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函日期     受文單位   建議要旨   主管機關回覆
2017/5/15
國家發展委員會、衛生福利部、行政院

針對衛福部106年5月2日召開「奶粉業者價格訪查會議」,其中國發會擬將同時提供訪查零售價格及奶粉平均進口成本價格(包括嬰兒奶粉、成人奶粉及烘焙奶粉)公佈於「物價資訊看板平台」乙案,本會建請勿在該平台將奶粉產品特別列出平均進口成本價格,以免干預市場,及造成廠商與消費者之間的對立。

 

說明:

一、              本會了解政府欲穩定物價並提供消費資訊予消費者之苦心。然而此次針對嬰兒奶粉、成人奶粉及烘焙奶粉,欲將其平均進口成本價格公告於「物價資訊看板平台」,此舉不但無助於提供消費者正確的消費資訊,反而會誤導消費者,對廠商進口成本及實際零售價格的差價提出質疑,恐造成消費者與供貨廠商、零售通路業者的對立。此舉將製造社會不安,對民眾福祉無益,且會阻礙產業發展。

二、              影響零售價格因素眾多,除了關稅、研發成本、營運成本、品管控制及檢驗成本及行銷通路成本外,也包括龐大的品牌經營、發展、投資與售後服務。進口成本價並非訂定產品零售價格之唯一參考,蓄意突顯奶粉產品之進口成本價格,不當引導價差比較與衝突,徒增政府與業者的困擾,又無益於社會民生福祉。

三、              經本會乳品業者詢問原廠,出口國政府皆無在網站對奶粉產品同時公布進口成本價格與零售價格等情形,尤其我國向來自詡為自由民主國家,致力於形塑高度貿易自由的經濟環境;欲突顯奶粉產品之進口成本價格,已干預、破壞自由市場經濟制度,影響國際視聽。

四、              目前「物價資訊看板平台」所有商品類別皆無另列平均進口成本價格,倘僅針對奶粉產品特別再列出平均進口成本價格,此舉等同打壓歧視奶粉產業,污名化奶粉產業,甚至有違自由貿易與公平貿易的原則。

2017/5/3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再次檢送 對「限制含塑膠微粒之化�菻~及個人清潔用品製造、輸入及販賣」第二次預告草案意見,本會意見如下:

一、本會曾於105年10月19日、105年12月20日針對旨揭草案實施日期與塑膠微粒定義函送意見,認為該案內容不符產業現況,建議再行評估。然依貴署106年3月20日第二次公聽會所提草案版本,本會先前意見皆未獲採納,礙於本案管理模式無法與國際接軌,爰再次函送意見。

二、美國新訂定「聯邦食品藥物暨化�菻~法」第301條,定義「塑膠微粒」(plastic microbead)為尺寸小於5mm,用於清潔或去角質人體及其部位之使用後沖洗類化�菻~中特別添加之固體塑膠微粒,美國及國際間並未特別列管或限制生物可分解塑膠材質之塑膠微粒、且其規範內容以沖洗類化�菻~,並未涵蓋使用後需再擦拭類產品。一旦公告實施本案,我國將是國際間率先列管生物可分解塑材質此一成份之國家,其規範限制超出沖洗類化�菻~,廠商不得添加、製造該類產品,如此限制恐影響出口商機,建請參酌國際管理規範,排除列管生物可分解塑膠材質之塑膠微粒並僅規範限制使用於沖洗類化�菻~,以兼顧環保與產業發展。

三、再者,本案禁止「販賣」實施日期為107年7月1日,然107年1月1日已實施禁止製造、輸入,國內市場將不會再出現該類產品。如是要求輸入業者回收意義不大,不僅因合作通路商與經銷商枝節眾多,須付出高額回收成本外,回收產品之清除處理方式與現行無異,採焚化或掩埋,並無法符合環保要求,反而會因為回收而可預期產生更多碳排放,與現行貴署推行之「節能減碳政策」相牴觸,爰此,建請貴署體恤商艱,同意於106年12月31日前進口或製造產品,採不溯及既往原則,以減少資源浪費,共創綠能環境永續經營。

環保署函覆略以,目前預告之管制對象、管制範圍及管制期程僅屬研擬之草案,後續將參考各界所提意見及考量各種面向,審慎評估後方會定案及公告管制內容。

2017/5/3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本會建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之「定量極限」欄中,將「乾山楂」納入「c適用於茶類、香辛及其他草本植物(乾燥)」之範疇,意見如下:

一、大法官第432號解釋揭示,行政行為應具備「可理解、可預見、可審查」三要素始符合明確性原則,然「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之「定量極限」界定標準,並無法源依據,亦不符明確性原則,實為扞格之處。

二、「定量極限」之分類標準係以含水量作區別,各檢驗局檢測之含水量標準值不盡相同,業者縱於進口前已自我管理進行農藥檢測,然因無從對照其抽驗時採用之極限標準,造成業者無所適從。

三、爰此,建請依業者進口之慣性,及針對c類已明示歸納屬「乾燥」之草本植物,將「乾山楂」納入c 類之範疇。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函覆略以,乾山楂屬加工食品,加工食品之種類極其繁多,無法將所有加工食品適用於「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五)」中之a、b或c類全數一一列出。為此,該署曾於103年舉辦檢驗方法溝通平台專家審查會議中討論相關類別採用原則,該專家審查會議之會議紀錄已公開於該署網頁,相關內容摘錄如下:「加工食品種類眾多,其檢體前處理方式視檢體基質複雜程度及水分含量之多寡而定,為簡單加工食品,如乾燥果乾可採用『穀類及乾豆類』流程。」爰此,案內檢體(乾山楂)宜採b類(穀類及乾豆類)流程進行檢驗並參照其定量極限。
2017/5/2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針對市售酵素產品可否宣稱為酵素,請食藥署協助釋疑。

說明:

一、              複合性酵素超氧化物歧化酶(SOD, Superoxide Dismutase)在學界為最具知名度的抗氧化酵素之一,亦為很強的抗氧化酵素,乃被業界廣泛運用,加上在CNS標準對酵素沒有定義等。據此,凡經發酵之產品應可宣稱為酵素。

二、              查市售酵素產品所含蛋白質及酵素活性程度各有不同,致業者在產品標示上有所疑慮,爰針對以駱尼果實經洗淨、發酵、過濾及巴氏德殺菌等製程(製程如附件)而成之100%發酵駱尼原汁,經送驗每100毫升蛋白質含量為0.7公克及每毫升SOD酵素活性為159,076單位,該產品可否宣稱為酵素,請協助釋疑,俾利業者遵循。

2017/4/24
財政部賦稅署

本會建請財政部賦稅署加強輔導公立醫療機構使用電子發票,意見如下:

一、貴署為落實節能減碳及推動電子發票政策,自今(106)年1月1日起,欲新申請開立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將停止核准申請,改使用電子發票系統;原領有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之營業人雖得續行使用,然為利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能順利落日,將另行核定停用日期。

二、業者為配合政策,多期望能積極導入該系統,惟貨品進入公立醫療機構時,仍被要求提供電子發票影本查核,始得交貨請款,不僅造成已導入本系統之業者成本負擔,亦有違政府落實節能減碳目的。

三、爰此,建請積極輔導公立醫療機構,建構電子發票系統平台,並培訓專責人員協助各機構及業者導入本系統,俾利電子發票政策普及化,發揮最大效益。  

財政部賦稅署函覆略以,若有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操作問題,請洽客服專線:0800-521-988協助解決。

2017/3/27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本會建請標檢局對電子電器產品附屬之電源線組(符合修正前檢驗標準之認證)延長使用期間至107年12月31日,本會意見如下:

一、貴局105年12月27日公告修正「應施檢驗配線用插接器及電源線組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107年1月1日正式實施,由於電子電器產品附屬電源線組,須與主商品同步於107年1月1日符合RoHS標示要求,但目前國內電源線組生產業者尚未正式申請修正後檢驗標準(含RoHS標示)認證,致電器商品業者之生產工廠無法即時採購修正後檢驗標準認證的電源線組以組裝電子電器產品出口,再則工廠尚有大量採購前標準認證電源線組,須1年以上時間去化庫存。

二、爰請貴局考量業者困境和難處,同意對符合修正前標準認證之附屬主商品電源線組延長使用至107年12月31日。

標檢局函覆略以,考量產業之產銷實務問題,針對已取得修正前檢驗標準證書之家用電器或3C商品使用之電源線組(庫存品),同意延長使用期限半年至107年6月30日,近期將辦理相關公告(或解釋令)事宜。

2016/12/22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主旨:針對衛福部食藥署倉促實施自日本輸入包裝食品其最小單位之外包裝產地標示(含複合性包裝食品之內包裝)於販售前須完成標示產地至都、道、府、縣之管制規定,已造成業者經營困擾,本會會員反映意見與疑慮如下:

 

一、食藥署105年12月16日在無預警下突公布進口商針對日本輸入食品應於銷售前加貼原產地之中文標籤至都、道、府、縣之措施,因適逢農曆春節前產業旺季,且進口業者未及要求國外原廠加貼,致進口產品受阻,即便向貴署申請切結,因後續加貼作業繁雜,加上實施時間緊迫,倉儲業者亦無法及時消化年前的作業量,恐有供貨不及而招致通路商罰款之虞,問題嚴重。

 

二、業者為符合一再修正之中文標示要求,已大幅提升食品業經營成本,合法輸入日本食品業者均經貴署食品查驗程序,並遵守提具日本官方授權機構所開立載明都、道、府、縣資訊之產證,無強化管理之必要,尤其加貼作業易使冷凍進口食品變質或腐敗,若僅為確保民眾知的權利,建請審慎研議合理可行做法,允許通路業者得以卡片或標示牌(板)等形式,採張貼、懸掛、立(插)牌或其他足以明顯辨明產品非產自日本福島、茨城、櫪木、群馬及千葉等5縣作為配套措施,並與業者充分溝通後實施,以利相關業者因應配合。

三、另針對日本輸入食品於上架時加貼原產地之中文標籤至都、道、府、縣之責任歸屬為進口商或通路商,請協助釋疑。

一、食藥署105年12月28日接受本會約訪研擬管理配套措施。

二、食藥署106年1月20日函覆內容詳見附加檔。

2016/12/20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環保署函覆略以,於105年10月25日預告之「限制含塑膠微粒之化�菻~及個人清潔用品製造、輸入及販賣」草案,依法制作業程序仍須召開公聽會及研商會議,以廣納各界意見。目前預告之管制對象、管制範圍及管制期程僅屬研擬之草案,後續將參考各界所提意見及考量各種面向,審慎評估後方會定案及公告管制內容。

2016/11/24
衛生福利部

關於本會105年11月15日對衛生福利部預告「輸入食品系統性查核實施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補充意見如下:

 

針對草案第三條附表HS code為0508項下之產品,其中CCC0508.00.20.00-3「軟體水產動物,甲殼類或棘皮動物之介殼和墨魚骨,未經加工或經簡單處理但未切成形者」及CCC0508.00.30.00-1「介殼粉」屬用於初級農產品的下腳料,直接食用的機會低;另HS code為0403、0404、0405、0406項下等高階加工乳製品,因個別工廠的加工條件及配方皆不同,以系統性查核恐落入風險管控的最低標準,加上該類貨品主要來自進口,若因出口國不願意提出書面申請等技術性問題而無法進口,衝擊範圍甚廣,爰建請排除上開貨品實施系統性查核。

登錄參辦,邀請本會出席本案討論會議。

2016/11/15
衛生福利部

有輸入紀錄者,再源輸入範圍內,原則上可持續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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