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函日期     受文單位   建議要旨   主管機關回覆
2011/2/21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
食品藥物管理局100年3月14日以FDA食字第1000010948號函覆略以,為有效管理藥食兩用中藥材,保障國人飲食之衛生安全,該局陸續將18項可同時供食品使用之中藥材品項,列入輸入規定F01,辦理輸入食品邊境查驗。有關該等18項藥食兩用之中藥材,有否需要利用硫磺燻蒸以保存,以及有無需要訂定二氧化硫殘留標準,以維護國人之健康,請中醫藥委員會就其專業,惠示卓見,俾憑辦理。
2011/1/14
中央銀行

中央銀行100年1月21日以台央外肆字第1000008002號函略覆以,我國係小型而高度開放的國家,匯率大幅波動對進出口企業影響大,對此客觀情勢,央行深切瞭解。我國係採管理浮動匯率制度,新台幣匯率原則上由外匯市場供需決定,若有不規則因素(如短期資金大量進出)及季節因素,導致匯率過渡波動與失序變化,不利經濟與金融穩定時,央行將維持外匯市場秩序。央行會密切注意國內外經濟金融情勢變化,考量整體經濟情勢並參酌主要貿易對手國貨幣走勢,採行妥善之措施,以維護我國產業出口價格競爭力。為確定進出口之新台幣收入及成本,央行籲請業者於接單時,先從事遠期外匯交易,以減輕匯率不確定因素之影響。央行一向關心國內產業發展,對進出口企業戮力從事生產,促進就業及經濟成長,福國惠民,深感敬意。

2011/1/7
財政部關稅總局

財政部100年3月21日台財關字第10005902430號函覆略以,外銷品所用之原料其可退稅捐合計占成品出口離岸價格百分之一以下之案件,自100年3月30日起續准予退稅。

2010/12/20
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
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以100年1月24日衛中會藥字第1000000816號函覆:更正本會針對會議紀錄部分文字,「『需』取得」更正為「『請取得」。
2010/11/24
行政院

一、財政部99年12月15日以台財庫字第09903121250號書函略以,鑑於飲酒過量有害健康,菸酒管理法第37條明定,酒之廣告或促銷,應明顯標示「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警語,並不得有鼓勵或提倡飲酒、妨害青少年、孕婦身心健康等情況之原則性規定;違反規定者,依同法第55條規定處罰。為落實上開規定,財政部已持續辦理相關之宣導工作。至應否課徵「酒品健康福利捐」,屬行政院衛生署權責,財政部已於相關會議建議該署適當時機應徵詢業者意見。

二、行政院衛生署99年12月17日以署授國字第0990018020號函略以,本署刻正進行「酒品健康危害防制法(草案)」之研擬,並持續廣徵各界之意見中。感謝 貴會對公共衛生事務之關心,本署將整體考量社會對酒品相關規範可接受程度,並聽取各界建議之方式,對於貴會意見,亦將評估考量並審慎研議。

2010/11/8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保局、國民健康局、台綜院
2010/10/25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

關於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以整數值標示份數乙案,本會意見如說明:

(一)據悉貴局刻正委託財團法人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進行市售包裝食品營養標示規定相關草案之研擬,內容包括訂定各類食品每一份量之重量或容量參考基準,並以整數值標示份數。

(二)對於任何合理可行並有助於消費者認識所購產品資訊之標示規定,業者當戮力配合,但在前述每份重量或容量基準及修正後之營養標示格式及內容尚未公告實施前,即要求業者僅針對整數值標示份數調整標示,並令其限期改善,實不合理,亦缺乏法令依據。為減少包材頻繁改版之龐大成本負擔,建請 貴局體察業者經營困難,待相關規定明確化後,再一併推動實施。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以99年11月2日FDA食字第0990065166號函覆略以,考量包裝食品包材之庫存及印製作業之需,市售未以整數值標示份數之包裝食品營養標示限期改善期間以一年為限。

2010/10/22
經濟部能源局
獲經濟部能源局991117日函覆略以,需申請「石油輸出業登記證」,請業者逕與承辦人洽辦相關事宜。
2010/10/21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99114日以FDA食字第0990065520號函覆:請本會提供相關科學性資料及依據,俾供研修之參考。
2010/10/20
財政部關稅總局
關稅總局以99年11月29日台總局徵字第0991024778號函覆略以,關於貴公會建議申辦洋貨付出口時免檢附原進口報單影本乙案,本總局同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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