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3年6月20日預告「包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草案,本會等建議「非基改原料之非故意摻入基改原料容許率,不低於3%之標準」,並建議「免除微量之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之標示,訂定包裝食品原料摻雜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之閾值不低於3%之標準(與非故意摻雜容許率一致)」。
一、關於非基改原料之非故意摻入基改原料容許率,建議不低於3%之標準,理由如下:
(一)對於經濟層面之影響:
1.依據日韓等市場評估數據,非基改原料之非故意摻入基改原料容許率若下修至0.9%,則非基改黃豆之成本將提高近一倍,並導致非基改黃豆製品售價提高約五成。
2.豆類製品普遍為一般民眾每日餐食所需,成本提升將造成物價上漲,增加國人對於黃豆製品消費支出的負擔,非全民所能承受。
3.基改檢驗頻率增加及成本提高,對於以中小型產業型態為主之黃豆加工食品業者實為一大負擔。
(二)對於實質業務層面之影響:
1.隨著全球經貿自由化發展,加上台灣耕作面積有限,大宗穀物多半仰賴進口,尤其非基改黃豆國內產量不足自給,約九成九以上仰賴國外進口,若訂定0.9%之嚴格容許率將提高非基改黃豆的採購困難度。
2.黃豆的供應多來自北美洲,屬賣方市場,台灣訂定較日、韓等國更嚴苛之限制條件,將導致賣方優先供應日韓等其他市場,使台灣處於國際採購劣勢。
3.賣方與買方認定之非故意摻雜容許率基準不同,將造成更多貿易糾紛。
4.國外供應商不願為產品非故意摻雜容許率低於3%以下具結、保證與負責,影響供應意願,我國恐面臨無非基改黃豆可買之窘境。
5.非故意摻雜容許率若由現行法規5%直接下修至0.9%,短期內對黃豆製品價格波動影響極大,建議審慎評估其衝擊及可行性。
6.若非故意摻雜容許率訂定於0.9%,則將必須採購非北美洲產之黃豆,其來源僅剩南美、紐、澳及中國大陸。由於季節氣候差異等因素,南美洲產地之黃豆易氧化而保存期限短,不適合台灣豆製品加工用,恐影響黃豆品質甚至可能引發不可預知之食安問題。
(三)對於國際貿易層面之影響:
1.訂定非故意摻雜容許率於0.9%,目前僅歐盟符合,將導致其他各國的非基改黃豆及其加工產品無法符合此標準,形成貿易障礙,對我國申請加入跨太平洋戰略經濟夥伴關係協議(TPP)無疑為一大阻礙。
2.黃豆商品運輸係採輸出國Loading Final原則,若採取較國際一般為嚴苛之非故意摻雜容許率,將導致貨品運輸後,因輸出國與輸入國檢驗結果差異,衍生公證、賠償及退貨等一連串貿易糾紛。
(四)對於法規執行層面之影響:
1.加工產品檢驗困難度提高,檢測方法的靈敏度及正確性均面臨挑戰。
2.目前僅 貴署之研究檢驗組具檢驗能力,民間檢驗實驗室目前還無法進行1%以下等級的檢驗。若業者為了自主管理,在進關提貨前須將樣品寄送至日韓等國外實驗室進行檢驗,所耗時間必讓進口原料滯留海關,此成本非業者所能負擔。
3.基改食品檢驗費用極高,每一品系檢驗費為2萬元,目前查驗登記共17品系,一次檢驗需耗費34萬元,中小企業無力負擔,並使相關製品成本增加。
4.在考量訂定嚴格標準前,應同時建立具有可重複性、標準化和具一致性的檢測方法等配套措施,並輔導國內實驗室完成非基改原料檢驗實驗室之合格認證。當檢驗方法及設備尚未完備,檢驗資源尚不充足之前,建議非故意摻雜容許率不宜低於3%。
二、關於免除微量之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之標示,修改本草案第二條第二項「包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者,應標示『基因改造』或『含基因改造』字樣」修改為「包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者,其佔最終產品總重量百分之3以上,應標示『基因改造』或『含基因改造』字樣」。(與非故意摻雜容許率一致)。詳細說明如下:
(一)對於經濟層面之影響:
若將非故意摻雜容許率設定太低或是未訂定包裝食品之基改食品標示閾值,加上目前社會對基改原料之誤解,恐使廠商將需全面更換原料而面臨採購成本增加或根本無法買到非基改原料之窘境,因而使包裝食品成本全面提升,造成物價另一波上漲。
(二)對於國際貿易之影響:
法規之訂定並非最嚴格為佳,應參酌國情相近之鄰近國家規範。亞洲鄰近各國對於非基改原料於包裝食品之標示,皆針對主成分進行標示,且「未」規定無論含量多寡皆須標示,如日本須標示「前三大且佔終產品5%以上」之原料;韓國需標示「前五大」原料;馬來西亞及泰國需標示「前三大」原料,其餘產品中之微量原料則未列入強制標示範圍。標示規定與其他各國規定不一致,將造成進口食品輸入台灣之貿易障礙及糾紛,進而引發另一波恐慌。
(三)對於法規執行層面之影響:
若未針對包裝食品免除微量非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之標示,將於實際管理時產生法規管控風險。依目前之定量檢測技術,最低檢測濃度可達3%以下,當包裝食品被檢測到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佔最終產品低於3%時,難以判斷該產品係「使用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或「非故意摻雜」。此一風險不但造成管理上之困難、亦對遵守政府規範之廠商形成不公平之競爭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