,此成本非業者所能負擔。

3.基改食品檢驗費用極高,每一品系檢驗費為2萬元,目前查驗登記共17品系,一次檢驗需耗費34萬元,中小企業無力負擔,並使相關製品成本增加。

4.在考量訂定嚴格標準前,應同時建立具有可重複性、標準化和具一致性的檢測方法等配套措施,並輔導國內實驗室完成非基改原料檢驗實驗室之合格認證。當檢驗方法及設備尚未完備,檢驗資源尚不充足之前,建議非故意摻雜容許率不宜低於3%。

二、關於免除微量之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之標示,修改本草案第二條第二項「包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者,應標示『基因改造』或『含基因改造』字樣」修改為「包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者,其佔最終產品總重量百分之3以上,應標示『基因改造』或『含基因改造』字樣」。(與非故意摻雜容許率一致)。詳細說明如下:

()對於經濟層面之影響:
若將非故意摻雜容許率設定太低或是未訂定包裝食品之基改食品標示閾值,加上目前社會對基改原料之誤解,恐使廠商將需全面更換原料而面臨採購成本增加或根本無法買到非基改原料之窘境,因而使包裝食品成本全面提升,造成物價另一波上漲。

()對於國際貿易之影響:
法規之訂定並非最嚴格為佳,應參酌國情相近之鄰近國家規範。亞洲鄰近各國對於非基改原料於包裝食品之標示,皆針對主成分進行標示,且「未」規定無論含量多寡皆須標示,如日本須標示「前三大且佔終產品5%以上」之原料;韓國需標示「前五大」原料;馬來西亞及泰國需標示「前三大」原料,其餘產品中之微量原料則未列入強制標示範圍。標示規定與其他各國規定不一致,將造成進口食品輸入台灣之貿易障礙及糾紛,進而引發另一波恐慌。

()對於法規執行層面之影響:

若未針對包裝食品免除微量非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之標示,將於實際管理時產生法規管控風險。依目前之定量檢測技術,最低檢測濃度可達3%以下,當包裝食品被檢測到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佔最終產品低於3%時,難以判斷該產品係「使用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或「非故意摻雜」。此一風險不但造成管理上之困難、亦對遵守政府規範之廠商形成不公平之競爭環境。

2014/9/4
衛生福利部
2014/7/28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針對「需以開水或飲料沖調之錠狀食品」(以下簡稱發泡錠) 所含各項甜味劑之用量計算方法,建請比照「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中碳酸飲料之使用規定管理。

一、邇來本會接獲若干廠商反映,輸入發泡錠產品時經貴署以「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中膠囊錠狀食品之限量標準查驗,致檢出所含糖精 (Saccharin)及環己基磺醯胺酸 (Cyclamate)超標,遭判定不合格,對公司營運造成嚴重衝擊,面臨倒閉危機。

二、依據貴署941024日衛署食字第0940056812號函釋:「濃縮飲料添加食品添加物之用量計算方法,應以稀釋成飲料後之形態作為計算基準。」,鑒於發泡錠需以開水或飲料沖調後食用,有別於其他可直接吞食之錠狀食品,建請參照上述解釋函之精神,將該類產品之食品添加物使用限量等規定比照碳酸飲料管理較為合理。

三、另檢附歐盟食品法規及發泡錠原廠使用說明(英文及中文譯本如附件),發泡錠所含糖精及環己基磺醯胺酸之用量計算方法,需將該產品復於水200毫升後計算。爰建請發泡錠所含甜味劑之用量計算方法應比照碳酸飲料之使用規定管理,俾與國際接軌並解除業者經營危機。

2014/7/24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建請於「包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循事項」草案中,增訂摻入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須加以標示之閾值為3%。

一、查日本、韓國、馬來西亞及泰國對於非有意摻入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之容許率為3%∼5%;高層次加工品為最終產品且不含轉殖基因片段或蛋白質者,可豁免標示。例如日本僅針對含5%以上基因改造原料的食品須加以標示;韓國針對食品中前五大原料屬基因改造且其各別摻雜率達3%以上者須加以標示;馬來西亞針對食品中前三大原料屬基因改造且其各別摻雜率達3%以上者須加以標示;泰國則針對食品中前三大原料屬基因改造且其各別摻雜率達5%以上者須加以標示。

二、據統計,我國近3年進口大豆屬基因改造者佔99%以上,有鑒於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對於人體生理安全影響尚無定論,國內相關檢驗方法及配套措施亦未發展成熟,貿然針對微量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進行標示恐造成消費市場疑懼,徒增加稽查成本。

三、相較亞洲鄰近各國,我國針對基因改造食品標示規定過於嚴格,為建立合理的法規環境,並免除有意或非有意摻入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之爭議,爰建請增訂摻入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須加以標示之閾值為3%,修改旨揭草案中第二條第二項內容為:「包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佔最終產品總重量3%以上者,應標示『基因改造』或『含基因改造』字樣。」,以便有效管理並符合國際趨勢。

2014/6/30
衛生福利部

建請針對食品安全管理,規劃相關配套政策與措施,以協助食品產業升級並營造良好經營環境,本會意見如下:

一、近來受到食品安全事件影響,「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簡稱「食安法」)一年內二次重大修正,新法管理趨嚴,但政策變革時卻未與業界充分溝通即倉促實施,致業者無所適從,或遭致損失。為協助食品產業升級並營造良好經營環境,建請規劃配套政策與措施。

二、設置食品中文標示諮詢窗口:食品標示規定異動頻繁,加上新法要求食品添加物全成份展開標示,其標示方式在國際間無前例可供參照,爰建請設置食品中文標示諮詢窗口,俾利新法推動。

三、設置輸入食品輔導諮詢單位:我國許多食品及原料仰賴進口,但因國內市場小,供應商供貨意願不高,加上法令修正頻仍且偏離國際規範,影響外商投資與貿易意願。爰建請借鏡日本厚生勞動省提供輸入食品之輔導諮詢,尤其是相關法規資訊,協助解決廠商進口問題。

四、規劃優良廠商制度:食安法除加重廠商罰則外,亦應相對規劃優良廠商制度,如針對過去一定期間內產品未出現不合格紀錄者降低查驗比例等,以提升業者自主管理意願。

五、加強與業界溝通:針對相關子法與後續規劃,建請及早與業者溝通,本會願扮演政府與業者之溝通橋樑,協助業者符合法令、共創雙贏。

2014/6/17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針對 食藥署研擬之「食品或餐飲服務等郵購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本會意見如下:

 

一、鑒於食品郵購買賣行為愈趨普遍,衍生之消費糾紛亦隨之增加,本會於今(103)年417日就旨揭草案邀請貴署鄭科長維智蒞會說明並與廠商交流時,即於會中反映,草案中關於金額返還之規定實務上恐難以遵循,建議放寬企業經營者於收到消費者解約通知後須於三個工作日內辦理信用卡交易取消手續之規定。

 

二、行政院會102523日通過之「消費者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十九條之三第二項(如附件),對於消費者解約之返還對價期限規定為15日內,爰建請參酌消保法之精神,修正旨揭草案之第八條「金額返還規定」為:「消費者依消保法第十九條規定行使解約權時,企業經營者應於收到解約通知後,現金交易者應於___(最多不得逾十五日)將價金返還予消費者;信用卡交易者,企業經營者應於收到消費者解約通知後___日內(最多不得逾十五日)辦理信用卡交易取消手續」,以符合企業經營現況。

2014/5/29
衛生福利部

針對今(103)619日即將生效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建請延後至明(104)71日施行,說明如下:

一、「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食安法)過去一年內經過二次修正,其中關於食品標示規範變動幅度大,尤其今(103)25日又再次修正第22條第1項第4款,且將於619日生效,令業者措手不及。

二、食品包裝之改版須至少3~6個月作業時間,對進口產品而言,甚至需6~12個月設計、確認及生產,針對25日修正通過之標示規定條文,理應給予1年合理緩衝期。

三、另針對47日預告之「包裝食品及食品添加物標示原則」草案,內容多所爭議,尚待溝通、討論及釐清,在缺乏具體且明確遵循之標示原則下,貿然進行全成份標示恐造成市場混亂,亦增加稽查成本。

四、為減少法令變動頻繁對食品產業造成之衝擊,建請體察商艱,將食安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併同食品營養標示新制於10471日同步施行。

2014/5/15
衛生福利部
2014/4/25
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關於食藥署研擬「包裝食品之內容物及食品添加物名稱標示原則」草案,本會建議如下:

一、關於食品標示原則,建議朝「分層管理」方向思考。各廠商產品標示原則,應能明確追溯即可,若要求最後一層級之業者展開標示上方數個層級業者所提供之原料,實難執行,在運作上也會產生版面空間不足、失去企業彈性、提高包材報廢損失、失去外銷商品國際競爭力等問題。

二、並非所有企業之產品皆為熱銷品,許多包材需使用一年以上才能用罄,現行規定致企業剩餘包材須全數報廢重製,造成浪費,建議本草案實施之緩衝期訂為一年。

三、新法執行之初,可能產生地方政府稽查標準與中央立法不一致或業者對法規見解差異而觸法的情形,建議實施初期給予企業輔導與改善機會。

四、因草案內容涉及食品科技專業及業界實務,建議召開說明會並與業界充分溝通,俾利推動施行。

2014/4/22
衛生福利部、財政部、經濟部

建請重新檢討日本進口商品之輻射性物質檢驗措施,並明訂相關安全標準,以促進台日貿易通暢。

一、 日本311震災發生距今已逾三週年,國際間紛紛檢討(如歐盟)或解除(如澳洲)對於該國輸出商品之管制措施。我國目前仍針對日本輸入之八大類食品(生鮮冷藏蔬果、冷凍蔬果、活生鮮冷藏水產品、冷凍水產品、乳製品、嬰幼兒食品、礦泉水或飲水、海草類)及福島、茨城、櫪木、群馬、千葉等五縣生產製造之酒品進行逐批輻射檢測,並全面禁止上述五縣生產製造之食品進口;菸品則須逐批檢附國際認證實驗室之輻射檢測合格報告始能進口。

二、 震災發生後,日本政府便進行大規模環境監測與調查,對於食品遭輻射污染之流通管控也依實際狀況機動調整。為避免國民長期攝取輻射污染食物,該國針對半衰期較長的輻射物質銫所訂容許量與我國同等嚴格,經檢測超標者不准販售及出口。

三、 日本為我國主要食品原料與添加物來源國之一,本會過去二年來接獲眾多會員反映,福島、茨城、櫪木、群馬及千葉五縣食品進口之禁令打亂其原料供應鏈,甚至連進口原料至五縣加工之產品亦無法進口,衝擊範圍廣,為使市場供給恢復常軌,建請重新檢討上述禁令,並開放提具五縣官方產地證明與輻射檢測合格證明的食品准予進口。

四、目前國際間均未就菸品遭輻射污染之容許值制訂標準且該政策實施至今逾2年來,迄未發現有輻射殘留,建請針對前開五縣之菸品逐批檢附報告及酒品逐批檢驗等措施一併檢討,並明訂相關安全標準,以促進台日貿易通暢。

2014/2/27
2014/1/27
行政院

現行進口有機農產品及其加工品邊境管理措施,已造成進口業者之嚴重困擾與損失,本會建議如下:

一、自10212月起,進口有機農產品及加工品之邊境管理作業因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突然調整輸入食品邊境查驗措施,要求進口業者於報驗時須出具農委會核發之有機標示同意文件,始發給輸入許可。

二、依據「進口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進口農產品、農產加工品以有機名義販賣者,應於販賣前檢附進口報單之進口證明聯影本等文件向農委會申請有機標示同意文件。由此可知,有機標示同意文件為逐批核可,且完成通關放行者(進口報單之進口證明聯影本為申請要件)才能提出申請,進口業者實務上不可能於通關前取得有機標示同意文件。

三、目前,標示有機字樣之食品欲順利通關放行,有下列二種選擇:(一)須先去除(或塗掉)包裝上之所有有機字樣。或(二)接受被判訂中文標示不合格,向食藥署區管中心申請切結放行,並向農委會申請取得有機標示同意文件後,再提交食藥署核備後始得販售。

四、商品之包裝有其完整性,亦關乎商品價值,塗改或加貼有機字樣將折損商品價值亦耗費無謂之人力、物力,要求業者塗改或貼標,並非長久、合理之管理方式且勞民傷財。先判定該類產品中文標示不合格,將使下次邊境查驗比例提高,落入惡性循環,讓進口有機食品業者背負不良紀錄之原罪。

五、衛福部與農委會同為進口有機食品之主管機關,因管理措施相互矛盾造成業者蒙受損失,進退兩難,期盼貴院作為上述二部會之上級機關,能儘速出面協調整合,早日解決業者困擾。
2014/1/2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2013/12/27
衛生福利部

針對預告中之「鮮乳保久乳調味乳乳飲品及乳粉品名及標示規定」草案,本會意見如下:

一、本會曾於本(102)年6月針對旨揭草案召開乳品小組會議進行討論,會中相關業者達成共識,由於CNS針對調製乳粉之成分有明確且科學之定義,建議標示「乳固形物」(CNS定義,乳固形物等於乳蛋白、乳脂肪、乳糖及灰分之加總)取代「乳粉含量」,俾便品管作業與後市場稽核。

二、依據 衛福部1021129日預告之草案內容,前次所提意見未被採納,本會再次重申,我國乳粉來源幾乎全部來自進口,關於乳粉之管理應考量國際規範,標示「乳粉含量」無異強制業者揭露配方內容,且該規範無關食品安全。「消費者知的權利」無限上綱,將使食品標示管理偏離國際常軌,建請回歸CNS標準,以科學、可行且合理之方式進行標示管理。

三、由於乳粉產品包裝多為馬口鐵罐,包材之基本訂製數量龐大且成本高,新標示規範之生效日請考量上述包材之特性,至少給予一年之緩衝期,以減少業者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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