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查詢:食品
 
發函日期     受文單位 建議要旨
2015/6/25
行政院、衛生福利部

關於食品安全管理政策與法規之合宜性,並規劃食品從業人員訓練及消費者教育等配套措施,俾利產業永續經營與發展,本會建議如下:

一、「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食安法)3年內修正4次,102103年二次修正製造廠商資訊標示內容造成大量包材廢棄損失,103年底與104年公告之基改食品標示規定等亦讓廠商因應不及。建請未來法令修正前,應先與業界充分溝通,並給予合理之寬限期,如涉及標示修改,應至少給予一年緩衝期,以利業者配合。

二、食品標示內容之多寡,並非與消費權益保護成正比,以目前要求全成分展開標示為例,微量添加之食品添加物揭露所有成分,無助消費者了解,建議原料及輔料若CNS已訂有標準,或經公協會提供行業標準者,應予以豁免展開標示。另建議政府應同時建立消費者正確之食品科學觀念,透過消費知識提升,形成食品產業的正面推力。

三、業者為符合一再修正之法令要求,已大幅提升食品業經營成本,建請通盤檢討食品安全管理政策與法規之合宜性,並輔以系統性驗證管理措施,配合食品從業人員教育訓練,明訂應修習課程及時數,以提升食品業之專業能力,俾利產業永續經營與發展。

2015/6/23
衛生福利部

針對衛福部預告訂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第1項罰鍰裁罰標準」草案,本會意見如下:

一、建議基本罰鍰不宜以公司或商業登記的登記資本額大小為基準:

()違反同一行政義務,其違法狀態與可責性應相同,不應因公司規模大小有所差別。公司資本額的高低與商品擴散能力二者並無因果關係,僅與商品之實際銷售與流通情形有關,故以資本額作為處罰基準,欠缺與實際損害之因果關係。

()不同規模之企業所大公司目標大、品項多,遭取締機會大,依公司規模大小設定之裁罰計算標準,恐產生違規情節嚴重但罰鍰輕,及違規情節輕但罰鍰重之不公平現象。例如過去造成塑化劑、毒澱粉事件的業者,資本額都相當低,依此標準裁罰與其造成之危害不符比例原則。反觀大型進口商,如有些微量農藥超標(我國的農藥限量並非完全有科學依據,部分容許量為「不得檢出」者,係因台灣本地並未允許使用所致),一律採最高基數計算,必將造成鉅額罰鍰。如此做法,是否能達到以法區分惡性,產生喝阻作用,容有疑義,甚至可能形成減資逃避罰則之亂象。

()另輸入業者對於商品之掌握不如製造業者,除不宜以資本額作為罰鍰計算標準外,建請應採不同於製造業者之認定標準。以農藥殘留為例,過去即有業者於進口時在邊境檢驗合格,卻於販售時遭檢出不合格,若祭此重罰,將使進口業者怯於進口新商品,勢將形成貿易障礙,造成對輸入食品之衝擊及對自由貿易之限制,嚴重影響我國對外貿易之發展及RCEPTPP等相關貿易協定之談判進程。

()以資本額大小計算罰鍰亦將造成投資障礙,影響外商來台招資金額與意願,並肇致我國在國際上的反商形象,應非政府所樂見。

()依據目前公告草案第4條附表三∼附表五之規定,罰鍰額度之計算公式是以「違規業者資本額」作為裁罰基本罰鍰(A)再乘以加權倍數,惟基本罰鍰(A)以違規業者資本額分七個級數,從第一級最低6萬元到第七級最低480萬元起算。以台灣食品公司登記情形來看,廠商登記資本額超過5,000萬元以上者,為數不少,其基本罰鍰(A)120萬元起算,而上市櫃公司的登記資本額,超過1億元以上,其基本罰鍰(A)240萬元起算,登記資本額超過6億元以上從480萬元起算。如再乘以加權事實所列倍數,例如附表三有工廠登記B=2、三年內未曾違反相同條款C=1、製造行為D=2、應設置實驗室E=2、二至三天提供下游業者流向F=2,流通範圍6個直轄市係數18(3*6)G=5、違規品項6H*2,登記資本額1億元以上6億以下食品製造商的最終罰鍰【240萬元*2*2*2*1*2*5*2=38,400萬元】,很容易就超過2億元以上,甚至嚴重違規會超過60億元以上。例如附表三有工廠登記B=2、三年內再違反相同條款次數一次C=2、製造行為D=2、應設置實驗室E=2、四至五天提供下游業者流向F=4,流通範圍6個直轄市係數18(3*6)G=5、違規品項16H*4,計算上市櫃公司食品製造商的最終罰鍰【480*2*2*2*2*4*5*4=614,400萬元】。以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食安法)15條第1項第1至第3款及第7至第10款的情形來看,違反情節不同,違反事實之可非難性高低程度也不同,卻套用同樣的罰鍰計算方式,而超過2億元者以法定最高罰鍰2億元計算,結果將導致嚴重違規者和輕微違規業者被罰的金額差不多,明顯違反食安法所定罰鍰規定授權行政機關之立法意旨。

二、建議調整加權事實倍數,改以實際擴散情形計算:

()例如領有工廠登記證(依法登記)、須設置實驗室業者(依法設置)、流通範圍(事業本身的業務行為)都和違反食安法第15條第1項行為本身引發危害程度無關,即上述三項加權項目並沒有違反第15條第1項所規範行政義務之處,列為加權事實訂定處罰倍數無合理性、正當性。

()爰此,若改以實際擴散情形(銷售數量)計算,例如「影響家數」及「出售數量」較為合理,亦與現行貴部推動追溯追蹤之目的相符。依現行規範,在一定資本額以上的公司都必須建立追溯追蹤制度,進行食品業者登錄及非追不可系統登載,加上導入使用電子發票,即可以營業額計算出銷售數量,進而處以相對應的罰鍰,實無需以資本額作為罰鍰衡量標準,即可達到「依實際危害」處以罰鍰之目的。

三、本預告係依行政程序法所為,但徵詢意見之時間過於倉促,又逢端午節假期,令廠商無從因應,建請延長預告期,充分收集相關利害關係人之意見。

2015/5/28
衛福部食藥署

針對食藥104515日實施「自日本輸入食品須檢附產地證明文件,始得申請輸入食品查驗」措施,本會建議檢討產地證明文件之認定標準如下:

一、食藥104516日公布日本514個簽發產證之商工會議所之中,仍有部份無法配合開立載明都、道、府、縣資訊之產證,加上上述商工會議所僅針對所屬會員簽發產證,致目前為止仍有部份業者無法順利取得符合我政府要求之產證,產品進口受阻,影響市場供貨,問題嚴重。

二、日本為我國主要食品原料與添加物進口來源國之一,為減少政府管制措施對國內食品產業與市場之衝擊,建請檢討產地證明文件之認定標準,允許業者提具日本官方授權機構所開立的無載明都、道、府、縣資訊之產證,並同時檢附下述三種文件,作為署認可之文件,俾利貿易順暢。

()日本出口商自行開立載明都、道、府、縣資訊之製造證明,並隨附產證簽發單位核章;

()日本製造商自行開立載明都、道、府、縣資訊之衛生證明,並隨附產證簽發單位核章;

()食品添加物業者得檢附衛福部核發、載明日本當地製造廠名稱及地址之食品添加物許可證。

2015/5/5
衛生福利部

針對衛福部104424日預告修正「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17條草案,本會意見如下:

一、因食品之特殊性與貨櫃場設備的限制,現行查驗辦法規定,貨品屬整櫃貨櫃裝運者,查驗機關於必要時,得命於集中查驗區實施,報驗義務人應予配合,且同辦法第19條亦針對特定商品給予先行放行彈性措施。惟因近日發生日本核災地區食品偽標輸入事件,貴部限縮此彈性做法,要求所有食品應於集中查驗區進行查核卻未有周延之配套措施,已對生鮮易腐、冷凍進口食品通關作業造成障礙。

二、因特定事件而限縮邊境查驗做法不但全面影響輸入食品之通關效率,也讓相關業者因應不及,在無法確保進口生鮮肉品、蔬果、冰淇淋等容易腐敗或變質之產品於集中查驗區查驗時之品質前,建請暫緩實施旨揭公告,俾利業者遵循。

2015/4/23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經濟部、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經濟部經貿談判代表辦公室

針對衛福部食藥署公告訂定「自日本輸入之特定食品須檢附輻射檢測證明,始得申請輸入食品查驗」及「自日本輸入食品須檢附產地證明文件,始得申請輸入食品查驗」,本會意見如下:

 一、日本官方產地證明文件係由當地出口商向地方農政局申請,發證作業時間逾5個工作天,惟旨揭公告預計自104515日施行,且日本農林水產省尚未提供具體資訊,令當地業者不知如何配合提出申請,備感時間壓力。

二、依食藥署規定原產地證明須載明至都、道、府、縣,方可辦理輸入查驗,惟實務上,以大阪商工會開立之原產地證明為例,該證明書上僅載明國名,恐不符合台灣規定,業者擔心無法及時取得我方政府認可之證明文件,造成邊境卡關與斷貨危機,建請提供日本官方授權可出具產地證明機構之名單及貴署認可之文件範本,俾便業者遵循。

三、在台日雙方政府就相關證明文件之格式與內容尚未達成共識前,建請允許業者出具原製造廠自行開立之證明文件,以免供貨中斷,造成產業危機。

2015/3/18
衛生福利部、立法院田秋堇委員辦公室、楊玉欣委員辦公室、林淑芬委員辦公室、吳育仁委員辦公室、陳節如委員辦公室、經濟部經貿談判代表辦公室

針對衛福部104226日預告修正「包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食品添加物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及「散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三草案,本會建議維持1031222日之公告內容,說明如下:

一、經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查驗登記許可之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其安全性與營養成份與一般食品相近,且高層次加工食品經過加熱、發酵等精製化高度加工,已未含基因轉殖片段或蛋白質,更無食用安全之顧慮,日本、韓國、馬來西亞、泰國、加拿大及中國大陸等國均豁免使用該等原料之產品標示為「基改食品」,加上國內相關檢驗方法及配套措施亦未發展成熟,若後市場無法透過檢驗方式稽查標示之正確性,將不利誠實標示業者,恐造成劣幣驅逐良幣現象,並將損及消費者權益。

二、我國目前准許使用之基改食品原料僅有玉米、黃豆,而基改棉花籽、油菜籽尚於申請查驗登記階段,由於上述品項皆為我國食用植物油之主要原料,一旦全面規範高層次加工食品應標示為基因改造,恐將造成尚未獲得使用許可之產品供貨中斷,影響國內食品產業甚鉅。

三、加工食品業者普遍使用的玉米糖漿固形物、大豆卵磷脂、麥芽糊精、葡萄糖與高果糖糖漿等大多來自基改原料,若不論含量多寡,一律強制添加該等未含基因轉殖片段原料之食品標示為基改食品,將使大部分產品落入「基改食品」範疇,恐影響其他國家採購我國食品之意願,重創我國食品產業出口競爭力,亦造成消費者恐慌,爰建請排除高層次加工食品之基改標示。

四、包裝食品與食品添加物基改標示預定10461日實施,惟本案預告終止日為330日,距預定實施日僅60餘日,實施期程過於匆促,令進口業者未及要求國外原廠設計、訂製新包材,更無法更換配方因應,貴部近年來對食品標示規定修改頻繁,已造成業界大量包材報廢損失,建請提供合理之法規實施緩衝期,維持原定10511日生效。

五、草案要求標示字體大小不得小於5毫米,較包裝食品一般標示字體2毫米大,如此刻意凸顯基改標示,恐造成消費者過於關注產品是否添加基改原料而忽略其他食品重要資訊,非立法本意,且至今並無科學性證據顯示基改食品之安全風險性高於含過敏原食品,建請將標示字體大小規範與一般標示一致。

六、強制添加未含基因轉殖片段原料食品標示為基改食品,相較國際各國食品法規過於嚴格,恐形成貿易障礙,不利我國加入國際經貿組織及雙邊經貿協議談判,更對我國主要食品原料來源國美國造成貿易歧視,亦恐違反技術性貿易障礙協定(TBT)

七、本案影響層面廣泛,不宜匆促實施,建請維持衛福部1031222日公告內容,並儘速召開公聽會瞭解本案可能造成之影響與衝擊,審慎研議合理可行做法。

2015/3/6
經濟部

針對經濟部104年2月17日預告修正CCC0206.10.90.14-5「食用牛頭骨肉,生鮮或冷藏」等17項貨品增列輸入規定代號「113」草案,本會意見如下:

一、牛雜碎為我國食品產業及餐飲業之重要原料之一,本次擬開放進口之牛骨髓、血管、頭頸肉、面頰肉、食道肌及牛脂等品項,非屬我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明文禁止之牛內臟產品,對於增加更多供貨來源之開放市場措施,本會敬表贊同。

二、美國已在2013年被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認定為牛海綿狀腦病(BSE)風險可忽略國家,全牛齡、全品項的牛肉產品可自由貿易,針對美方所提牛雜碎開放市場要求,我國應以科學證據作為貿易管理決策依據,俾利推動參與區域經濟組織或雙邊貿易談判。

三、目前我國僅針對牛肌肉部位訂定萊克多巴胺殘留容許量為0.01ppm,針對旨揭擬開放品項之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為何,建請協助釐清,俾利業者遵循。

2015/2/4

針對衛福部預告修正「食品業者登錄辦法」第四條、第十條草案,本會意見如下

一、食品添加物業為首波納入食品業者登錄管理之對象,並已於去(103)51日前完成登錄,另因應 貴部公告「應建立食品及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及1031210日新修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分廠分照等規定,業者為符合一再修正之法令要求,已造成沉重營運負擔。


二、旨揭修正草案擬針對食品添加物業者,新增應登錄「檢驗結果」及「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4條及其相關規定之標示內容」等文件與資訊,並預定於104430日實施,由於農曆年關將至,在業務繁忙之際,令業者措手不及。為減少法令變動對食品產業造成之衝擊,建請體察商艱,針對食品添加物業者擬新增之規定,給予1年實施緩衝期。


三、關於含塑膠類材質之食品器具容器及包裝輸入業者必填「原料供應商名稱」及「原料廠牌型號」之欄位,因我國市場規模小,且各國法令多無此要求,國外供應商提供相關資訊之意願低,為避免劣幣驅逐良幣,造成優質商品無法進口,建請將上述欄位設定為業者選填欄位。

 

2015/2/3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2015/2/3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關於「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中之脂肪酸需以公克為標示單位之規定,建請放寬自願標示之營養素如二十二碳六烯酸(DHA)、二十碳五烯酸(EPA)、花生四烯酸(AA) 、亞麻油酸(LA)及次亞麻油酸(ALA)等,得以「毫克」為標示單位,本會理由如下:

一、旨揭必需脂肪酸係指人體內不能自行合成,但又必須從食物中獲得之脂肪酸,屬於人體必需營養,其功能有別於一般提供熱量之脂肪。

二、依世界衛生組織(WHO)、國際脂肪酸及脂質研究學會(ISSFAL)、澳洲、紐西蘭、日本、荷蘭、比利時等,針對必需脂肪酸訂定攝取建議量時,皆將DHAEPA等脂肪酸列為營養素,並以毫克作為標示單位,非以公克作為脂肪之標示單位。

三、由於特定必需脂肪酸如DHAEPAAA等具特殊風味及較易氧化之特性,添加過量反使食品不易保存,如依現行規定應以公克標示,恐使廠商或消費者誤解添加量應達到公克之標準,反增加食品安全風險。

四、依現行規定,以整數或至小數點後一位之數據修整換算市面上成長奶粉或營養成長配方每一份量、脂肪、脂肪酸為例,大多數產品之DHA含量僅能標示為0公克,恐誤導消費者該產品無添加任何營養素,另針對少數目前標示超過50毫克之產品,雖能進位標示為0.1公克,惟實際數值又不符合標示值誤差允許範圍,恐造成後市場稽查之糾紛。

五、旨揭公告係為了提供消費者更明確之營養標示訊息,其中規定略以,食品中所含熱量應以大卡表示;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應以公克表示;鈉應以毫克表示;其他出現於營養宣稱中之營養素含量應以公克、毫克或微克表示,惟貴署1031210日公布「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Q&A之四、Q4.EPADHA等營養素一併定義為脂肪類,恐造成消費者混淆。

六、基於上述理由,建請放寬自願標示之營養素如 DHAEPAAA LAALA等得以「毫克」為標示單位,俾便消費者正確獲得產品所含營養素之資訊,以符合法規意旨。

2015/1/21
衛生福利部

關於衛福103101日發佈修正之「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廣告及促銷管理辦法」與9671日實施之「嬰兒配方食品及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行銷規範」之適用,本會意見如下:

衛生署9671日實施之「嬰兒配方食品及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行銷規範」為政府與業者共同訂定之自律規範,已為業者遵循多年,概無疑義。

貴部103101日發佈修正「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廣告及促銷管理辦法」以來,本會陸續接獲廠商反映,前開行銷規範與該管理辦法部份內容解釋不一,恐造成市場混亂。爰此,關於新舊規定之適用優先順序與競合問題彙整如下,請 協助釋疑,以利業者遵循:

()廠商可否無償提供醫療院所及醫事人員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中(以下簡稱嬰兒配方食品)之早產/低體重兒專用、水解配方、無乳糖或稠化配方,以供部分無法以母乳哺育之婦女試用。上述行為是否合乎該管理辦法或其他法令規範。

()嬰兒配方食品可否參與通路「滿額贈禮」或「紅利積點」之活動。

()嬰兒配方食品可否於產品展示架上標示為「特價」。

()嬰兒配方食品可否於網路通路販售。

2014/12/24
衛生福利部

針對牛筋之萊克多巴胺(Ractopamine)殘留容許量是否為0.01ppm,本會意見為:

一、本會前於本(103)94日以貿琮業字第01220號函詢旨揭事項,貴部102日以部授食字第1039906068號函復略以,牛筋之部位如屬國際食品標準委員會(CODEX)對肌肉(muscle)之定義,其動物用藥殘留標準適用肌肉之殘留容許量0.01ppm

二、通關實務上,牛筋可能歸列為貨品號列CCC Code 0206.10.90.82-2「生鮮/冷藏牛背板筋」、0206.29.90.62-5「冷凍牛背板筋」、0206.10.90.99-3「生鮮/冷藏其他牛雜碎」及0206.29.90.99-2「生鮮/冷藏其他牛雜碎」等。由於 貴部前函未直接針對牛筋之萊克多巴胺殘留容許量釋疑,致國外供應商認為適用上尚有疑義,影響出口意願。爰此,特再次函詢,敬請協助釋疑。

2014/12/5
衛生福利部、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經濟部經貿談判代表辦公室

針對衛生福利部1031028預告之「由日本輸入之食品,需檢附日本官方出具之產地(都道府縣)證明,始得申請輸入食品查驗」草案及「日本輸入生鮮冷藏蔬果、冷凍蔬果、活生鮮冷藏水產品、冷凍水產品、乳製品、嬰幼兒食品、礦泉水或飲水、海草類及茶類製品、糖果、餅乾、穀類調製品等食品報驗時,需檢附日本官方出具之輻射檢測報告,始得申請輸入食品查驗」草案,本會意見為:

一、日本為我國第二大貿易夥伴,亦為農產品、食品原料及加工食品重要來源國,311震災發生距今已逾3年,國際上已完全解除日本輸入食品特殊管制的國家有加拿大、緬甸、塞爾維亞、智利(100)、墨西哥、秘魯、幾內亞、紐西蘭、哥倫比亞(101)、馬來西亞、厄瓜多、越南(102)及澳洲(103),歐盟與新加坡亦於今(103)年放寬管制措施,減少須逐批檢附檢驗證明書之品項。在各國紛紛調整或放寬日本輸入食品的管制措施之際,旨揭管制措施和其他國家相較相對嚴格。

二、依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自100315日起針對日本輸入水產品、水果、蔬菜、乳製品、礦泉水、嬰幼兒食品、海草類、米及加工食品等九大類食品進行邊境輻射檢測結果,截至今年121日止,已累積檢驗62,073件,其中所含微量輻射之數據,均符合日方及我國標準,顯示風險並未提高,而我國卻欲相對提高管制強度,此舉欠缺合理性,恐形成台日貿易障礙。

三、本會於1031020日至1024日期間受邀參加日方「加深台灣消費者對日本產食品理解之事業考察團」,分別前往福島縣、群馬縣與千葉縣實地了解日本對農林水產品放射線物質之監控措施,據考察結果顯示,日本之食品輻射物質安全管制系統,乃由中央制定指導方針,都、道、府、縣等地方政府依其實際狀況與需求訂定不同檢查與監測計劃,其管制強度與檢測標準不得低於中央規定,甚至採取更嚴格做法,不合格產品即限制流通,無輸台之虞。此外,依據監測結果近1年來日本國內輻射檢查超標的不合格產品數量已明顯偏低,顯示在日本政府系統性監測管制下,風險已獲控制。

四、綜上所述,建請 依據科學與風險管控原則,維持日本輸入食品現行管制措施,並重新檢討福島、茨城、櫪木、千葉及群馬五縣食品進口之禁令,有條件開放提具日本官方出具之產地(都道府縣)證明與輻射檢測合格證明的食品准予進口,以促進台日貿易通暢。

2014/12/5
衛生福利部
2014/12/2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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