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函日期     受文單位   建議要旨   主管機關回覆
2011/3/29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0年5月6日FDA食字第1000020678號函覆略以,18項藥食兩用中藥材列為邊境應查驗項目前,其殘留農藥與二氧化硫皆已訂有相關標準(如附件)。因此,前揭產品於100年4月1日實行輸入食品查驗前,已有充裕時間可供相關進口業者查詢相關法令與標準。

另藥食兩用(可同時供食品原料使用)之中藥材,無論其邊境是否列為輸入查驗之列檢項目,進口業者於輸入前即應自行審視其產品之衛生安全是否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法之規定,與公告其輸入規定為F01之實行時程並無衝突。

2011/3/29
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

依據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100年4月15日衛中會藥字第1000004001號函覆略以:

一、經查旨揭18項藥食兩用中藥材,係98年6月立法院第7屆第3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36次全體委員會議決定,於100年底前全數納入輸入食品查驗之品項,其輸入規定為F01。

二、另依據經濟部國際貿易局99年12月23日貿服字第09970310060號函略以,「『513』之管理目的旨在規範中藥材之進口人資格,與以維護食品衛生安全為目的之『F01』規範並不相同。」,又「為達到管控目的並保障民眾食用安全需要...『513』在實務上並無法達到上述目的」,故藥食兩用中藥材僅以輸入規定「F01」管理。

2011/3/29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0年4月18日以FDA食字第1000020679號函覆略以:(一)衛生署所訂「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標準」,係依據農作物田間殘留消退試驗報告等資料,經取食安全評估後訂定個別作物之生鮮農產品殘留農藥容許量。(二)由於食品加工後,其殘留農藥隨之變化,經該局抽驗及委託計畫背景值研究調查結果,案內「乾百合」、「乾山藥」及「烏梅乾」產品均未檢出殘留農藥或檢出頻度低,經評估後該等加工食品應符合「其他」作物類別所訂殘留農藥容許量。

 

2011/3/22
財政部

建請調降蘆薈原料進口關稅,提升此類加工食品之外銷競爭力。
說明:
一、國產蘆薈飲料之蘆薈果肉主要來自進口,進口貨品號列歸屬「2008.99.91.10-8未列名經其他方式調製或保藏之果實及植物其他可食之部分,不論是否加糖或含其他甜味劑」,進口關稅為20%,其關稅水準較同為原料的「1302.19.10蘆薈汁液及萃取物」7.5%及「3301.90.16蘆薈萃取物含油樹脂」15%高。
二、近年來,含果肉或訴求顆粒口感之飲料在國際間蔚為風潮,其中以韓國廠商產量最大,目前國內生產或代工蘆薈產品之食品工廠有九家之多,產品品質優於韓貨,政府若能調降蘆薈原料進口關稅,協助廠商降低出口成本,勢必更能發揮潛力凌駕韓國產品,搶佔海外市場,提升台灣產製產品之出口競爭力。

請填復「海關進口稅則修正稅率建議表」,俾憑研議。
2011/3/17
經濟部國貿局

建請向義大利爭取將我國從該國進出口黑名單國家中剔除,以利雙邊貿易正常運行,敬請  卓採賜覆。

一、依據本會會員建議辦理。

二、據悉我國自1999年起因低稅賦被義國官方列為黑名單國家中,初始僅針對義國民眾到臺灣置產或投資要求申報,以防止投機避稅。但自2010年11月2日起重新修訂該法令,根據新修訂法令,義國進口商自台灣進口時,須額外填報包括我商公司統一編號等稅務資料於申報文件中,供該國官方參考,徒增不必要之困擾。

三、2010年義大利為我第20大進出口貿易伙伴,雙邊貿易金額近44億美元,該國逕將我列入黑名單國家中,增添雙方貿易往來困擾,也有違現行國際貿易自由化之趨勢。

四、建請在即將於五月召開之台義雙邊會議中,向義國爭取將我國從黑名單中剔除,以利兩國進出口貿易正常進行。

一、該單位來函告知本會有關第一屆義台義局長級經貿洽商會議第1次  籌備會議,通過本會去函之提案「洽促義方將我國自義國政府逃稅天堂黑名單中去除」。
二、另該局對義國將我列入其經貿黑名單

另該局對義國將我列入其經貿黑名單事,前業已多次透過我駐義大利代表處及財政部賦稅署多次進洽義國,將持續與義國諮商反應。

三、謹 呈閱。

2011/3/16
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

針對「塑膠類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應標示事項」草案,本會意見如說明。

說明:

一、依據貴局「塑膠類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應標示事項」草案Q&A內容,本草案規範之重複性使用塑膠容器為塑膠類水壺(杯)、奶瓶與餐盒(含保鮮盒)三類,至於坊間販售之濾水壺、複合材質保冷水壺及保溫杯(瓶身為不�袗�、上蓋及水杯為塑膠)是否在規範內,應於草案中明確定義。

二、複合材質水壺及保溫杯之塑膠上蓋及杯身面積狹小,依草案規定須於產品本體印刷、打印或壓印材質名稱、耐熱溫度等項目,實務上窒礙難行。

三、另進口之重複性使用塑膠容器,一組模具同時供貨不同國家,台灣市場相對較小,往往無法為台灣市場特別開模,加上保溫便當盒類之產品內部許多分裝小容器及上蓋,要個別標示材質及耐熱溫度實務上亦有困難,能否參考日本規定,標示於最小包裝外即可,否則將造成進口產品之貿易障礙。

四、針對該草案內容,業者仍有疑慮,建請再次召開業者溝通會議,邀請進口、製造業者與販售業者(通路、大賣場)出席討論。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0年3月29日以FDA食字第1000016950號函覆略以:
一、市面販售之濾水壺係屬本次預告之範圍,惟不�袗�之複合材質保冷水壺及保溫杯尚不屬於列管範圍之內。
二、本局將研議針對產品主要本體之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二項事項進行標示,惟其實際執行方式,仍應以正式公告內容為主。關於業者溝通會議本局將再行研議是否召開。

2011/3/16
財政部
財政部以100年5月31日台財關字第10005904920號函覆略以:本案經提報財政部關稅稅率委員會本年5月23日第159次會議審議,決議略以:基於酪乳粉、嬰幼兒奶粉、調製奶粉(零售用)及其他調製奶粉等4項貨品,目前價格與去年度相較尚無明顯波動,且我國主要進口地諸如紐西蘭及歐洲等地區供應尚稱穩定,爰不予機動降稅;至其餘葵花子油、芥子油、油菜子油及替代糖糖食等5項貨品,因非屬主要民生用品,爰不予機動降稅。
2011/3/15
財政部
財政部關政司以100年3月22日台關二字第10000110390號函覆略以,鑑於稅則第21069099號之錠劑、膠囊狀食物製品之種類繁多,國內亦有多家廠商產製,以鹿茸膠囊為例,國內年產鹿茸24噸,亦有產製鹿茸膠囊,調降該等貨品進口關稅,恐將嚴重衝擊相關產業之發展,爰目前尚無調降該等產品關稅稅率之規劃。
2011/3/14
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
2011/3/2
台北市國稅局
建請檢討同業利潤標準,並請國稅局人員查核時,依企業實際狀況認定,同時簡化呆帳認列方式。

(一)全球經濟環境惡劣,出口競爭壓力日趨激烈,尤其是根留台灣的中小企業,面臨人工成本增加及原物料價格飆漲,利潤空間受到極大壓縮。然而,政府所訂營利事業所得額暨同業利潤標準無法依環境調整,普遍較高,不僅不符合產業現況,亦造成國稅局查核時標準較嚴。中小企業因為成本及能力考量,無法對生產之產品成本逐項細部分析,做出成本帳。因此建請檢討同業利潤標準,考量各行業實際成本,以核算費用率、毛利率及淨利率,並請國稅局人員查核時,依企業實際狀況認定,以降低中小企業經營壓力。

(二)景氣蕭條,經濟不振,企業幾乎無可避免地遇上被倒帳的情形,然而,政府對於呆帳的認列,通常規定須有相關證明文件,常造成廠商困擾,建請簡化認列方法。例如,債務人居住國外者,規定應有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關之證明,實務上若需取得該等文件,所需耗費之精力及成本不斐,對於廠商而言實為二度傷害,故盼國稅局能減化國外呆帳認列方式。

該局於3月2日與本會舉辦之稅務座談會中答覆:

(一)有關同業利潤標準每年由各地區國稅局輪流辦理修訂事務,並邀請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全國商業總會、工商協進會、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記帳士公會全國聯合會、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公會全國聯合會、賦稅署、統計處及各區國稅局等人員與會檢討修訂,建議貴公會可提供調降同業利潤標準相關資料及證明文件,向主辦局反應(100年度同業利潤標準主辦局為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6款第1目之規定,旨在規範營利事業因債務人倒閉、逃匿,無從行使催收,致造成呆帳損失者,應取具之證明文件,憑以認列呆帳損失。另為建立各地區國稅局審查及認定營利事業呆帳損失之一致性,以減少徵納雙方爭議,財政部已訂定「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審查營利事業呆帳損失認定原則」以劃一處理,先予敍明。

  債務人如居住於國內,有倒閉、逃匿,無從行使催收之情形者,除應取具郵政事業無法送達之存證函外,並應書有該營利事業倒閉或他遷不明前之確實營業地址;就衡平而言,債務人如居住於國外者,應取得債務人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債務人倒閉、逃匿前確實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並經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關驗證屬實或經濟部駐外商務人員查證債務人倒閉、逃匿前之確實營業地址之復函,旨為確認該債務人確已倒閉或他遷不明,憑以認列呆帳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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