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輸出入相關同業公會聯誼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輸出入相關同業公會聯誼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台北市。

第 二 條:本會為非營利性之聯誼團體,結合相關之輸出入同業公會,以協助政府推行經貿政策、推廣對外貿易、提昇產品國際競爭力及增進共同利益為宗旨。

第二章 任務


第 三 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政府經貿政策之協助推行與研究、建議事宜。

二、政府各項貿易推廣活動之協助辦理事宜。

三、各公會貿易推廣活動之協調事宜。

四、經貿資訊之蒐集、介紹與推廣事宜。

五、各公會間之拓銷經驗交流與聯誼事宜。

六、各公會會務人員之培訓事宜。

七、其他貿易推廣事宜。

第三章 會員


第 四 條:凡符合經濟部「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規定之補助對象者,得申請參加為本會會員。

第 五 條:本會會員應享權利如下:

一、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二、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三、其他公共應享之權利。

第 六 條:本會會員應遵守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

二、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 七 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決策機構。

第 八 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委員。

三、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

四、議決團體之解散。

五、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決議。

第 九 條:會員大會之下設委員會,委員名額十五至二十一人,為無給職,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其產生方式,由省(市)縣(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台灣區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輸出業同業公會,推選各三名(含)以上代表出任。

第 十 條:委員會得聘請有關單位或人士擔任指導委員,提供諮詢及督導工作。

第十一條:委員會之職權如左:

一、 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 審定會員資格。

三、 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

四、 議決會長、副會長之辭職。

五、 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及報告事項。

六、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二條:委員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至三人,由委員互選之。會長對內綜理督導本會會務,對外代表本會;副會長襄贊會長推動會務,其中一人於會長無法執行職務時代理之。

第十三條:委員會之下設三個工作組,各設召集人一人及副召集人一至二人,由委員遴選兼任,其名稱及工作項目如下:

一、企劃組:負責各項任務、活動之策劃。

二、活動組:負責各項推廣活動之執行事宜。

三、秘書組:負責有關財務、事務性工作。

第十四條:委員會得視業務需要成立臨時任務編制之專案小組,負責特定專案工作。

第五章 會議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原則每年召開一次,如委員會認為有需要或會員五分之一以上連署,得臨時召開之。

第十六條:委員會議--原則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另得視實際需要加開之。

第六章 經費


第十七條:本會活動經費由會長所屬之公會銜名向經濟部提出補助申請。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八條:本會運作相當時日後,如有二分之一以上會員同意變更為正式社團法人組織,則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