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1/3/29 |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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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0年5月6日FDA食字第1000020678號函覆略以,18項藥食兩用中藥材列為邊境應查驗項目前,其殘留農藥與二氧化硫皆已訂有相關標準(如附件)。因此,前揭產品於100年4月1日實行輸入食品查驗前,已有充裕時間可供相關進口業者查詢相關法令與標準。
另藥食兩用(可同時供食品原料使用)之中藥材,無論其邊境是否列為輸入查驗之列檢項目,進口業者於輸入前即應自行審視其產品之衛生安全是否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法之規定,與公告其輸入規定為F01之實行時程並無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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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3/29 |
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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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100年4月15日衛中會藥字第1000004001號函覆略以:
一、經查旨揭18項藥食兩用中藥材,係98年6月立法院第7屆第3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36次全體委員會議決定,於100年底前全數納入輸入食品查驗之品項,其輸入規定為F01。
二、另依據經濟部國際貿易局99年12月23日貿服字第09970310060號函略以,「『513』之管理目的旨在規範中藥材之進口人資格,與以維護食品衛生安全為目的之『F01』規範並不相同。」,又「為達到管控目的並保障民眾食用安全需要...『513』在實務上並無法達到上述目的」,故藥食兩用中藥材僅以輸入規定「F01」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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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3/29 |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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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0年4月18日以FDA食字第1000020679號函覆略以:(一)衛生署所訂「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標準」,係依據農作物田間殘留消退試驗報告等資料,經取食安全評估後訂定個別作物之生鮮農產品殘留農藥容許量。(二)由於食品加工後,其殘留農藥隨之變化,經該局抽驗及委託計畫背景值研究調查結果,案內「乾百合」、「乾山藥」及「烏梅乾」產品均未檢出殘留農藥或檢出頻度低,經評估後該等加工食品應符合「其他」作物類別所訂殘留農藥容許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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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3/17 |
經濟部國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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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該單位來函告知本會有關第一屆義台義局長級經貿洽商會議第1次 籌備會議,通過本會去函之提案「洽促義方將我國自義國政府逃稅天堂黑名單中去除」。 二、另該局對義國將我列入其經貿黑名單
另該局對義國將我列入其經貿黑名單事,前業已多次透過我駐義大利代表處及財政部賦稅署多次進洽義國,將持續與義國諮商反應。
三、謹 呈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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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3/16 |
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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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0年3月29日以FDA食字第1000016950號函覆略以: 一、市面販售之濾水壺係屬本次預告之範圍,惟不�袗�之複合材質保冷水壺及保溫杯尚不屬於列管範圍之內。 二、本局將研議針對產品主要本體之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二項事項進行標示,惟其實際執行方式,仍應以正式公告內容為主。關於業者溝通會議本局將再行研議是否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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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3/16 |
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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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以100年5月31日台財關字第10005904920號函覆略以:本案經提報財政部關稅稅率委員會本年5月23日第159次會議審議,決議略以:基於酪乳粉、嬰幼兒奶粉、調製奶粉(零售用)及其他調製奶粉等4項貨品,目前價格與去年度相較尚無明顯波動,且我國主要進口地諸如紐西蘭及歐洲等地區供應尚稱穩定,爰不予機動降稅;至其餘葵花子油、芥子油、油菜子油及替代糖糖食等5項貨品,因非屬主要民生用品,爰不予機動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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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3/15 |
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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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政司以100年3月22日台關二字第10000110390號函覆略以,鑑於稅則第21069099號之錠劑、膠囊狀食物製品之種類繁多,國內亦有多家廠商產製,以鹿茸膠囊為例,國內年產鹿茸24噸,亦有產製鹿茸膠囊,調降該等貨品進口關稅,恐將嚴重衝擊相關產業之發展,爰目前尚無調降該等產品關稅稅率之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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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3/2 |
台北市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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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局於3月2日與本會舉辦之稅務座談會中答覆:
(一)有關同業利潤標準每年由各地區國稅局輪流辦理修訂事務,並邀請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全國商業總會、工商協進會、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記帳士公會全國聯合會、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公會全國聯合會、賦稅署、統計處及各區國稅局等人員與會檢討修訂,建議貴公會可提供調降同業利潤標準相關資料及證明文件,向主辦局反應(100年度同業利潤標準主辦局為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6款第1目之規定,旨在規範營利事業因債務人倒閉、逃匿,無從行使催收,致造成呆帳損失者,應取具之證明文件,憑以認列呆帳損失。另為建立各地區國稅局審查及認定營利事業呆帳損失之一致性,以減少徵納雙方爭議,財政部已訂定「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審查營利事業呆帳損失認定原則」以劃一處理,先予敍明。
債務人如居住於國內,有倒閉、逃匿,無從行使催收之情形者,除應取具郵政事業無法送達之存證函外,並應書有該營利事業倒閉或他遷不明前之確實營業地址;就衡平而言,債務人如居住於國外者,應取得債務人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債務人倒閉、逃匿前確實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並經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關驗證屬實或經濟部駐外商務人員查證債務人倒閉、逃匿前之確實營業地址之復函,旨為確認該債務人確已倒閉或他遷不明,憑以認列呆帳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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